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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常识-灾害防范沉船沉物的危害及去除沉船、沉物一旦产生,特别是当沉船、沉物发生在繁忙而狭窄的航行通道时,航路就可能被阻断,船舶就不能进、出港口,情况严峻时就可能导致港口消费瘫痪。沉船舱室中的燃油及石油类产品或毒性物资有可能溢出船体,而对水环境产生污染。假设这种污染物存留在封闭的舱室中,仅领先船板的缝隙和破口渗漏,那么这种污染的后果会更加严峻,由于它们造成的污染危害将是长期的、持续不断的。 由于沉船、沉物占据了水底,且通过数年之后也许会被泥沙深埋,假设其所在水域处于港口建立的规划范围之内,那么,假设不及时去除这些沉船、沉物,就会使该水域的水工建立遭到极为不利的阻碍。假设沉船的下部或附近的地层里
2、有值得开发的矿产资源,那么这些沉船必定成为矿产资源开发的一种阻碍,假设主管机关不强迫沉船的所有人或打捞的责任人负责去除这些沉船,那么其所有人或责任人一旦逃逸,则去除沉船的费用特别可能要由利用该水域或开发沉船下矿产资源的人承担。如此的结局,对水域资源的开发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沉船、沉物对环境和社会的危害早已被各国关注。各国已从几十年前单纯地从保护人生命平安和财产平安的一般高度上升到维护全人类的生存环境的高度来认识沉船、沉物的危害征询题。为了尽力防止沉船、沉物的发生,各国政府努力维护沿岸船舶航行的平安。一旦发生沉船、沉物,则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尽快去除沉船、沉物及减轻它们造成的危害,同时还要
3、尽可能减少去除和打捞方面的风险。在这些原则下,各国政府通常采取以下对策: 1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要求营建沿岸平安、顺畅的航行环境,从而降低海难发生率。 2限制或禁止有漂浮危险以及载有一旦发生海难事故必将会对环境产生严峻危害的物资的船舶进入本国的港口和水域。假设不得不同意如此的船舶进入,那这种“进入”也是在主管当局的极其严密的监视下和在极其缜密的保护之中进展的。 3主管当局关于那些具有漂浮危险或一旦发生海难则有可能对本国水域环境产生严峻危害的船舶,要求其船东在其船舶进入本国水域前向主管当局提供一定的担保金。 4改善船舶技术情况,限制老龄船参加营运;严格船舶平安检查;凡有严峻缺陷者,不同意其离港,就地
4、整改、修理,对列入“黑名单”的船舶甚至勒令不得进入本国水域。 5导致船舶漂浮的直截了当缘故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多的是碰撞,其次是触损,再次是配载不当,因对灾害性天气可能缺乏而造成船舶漂浮的事例也特别多。据行家们分析,人为要素是发生沉船、沉物的重要要素。因此,提高船员的素养,是特别重要的,各国政府不断致力于提高本国船员的素养,提高其应变才能。 6各国政府一方面努力完善通航水域的航海保障系统,另一方面利用立法,要求所有航行于事故多发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水域的船舶强迫执行“船舶报告制”、“分道航行制”、“船舶交通管制系统”等制度,便于主管机关直截了当参与治理。 7完善救助系统,建立通讯报警系统,制定
5、应急计划等,以提高管辖水域的整体应急处置才能,降低船舶灭失率。 8通过立法,明确去除沉船、沉物责任的责任人为船东或承租人。一旦船舶漂浮,则依法要求船东或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为主管当局“可能采取的打捞或清污措施”限期提供担保。 9对构成碍航或成为污染源的沉船、沉物施行强迫打捞、去除措施,并限期去除、打捞。 10对临时不能去除、打捞而确实碍航的沉船、沉物,一方面发布航行警告提示航行船舶避开,另一方面尽快在其四周设置灯浮标或其它有效标志警示航经船舶留意。 我国的主管当局根本是按照以上的思路处理有关沉船、沉物打捞、去除方面的事务。在治理工作中,一旦发生了沉船、沉物,落实打捞、去除的费用往往是最为困难的
6、事。有关费用的征询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无钱打捞。在我国沿海和内河航行的船舶中有为数不少的船舶隶属于单船公司,这些船舶一旦漂浮,其船东随之破产,因此无钱打捞,或者由于船主与船舶同时灭失而丧失了打捞、去除责任人。假设主管机关不能确定其责任的承续人,则打捞、去除的费用就不能进一步落实。 2有钱而不愿打捞。假设打捞所需费用超过了船、货捞起后的实际价值,那么,船东就以各种理由回绝打捞,以各种方法拖延打捞。 3愿意打捞但资金有限。船东关于那些必须去除、打捞的沉船,总要核算出一个限定的额度并以此额度作为招标的依照。为了减少损失,船东会天分地压低打捞费用而卷入与打捞单位漫长的会谈之中,沉船的打捞去除工作也
7、就因此而被拖延。 面对这一现状,国内的众多同行普遍认为有必要建立“全国清障打捞基金”。笔者以为“全国清障打捞基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建立。 1对海事的各方施行环境赔偿制度,按责任比例缴纳环境赔偿金。环境赔偿金主要用于清污和清障。 2向与水域环境有直截了当依存关系的企业,如:港口装卸公司、船舶代理公司、航道疏浚公司、航运公司、水产养殖部门等以及因清污、清障而得益的单位募集或收取环境维护金。 3由政府每年从收取的船舶港务费、航道养护费等行政性收费中划拨,明确为清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建立清障打捞基金的详细操作有待于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真研究。这一设想的实现还要寄希望于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清障打捞基金”的建立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有利于维护主管机关的尊严,有利于改善通航水域的平安监视治理情况,是与国际接轨所必须的,是治理工作经历和教训的总结,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