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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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北京市施行建立工程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方法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立工程施工人员意外损害施行救济,防范建立工程施工平安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撤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均应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北京市建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施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的主管机关。区县建立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

2、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的监视治理工作。建立工程平安监视治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的日常监视治理。第四条 建立工程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以工程工程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展投保。投保人为工程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期限自建立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六条 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治理人员遭到的意外损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截了当给其别人员造成的意外损害。第七条 建立单位应当按照建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通知(建标20xx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

3、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展审核。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费实行差异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第八条 建立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第九条 建立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

4、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回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损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立行业信誉系统。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立单位,建立单位办理工程平安监视手续时,应当交验。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损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

5、关索赔事宜。第十四条 因意外损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因意外损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赔付: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意外损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截了当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损害的平安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平安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损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损害保险浮动费率。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平安效劳。平安效劳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平安技术征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平安技术研究等。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平安效劳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立行业信誉系统。第十八条 建立单位未按本方法支付意外损害保险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改正。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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