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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承包经营合同模板锦集10篇 甲方:_ 乙方:_ 经甲、乙双方屡次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客房部事项达成以下合同: 一、承包工程及承包经营治理范围 1、甲方客房套及前台大厅、地面停车场(公共使用)。 2、客房及前台现有设备、设施及客用物品(清单附后)。 3、保安室及保安人员的配备和费用。 4、电话总机、网络、酒店软件、监控。 二、承包经营期限和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 1、承包期限:为_年。自20_年_月_日起至20_年_月_日止。 2、承包金额:第一年万元整(人民币_万元,每季度_万元);其次年万元整(人民币万元,每季度万);第三年开头每年承包金递增百分之二(
2、2%)。 3、承包金实行交一季押一季的方式,乙方每季度最终一个月前向甲方交付下季的全额承包金。乙方用支票或现金方式交付均可。 4、承包金应按完税后交付甲方。 5、乙方不得拖延承包金交付时间。每拖延一天,除应交承包金外,须另付承包金的2%作为滞纳金。 6、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冷、热水费、电费由乙方自付。水、电用量按双方认可安装的计量器记录为准,水、电费按当月实际发生数字计算费用。冷水_/吨,热水_/吨,电_/度,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接到收费单后三日内将此费交甲方财务,逾期七日,甲方有权停顿供应。 8、总机电话每月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负责代收代缴。 9、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公共区域卫生及垃
3、圾倾倒等费用3000元。 10、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前交纳人民币壹佰零捌万伍仟元整(108、5万元)作为押金。 11、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全都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将设备、设施、家具等物品、物资还清后,甲方在十日内退还乙方押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解除合同,本押金不予退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保证在现有状况的状况下,应将上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家具及现有局部低值易耗品(清单详见附件)无偿给乙方使用,合同终止后,按清单退回甲方,如损坏丧失乙方照价赔偿,低值易耗品除外。 2、乙方逾期十天未交付承包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房屋及全部设备、设施和物品,如
4、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装修、装饰投入,当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对乙方不予补偿,并且,乙方应完好的交给甲方。 4、甲方保证乙方承包之前的客房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承包经营供应税务票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2、乙方在承包期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所辖管部门的员工自主聘用和治理,负责员工的工资、保险及所发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3、按时向甲方交纳承包金及其他各种费用。不得逾期,否则,每日按承包金或其他费用全额的2%向甲方交付滞纳金。 4、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破坏房屋构造,确保其正常使用
5、和安全。辖区内的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均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担当。 5、仔细执行酒店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与甲方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仔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杜绝一切火灾,治安刑事案件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由于工作失误或治理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担当全部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后果,甲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赔偿。 7、乙方每月免费向甲方供应标准间客房8间/日 六、违约责任 1、未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中途终止合同执行,视为违约。凡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负责经济赔偿。 2、乙方若
6、没按合同规定时限,向甲方交纳承包金,视为违约,经甲方三次催缴未果,甲方按乙方自动解除本合同处理。 3、乙方不得用承包经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他人,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经营场所。 4、凡因政府行为和不行抗拒的因素,造本钱合同无法执行,双方各自担当风险和损失,视为本合同终止。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在签署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签署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签署地: 甲方所在地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7、后即时生效。 2、乙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签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交甲方存档。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商定,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_法人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一、依据双方互利的经营方式,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二、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经协商交款方式,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清承包费 万元。(大写: )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商定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2.将
8、洁宝宾馆淋浴中心移交给乙方经营,乙方 应成为本淋浴中心法人代表。 3.将淋浴中心内现有设备设施家具及其他一些物资准交给乙方使用。(详细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 4.帮助乙方办理各类经营所需要的证照。(所需资金有乙方负责) 5.供应乙方用电、用水。水电所需费用有甲方负责。 6.供应乙方空调使用,费用有甲方负责。 7.甲方供应给乙方全部税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商定、如期交纳承包金。 2.承包期内必需爱护甲方移交的财务、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3.负责承包期内设施的日常保养及修理。 4.设施设备如需要更改、须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前方可施工。 5.不得经营营业执照规定外的营业范
9、围,如发生超范围经营业务,乙方须担当全部责任。 6.承包期内、如有违法犯罪活动乙方负全部责任。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淋浴中心以出租方式转让。 五、相互业务 1、乙方需照合同,必需在其次期前一月内交清崽子全部承包金。 2、乙方需终止合同,必需在一个月前提出、甲方一次性退给乙方未到期的承包金。 3、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此合同一事两份。 承包经营合同 篇3 甲方(全部人): 乙方(承包人): 为了甲乙双方共同的利益,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享有豫C的全部权及经营权,现将此 2、甲乙双方协商此车在乙方租车期内,一切费用由乙
10、方担当。 3、乙方在租车期内利用本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的,由乙方担当刑事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担当,与甲方无关。 4、乙方在租车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甲方有义务供应相关证件,由乙方负责处理整个事故案件,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与甲方无关。在乙方处理整个事故中,除保险公司理赔局部外,剩余局部(包括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事故处理费、保险公司不认可赔偿的费用等)由乙方担当。甲方可以从乙方风险抵押金中扣除(缺乏的由乙方补足),扣除后乙方再次布满甲方收取的风险抵押金额。车损超过5000元以上,乙方需向甲方交纳20%的折旧费。 5、在此协议有效期内,由乙方负担全部修理费用。车辆行驶满
11、5000公里,乙方必需在甲方共同监视下换发动机油、三滤、齿轮油每满10000公里时换。 6、本协议期满,乙方需将性能完好的车辆、车辆证件及附属设备,交还甲方,发生遗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担当补证及赔偿费。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带实习驾驶员,不得将车转让其他人驾驶,如发觉乙方有不疼惜车辆状况,甲方方有权收回该车辆,同时押金不予退还。 8、本合同规定承包期满十日前,乙方必需告知甲方是否要延长承包时间,或者承包期满后解除合同。 9、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达成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对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付给对方违约金元。 10、本合同商定乙方应担当的责
12、任,在乙方无力支付的状况下,由房产抵押及其担保人担当责任。(房产证号:)。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4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制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间续到期,进入其次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
13、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索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展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确实立及意义 依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靠”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酬劳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进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打算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靠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需清晰地了解该制度演化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展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
14、来的,农夫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受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全部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夫全部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夫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渐渐将土地合作社全部制变为“三级全部,队为根底”制度。在一阶段,农夫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全部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夫据以生存的根本生产资料丢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劳动酬劳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力量,不
15、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夫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展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存集体对土地的全部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需分摊原来由集体担当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夫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夫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
16、长期存在的按劳安排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根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根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展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依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安排到户,由农户在担当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展土地经营。 2、两田制。根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局
17、部:一局部是口粮田,供应村民的根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局部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局部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担当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局部土地实行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夫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
18、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舞农夫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全部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夫。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消失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
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夫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肯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规划,在农业领域国家治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治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犹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公平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肯定经济目的,直接表达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根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依据,好像是“公
20、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全都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索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无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展统一安排,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打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行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颜色。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供应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置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
21、具等物品来满意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担当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间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方从敬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加的轨迹。 其次,上述观点表达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全部现实生活中的
22、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依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全部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全部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特别特别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一样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承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
23、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确实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剧烈的公法干预颜色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的确有肯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毕竟享有何种详细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洁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详细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依据该理论,对简单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展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根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展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详细的法律概念临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
24、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夫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由于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
25、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洁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全部的农业用地进展实际支配、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根底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和商定用途进展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全部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夫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
26、的统购统销制度仍旧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夫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旧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猎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全部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安排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安排挨次,而没有确定收益安排的比例。农夫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便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特别不确定。事实上,许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
27、土地的经营收入,农夫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表达。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治理法第15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展,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
28、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赐予较为严峻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局部或全部以肯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商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肯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
29、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商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安排进展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
30、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固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反村民意愿的状况外,多数状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治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展适当调整的,必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逆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农业的经济构造、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夫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
31、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冲突,陷入了制度的逆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治理法第10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治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治理;已经属于乡(镇)农夫集体全部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治理。” 但是,集体毕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拟模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原来作为农村土地全部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视承包方自觉根据合同的商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
32、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究竟是哪一级农夫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便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其次,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夫缺乏行使集体全部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全部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全部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夫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立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安排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峻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夫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3、,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假如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正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当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治理法都规定,村集体全部的土地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这里的“村农夫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夫人口,固然包括新诞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夫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假如农村土地的安排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夫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简单引
34、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夫的耕地面积原来就已经特别有限,假如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连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局部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夫的生活保障根本依靠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承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展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
35、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由于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夫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挟制。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立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终,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由于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3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商定,但对各个工程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打算,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夫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夫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峻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纳行政安排的方式,多数状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很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标准,承包方不清晰自己需要担当的义务究竟有
37、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害。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终期限的间续到来和其次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展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和实践工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争论,大局部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展标准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解
38、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展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旧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详细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详细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依据合同法的根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根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敏捷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
39、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构造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拟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正均分的愿望就较剧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拟兴旺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其次、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拟相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方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一样,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局部应由合同制度
40、来调整。 最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别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展标准的充分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全部权的集体全部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别的特点打算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特地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夫的切身利益,假如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展标准,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详细制度的立法思索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41、是土地全部人处分权的一个表达,理论上只有土地全部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全部权的农夫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解农夫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治理的权利,1999年开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全部者,并没有自然的对农村土地进展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夫集体的授权,可以被托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假如法律不敬重农夫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42、委员会,势必造成非全部者对全部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需提请村民会议争论打算,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夫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详细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根据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夫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夫集体的关系就是托付代理的关系,最终打算权把握在农夫集体手中,可以避开农夫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便侵害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
43、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夫个体,由于: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其次,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削减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视本钱;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肯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安排,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详细的安排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夫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由于,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夫集体的成员权在安排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打算了承包合同在
44、土地收益的安排方面表达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拟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局部要上缴农夫集体。假如农夫集体以外的人与参加农村土地的安排,无形中与本农夫集体的成员争夺原来就特别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兴旺的地方简单加剧人地冲突。但究竟农夫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打算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拟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治理法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
45、包经营的,必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假如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商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方,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工程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肯定比例。假如合同没有特殊商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见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旧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制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