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IGC CODE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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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GC CODE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前 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平安委员会(MSC)第48届会议上(1983年6月)以MSC.61(48)号决议通过了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平安公约(SOLAS 1974)的严重修正。该修正案包括第III章和第VII章的全新文本,以及第II-1章,第II-2章和第IV章的修正条款。新的第VII章使得以MSC.5(48)决议方式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的条款,在1974年SOLAS公约下成为强迫性。新版的IGC规则包括以下修正案:修正案决 议通过日期生效日期11992年修正案MSC.30(61)1992年

2、12月1994年7月1日21994年修正案MSC.32(63)1994年5月1998年7月1日31996年修正案MSC.59(67)1996年12月1998年7月1日42000年修正案MSC.103(73)2000年12月2002年7月1日编者按:本次编的规则是以IMO93版IGC规则为根底,增加了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修正案。序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海上平安运输散装液化气体和本规则第19章中的某些其它物质提供一个国际标准,考虑其所载货品的性质的情况下,规定了这类运输船舶的设计和构造标准及其船上所应装配的设备,以便使其对船舶、船员和环境所造成的危险减至最少。2、根本原则是船型应与规

3、则所列货品的危险程度相习惯。每一种货品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性,其中包括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和反响性。由于货品在低平和压力条件下运输,可能会产生进一步的危险。3、严峻的碰撞或搁浅事故会导致货舱破损和无法操纵的货品溢漏。这种溢漏将导致货品的蒸发和扩散,某些时候会使船体构造损坏。规则的要求旨在现有的知识和技术根底上,尽量减少这种风险。4、在制定本规则的过程中,认识到应以完善的造船学和工程学原理以及充分理解规则中所列货品的危险性作为根底,进一步认识到液化气体船的设计工艺不仅是一门复杂的技术,而且这一技术还在不断的开展,因而,本规则不应一直保持不变。因而,考虑到经历和技术的进一步开展,本组织应定期审核

4、本规则。5、关于新货品及其载运条件要求,在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平安委员会通过后,将依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平安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在适当的修正案生效之前,暂作修正案进展通告。6、本规则主要涉及船舶的设计和其装备的设备。为了确保平安运输这些货品,必须对整个系统进展鉴定。同时,本组织将对确保平安运输这些货品,诸如培训、操作、交通管制和港口装卸等其他重要方面进展更深化的研究。7、本规则的制定得到了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非常大协助,并充分考虑了IACS液化气体船统一要求第4,5,6章。8、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有关工作对规则第10章的制定有非常大的协助。9、本规则第18章涉及了液化气体船舶操作方

5、面的要求,突出了其他章节中关于操作性方面的条款,并阐述了液化气船操作中独有的其他重要方面的特性。10、本规则的版式同MSC在其48届海安会上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是一致的。目 录第1章 一般规定1.1适用范围111.2危险性121.3定义121.4等效151.5检验与发证15第2章 船舶残存才能及液货舱的位置2.1通则182.2干舷和完好稳性182.3干舷甲板以下的舷侧排水孔192.4装载状态192.5破损假定192.6液货舱位置202.7浸水假定212.8破损标准222.9残存要求22第3章 船舶布置3.1物资区域的分隔243.2起居、效劳及机器处因

6、而及操纵站243.3货泵舱及物资压缩机舱253.4物资操纵室253.5通往物资区域内各处所的通道263.6空气闸263.7舱底水、压载和燃油装置273.8船首或船尾的装卸装置27第4章 物资围护系统4.1通则294.2定义294.3设计载荷314.4构造分析334.5许用应力和腐蚀余量374.6支持构件394.7次屏壁404.8绝热414.9材料424.10建造和试验434.11C型独立液货舱的应力消除464.12加速度分量的指导公式474.13应力分类48第5章 处理用受压容器及液体、蒸气和压力管路系统5.1通则515.2物资管系和处理用管系515.3管路部件的型式试验535.4管路制造和连

7、接详细要求545.5管路试验555.6物资系统的装阀要求555.7船用物资软管565.8物资驳运方法575.9蒸气回路接头57第6章 构造材料6.1通则586.2材料要求596.3焊接和无损探伤64第7章 物资压力/温度操纵7.1通则677.2制冷系统67第8章 液货舱透气系统8.1通则698.2压力释放系统698.3用于液位操纵的附加压力释放系统718.4真空保护系统728.5阀的排量72第9章 环境操纵9.1液货舱和物资管路系统内的环境操纵759.2货舱处所(除C型独立液货舱以外的物资围护处所)内的环境操纵759.3C型独立液货舱四周的环境操纵759.4惰化759.5船上惰性气体的制造76

8、第10章 电气设备10.1通则7710.2设备的类型77第11章 防火与灭火11.1防火平安要求7911.2消防水总管设备7911.3水雾系统8011.4化学干粉灭火系统8011.5物资压缩机和货泵舱8111.6消防员装备82第12章 物资区域内的机械通风12.1正常装卸物资作业中需要进入的处所8312.2通常不进入的处所84第13章 仪表(测量、气体探测)13.1通则8513.2用于液货舱的液位指示器8513.3溢流操纵8513.4压力表8613.5温度指示装置8613.6气体探测要求86第14章 人员保护14.1保护设备8914.2平安设备8914.3急救设备8914.4用于各种货品的人员

9、保护要求90第15章 液货舱的充装极限15.1通则9115.2向船长提供的材料9215.3第15章适用于任何时期建造的所有船舶92第16章 用物资作燃料16.1通则9316.2A类机器处所的布置9316.3气体燃料供给9316.4气体补给装置和有关的储存容器9416.5对主锅炉的特别要求9416.6用于燃用气体燃料的内燃机和燃气轮机的特别要求95第17章 特别要求17.1通则9617.2构造材料9617.3独立液货舱9617.4制冷系统9617.5甲板物资管路9717.6排出蒸气处所中的空气9717.7湿度操纵9717.8抑制9717.9永久安装的有毒气体探测器9717.10透气出口处的防火网

10、9717.11每个液货舱的最大同意装货量9717.12潜水式电动货泵9717.13氨9817.14氯9817.15二乙醚和乙烯基乙醚10017.16环氧乙烷10017.17异丙胺和乙胺10117.18甲基乙炔丙二烯的混合物10117.19氧10217.20环氧丙烷和含有环氧丙烷不超过30%(按重量)的环氧乙烷环氧丙烷混合物10217.21氯乙烯104第18章 操作要求18.1物资材料10618.2相容性10618.3人员培训10618.4同意进入处所10718.5在低温下载运物资10718.6防护设备10718.7系统和操纵10718.8物资驳运作业10718.9附加操作要求108第19章 最

11、低要求一览表最低要求一览表109第1章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1.1.1 规则适用于各种(包括500总吨以下)从事散装运输在温度为37.8时其蒸气压力超过0.28Mpa(绝对压力)的液化气体和规则第19章所列的其他货品的船舶。1.1.2 除另有规定外,规则适用于在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如下阶段的船舶:.1能认定该船已被开场建造;.2对该船已开场装配的材料至少为50t,或为所有构造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其小者。在1998年7月1日往常建造的船舶应符合1983年6月17日所通过的决议MSC.5(48)的要求,并恪守1992年12月11日通过的决议MSC.30(61)的修正案。1.

12、1.3 不管何时建造的船舶,凡在1998年7月1日或以后被改建成液化气体船的均应作为在此改建之日建造的液化气体船。1.1.4.1 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用1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位于规则2.6.1.1所述保护区域内的液货舱内不应装载其闪点为60(闭杯试验)或低于60的易燃液体,也不应装载规则第19章中所列的易燃货品。1.1.4.2 同样,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用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则位于规则2.6.1.2所述保护区域内的液舱内不应装载上述易燃液体。1.1.4.3 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1G或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在每一种情况下,上述限制仅适用于货舱处所的纵向范围内的保护区

13、域。1.1.4.4 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用1G或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假如其数量仅限于供冷却、循环或作燃料之用,则在这些保护区域内能够载运上述易燃液体和货品。1.1.5 除本节1.1.7.1规定外,当船舶拟载运规则所包括的货品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BC规则”)所包括的货品时,则该船舶应按其所载运货品的情况符合两个规则的要求。1.1.6 假如拟载运的货品可被认为是属于规则的范围,但在第19章中尚未被列出,则主管机关和涉及这种载运的港口当局应依照规则制订适宜的根本载运条件,并将这些条件通知国际海事组织。1.1.7.1 当设计和建造的船舶是被用于载运以下

14、货品时,首先应使其满足规则的要求:.1规则第19章中专门列出的货品;.2既在规则中又在“IBC规则”中列出的一种或几种货品。对这些货品,在第19章中表的“a”栏内用符号“*”予以标记。1.1.7.2 当船舶拟装运本条1.1.7.1.2中所指明的一种或几种货品时,应使其符合经修正的“IBC规则”的要求。1.1.8 当船舶符合规则的要求时,应在本章1.5规定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中予以注明。如符合规则的修正案,适用时,也应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中予以注明。1.2 危险性 规则中所考虑的气体的危险性包括火灾、毒性、腐蚀性、反响性、低温及压力。1.3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以

15、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其它定义列于第4章。1.3.1 起居处所系指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室、办公室、医务室、电影室、娱乐室、理发室、没有炊事器具的配膳室及类似处所。公共处所是指居住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及类似用处的固定围蔽处所。1.3.2 A级分隔系指1983年国际海上人命平安公约修正案第II-2章第3.3条中所定义的分隔。1.3.3.1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1.3.3.2 港口当局系指船舶装货或卸货的港口所在国的主管当局。1.3.4 沸点系指货品呈现蒸气压力等于大气压力时的温度。1.3.5 船宽(B)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关于金属船壳的船舶,在船中部量至肋骨型线,关于壳体为其他任

16、何材料的船舶,量至壳体外外表。船宽(B)应以m计。1.3.6 物资区域系指船上设有物资围护系统、货泵舱和压缩机舱的部分,并包括在上述处所上方的船上该部分的整个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甲板区域。关于在最后一个货舱处所后面或最前一个货舱处前面所设的隔离舱、压载舱或留空处所,不应算作物资区域。1.3.7 物资围护系统系指用于围护物资的装置,包括所设的主屏壁和次屏壁以及附属的绝热层和屏壁间处所,还包括必要时用于支持这些构件的邻接构造。假如次屏壁是船体构造的一部分,则它能够是货舱处所的周界。1.3.8 物资操纵室系指用于操纵物资装卸作业,并符合3.4要求的处所。1.3.9 物资系指由符合规则的船舶散装运输的,

17、且在第19章一览表中所列的货品。1.3.10 物资效劳处所系指物资区域内的工作间、储物间和面积大于2m2的供物资装卸设备用的储藏室等处所。1.3.11 液货舱系指被设计成物资的主要容器的液密壳体,包括不管其是否具有绝热层或次屏壁或两者的所有这类容器。1.3.12 隔离舱系指两相邻钢质舱壁或甲板之间的隔离处所。该处所可为留空处所或压载处所。1.3.13 操纵站系指设有船舶无线电、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的处所,或火警记录或操纵设备集中的处所。其中不包括通常在物资区域内设置的专用失火操纵设备。1.3.14 易燃货品系指规则第19章的表中“f”栏内标有“F”的货品。1.3.15 可燃性极限系指在给定的

18、试验装置中,对燃料氧化剂混合物施以一个足够强的火源后,使其刚能产生燃烧的条件。1.3.16 液化气体船系指被建造或改建成用于散装运输任何液化气体或规则第19章表中所列的其他货品的货船。1.3.17 气体危险处所或区域系指:.1在物资区域内,未按认可的方式对其进展布置或装备的处所,因而不能确保该处所内的空气在任何时候均处于平安状态;.2物资区域以外有含有液体或气体货品的任何管系通过或终止的围蔽处所,但装有认可的装置以防止货品蒸气逸入该处所内空气中的处所除外;.3物资围护系统和物资管系;.4.1要求设置次屏壁的物资围护系统的货舱处所;.4.2不要求设置次屏壁的物资围护系统的货舱处所;.5以单层钢质

19、气密周界与本条.4.1所述货舱处所相隔离的处所;.6货泵舱和物资压缩机舱;.7在开敞甲板上或在开敞甲板上的半围蔽处所内,离开液货舱出口、气体或蒸气出口、物资管法兰或物资阀门,或离开货泵舱或物资压缩机舱的入口或通风口3m范围内的区域;.8在物资区域内的开敞甲板上和在开敞甲板上物资区域前后3m范围内、露天甲板以上2.4m高度范围内的处所;.9当物资围护系统的外外表露天时,距该外表2.4m范围内的区域;.10其内部管路含有货品的围蔽或半围蔽处所。但对设有符合13.6.5要求的气体探测设备或系利用蒸发气体作为燃料并符合第16章要求的处所,应不认为其是气体危险处所;.11储存物资软管的舱室;.12其开口

20、直截了当通向气体危险处所或区域的围蔽处所或半围蔽处所。1.3.18 气体平安处所系指气体危险处因而外的处所。1.3.19 货舱处所系指由船舶构造所围蔽、其内部设有围护系统的处所。1.3.20 独立系指诸如管系或透气系统,它们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系统相连接,同时也不可能以任何可能得到的设备与其它系统连接。1.3.21 绝热处所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绝热材料所填充的处所,它能够是或不是屏壁间的处所。1.3.22 屏壁间处所系指不管是其全部依然部分由绝热材料和其他材料所填充的主屏壁和次屏壁之间的处所。1.3.23 船长(L)系指从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在该水线处从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

21、心线的长度,取其较大者。对被设计成龙骨倾斜的船舶,作为量取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船长(L)应以m计。1.3.24 A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以下设备的处因而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1用于主推进的内燃机;或.2作其他用处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或.3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1.3.25 机器处所系指所有A类机器处所和所有其他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置、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制冷机、减摇装置、通风机和空调机处所,以及类似处所;并连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1.3.26 MARVS系指液货舱释放阀的最大同意调定值。1.3.27 燃油装置系指被用于为燃油锅炉

22、输送燃油或被用于为内燃机输送加热燃油的设备,并包括被用于处理油压超过0.18Mpa表压力的任何油泵、过滤器和加热器。1.3.28 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IMO)。1.3.29 处所浸透率系指在某一处所内假定会被水侵占的容积与该处所总容积之比。1.3.30.1 主屏壁系指当物资围护系统含有2层周界时被用于装货的内层构件。1.3.30.2 次屏壁系指物资围护系统中被设计成能临时包容可能从主屏壁泄漏的液货的液密外层构件,同时也为了防止船体构造的温度会下降至不平安的程度。关于次屏壁的型式,在第4章中有更完好的定义。1.3.30.3 公认的标准系指主管机关接受的适用的国际或国家标准或那些由某一组织制订与

23、保持的,与国际海事组织1.3.31 相对密度系指一定体积货品的质量与等体积淡水的质量之比。1.3.32 隔离系指诸如一物资管系或物资透气系统不与另一物资管系或物资透气系统相连接。关于这种隔离,能够通过设计或操作方法予以实现。但在液货舱内不应采纳操作方法,而应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的措施:.1拆去连接短管或阀门,并盲断管端;.2装设两个串联的盲通两用法兰,并设有能探测这两个盲通法兰之间的管内有否渗漏的装置。1.3.33 效劳处所系指用作厨房、配有炊事器具的配膳室、储物间、邮件间和贵重物品室、储藏室,不构成机器处所部分的工作间以及类似处所,包括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1.3.34 “1974年平安公约”

24、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平安公约。1.3.35 “1983年平安公约修正案”系指1983年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平安委员会第48次会议以MSC.6(48)决议案通过的1974年平安公约的修正案。1.3.36 液货舱罩系指用于保护突出于露天甲板以上的物资围护系统使之免受损坏或保证甲板构造连续性和完好性的防护构造。1.3.37 液货舱气室系指液货舱的向上延伸部分。当物资围护系统位于甲板以下时,液货舱气室应突出于露天甲板或液货舱罩之上。1.3.38 有毒货品系指规则第19章表中“f”栏内标有“T”的货品。1.3.39 蒸气压力系指在一定温度下液体上方饱和蒸气的平衡压力(绝对压力),以Mpa计。

25、1.3.40 留空处所系指在物资区域内的物资围护系统的外部、除货舱处所、压载舱、燃油舱、货泵舱、压缩机舱或人员正常使用的任何处因而外的围蔽处所 系指代表主管机关的组织认可的最低标准,见代表主管机关受权海事组织指南附录1,海事组织大会A.739(18)通过。1.4 等效1.4.1 对规则要求船上应装设或装备的特定的附件、材料、器具、仪器、设备的部件或其型号,或应采取的任何特别措施,或应符合的任何程序或布置,主管机关可同意在该船上装设或装备任何其它的附件、材料、器具、仪器、设备的部件或其型号,或采取任何其它的措施,或符合任何其它的程序或布置,但须通过试验或其它方法,确认其至少与规则要求者具有同等效

26、能。然而,主管机关不能同意用操作方法或程序替代规则规定的特定的附件、材料、器具、仪器、设备的部件或其型号。1.4.2 当主管机关准许以任何的附件、材料、器具、仪器、设备的部件或其型号、或措施、程序或布置进行替代时,应将其细节连同验证报告送交给IMO,以便IMO能将这些文件通告1974年平安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1.5 检验和发证1.5.1 检验程序1.5.1.1 凡执行和免除规则规定的船舶检验,均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展。但主管机关能够将此种检验委托给为此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经其承认的机构。1.5.1.2 主管机关至少应授予任何被指定的验船师或其承认的机构以如下权力:.1要求船舶进展修

27、理;和.2应有关港口国当局主管机关应将被指定的验船师或其承认的机构的详细责任及对他们受权的条件通知IMO,以便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1.5.1.3 当被指定的验船师或被承认的机构断定该船舶或其设备的情况与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的内容在本质上不相符或其情况会对船舶或船上人员产生危险,因而该船舶不合适于出海航行时,则上述验船师或机构应能确保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如未采取此种纠正措施,应撤回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假如船舶系在另一缔约国政府的港口内,则亦应立即通知有关的港口国当局。1.5.1.4 在所有情况下,主管机关均应保证检验的完好性和有效性,确保为履行这一职责作出必要安排。1

28、.5.2 检验要求1.5.2.1 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不包括签发有关“货船构造平安证书”、“货船设备平安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平安证书”或“货船无线平安证书”方面的工程)应经受下述检验:.1初次检验。应在船舶被投入营运前或在第一次签发“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前进展此类检验。关于规则范围内的船舶,该检验应包括对构造、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的全面检查。初次检验时应确保构造、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规则中适用的规定;.2定期检验。对此类检验的间隔期,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不得超过5年。换证检验时应确保构造、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规则中适用的规定;.3中间检验。

29、通常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进展一次中间检验,假设在证书有效期内只进展一次中间检验,时间应在有效期中间日期的前后6个月内进展。中间检验时应确保平安设备和其他设备以及附属的泵和管系完全符合规则中适用的规定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对此种检验,应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上签署;.4强迫性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内进展此类检验,包括构造、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的总体检查,以确保满足船舶的预定用处。关于此种年度检验,应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上签署;.5附加检验。依照情况能够是总体的或部分的检验,应在通过1.5.3.3规定的调查后有要求时进展此类检验,或在任何严重修理或更新时进展此

30、类检验。此类检验时应确保必要的修理或更新,此种修理或更新的材料和工艺应是完全合格的,使船舶适于出海航行,不会对船舶或船上人员产生危险。1.5.3 检验后情况的维持1.5.3.1 应维持船舶及其设备的情况,使其符合规则的规定,确保船舶适于出海航行,不会对船舶或船上人员产生危险。1.5.3.2 在按1.5.2的要求完成对船舶的任何检验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对检验范围内的构造、设备、附件、布置以及材料作任何改变,但直截了当更换者除外。1.5.3.3 每当船舶发惹事故或发觉缺陷业已妨碍船舶平安或妨碍船舶的救生设备或其他设备的有效性或完好性时,则该船的船长或船东应尽早向负责签发证书的主管机关、被指定

31、的验船师或被承认的机构报告,主管机关、验船师或机构应着手进展调查,以确定是否需要进展1.5.2.1.5所要求的检验。假如船舶系在另一缔约国政府的港口内,则船长或船东亦应立即向有关港口国当局报告,而被指定的验船师或被承认的机构应查明该报告确已提交。1.5.4 签发证书1.5.4.1 对符合规则有关规定签发证书的液化气体船,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给予签发名称为“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的证明文件,格式范本见附录。1.5.4.2 按本节规定签发的证书应存放在船上,供随时检查。1.5.4.3 如船舶按1.1.5节设计和建造,则应按照本节和IBC规则第1.5节的要求签发“国际适装证书”。1.5

32、.5 由他国政府签发或签署“国际适装证书”:1.5.5.1 缔约国政府应另一国政府要求时,可有权对悬挂该另一国国旗的船舶进展检验;假如确认该船符合规则的要求,则可向该船签发或受权签发“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并在适当时,也可按规则对船上的证书进展签署或受权签署。在所签发的任何证书上应声明:该证书系应船旗国政府要求予以签发。1.5.6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1.5.6.1 关于“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的签发,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但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之日算起,不得超过5年。1.5.6.2 证书的5年有效期不得延期。1.5.6.3 下列3 以下情况,证书应不再有效:.1本节1.5.2规

33、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有关检验;.2船旗变更为另一国家时,签发新证书的政府只有确信船舶完全符合本节1.5.3.1和1.5.3.2的要求后,才能签发新证书。当船旗国系在缔约国政府之间变更时,如在变更船旗后的12个月内接到要求,则该船的原船旗国政府应尽快将原船舶证书副本和有关检验报告(如有时)送交主管机关。 港口国当局相当定义见1974年SOLAS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中第1章第19节。第2章 船舶残存才能 参见散装化学品规则及气体运输船规则残存要求的统一应用导则。2.1 通则2.1.1 适用本规则的船舶,应能承受某种外力作用下船体遭受假定破损后进水的通常妨碍。此外,为了保护船舶和环境,应将液货舱布置于舷内距船舶外板远于规定的最小间隔,以防船舶在与码头、拖船等接触产生较小破损时液货舱被戳穿,或在碰撞或搁浅时液货舱被破坏。对破舱的假定和液货舱与船舶外板间的远近间隔均取决于所载运货品的危险程度。2.1.2 对所适用的船舶应按以下标准之一进展设计:.11G型船舶是用于载运第19章所列要求采取最严格防漏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气体运输船;.22G型船舶是用于载运第19章所列要求采取相当严格防漏保护措施的货品的气体运输船;.32PG型船舶系指长度为150m及以下用于载运第19章所列要求采取相当严格防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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