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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模板汇编7篇房屋买卖合同 篇1 甲方:_ 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根本状况 乙方购置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_市_区_,产权证第_号,建筑面积_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其次条: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_元整。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预备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需积极协作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3. 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_元整。(以收据收条
2、为准) 4. 余款_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 5. 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担当缴纳,甲方不担当任何费用。 第三条:房屋过户 甲乙双方应积极协作办理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协作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四条: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楚,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供应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商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担当。 2. 甲方应在_年_月_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 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全部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担当
3、。 4.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日内将户口迁出。 5. 乙方贷款数额缺乏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 房屋公共修理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五条:合同变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担当。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_页,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其他商定 甲 方:_ 乙 方: _ 身份证号:_ 身份证号:_ 电 话: _ 电 话: _ 现 住 址:_ 现 住 址:_ 签约日期:_ 签约日期:_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编号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置方) 身份证号: 经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介绍,甲方 将位于 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米,出售给乙方,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 (¥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 月 日将定金人民币(¥)支付给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双方资料齐全之
5、日,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即可办理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手续注:若遇特别缘由延长 10个工作日,签定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与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相关的过户手续,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该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治理所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处理。如乙方违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房产;如甲方违约,则甲方须在违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该定金给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额的违约金(即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三、假如甲、乙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造成该笔交易不能连续进展,则得到违约金的一方负责支付违约金的一半给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置业参谋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签字
6、盖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 五、未尽事宜,见附件一(定金附属协议)。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定 金 协 议 编号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置方) 身份证号: 经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介绍,甲方 将位于 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米,出售给乙方,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 (¥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 月 日将定金人民币(¥)支付给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双方资料齐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即可办理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手续注:若遇特别缘由延长 10个工作日,签
7、定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与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相关的过户手续,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到期不到该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治理所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处理。如乙方违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房产;如甲方违约,则甲方须在违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该定金给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额的违约金(即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三、假如甲、乙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造成该笔交易不能连续进展,则得到违约金的一方负责支付违约金的一半给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置业参谋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 五、未尽事宜,见附件一(定金附属协议)。 甲方(签章
8、):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定 金 协 议 编号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置方) 身份证号: 经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介绍,甲方 将位于 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积平米,出售给乙方,出售成交价为:人民币 (¥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一、乙方于年 月 日将定金人民币(¥)支付给甲方,定金折抵房款。 二、在年 月 日之前,在甲乙双方资料齐全之日,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即可办理该出售房产权过户交易手续注:若遇特别缘由延长 10个工作日,签定正式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与该出售房屋过户交易相关的过户手续,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到
9、期不到该出售房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治理所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则视为违约处理。如乙方违约,则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房产;如甲方违约,则甲方须在违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该定金给乙方,另支付乙方相等于定金额的违约金(即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三、假如甲、乙双方未能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造成该笔交易不能连续进展,则得到违约金的一方负责支付违约金的一半给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置业参谋的提成。 四、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 五、未尽事宜,见附件一(定金附属协议)。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丙方(签章):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话:
10、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全都,并经房屋宅基地全部权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根本状况 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长岭乡双顶村九社。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详细状况,并自愿购置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年,房屋构造为*构造,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次条 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
11、,大写*,即人民币小写*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指定账号。因甲方供应指定账号错误等缘由造成甲 方购房款无法到账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担当。乙方出具银行划拨凭证,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 2、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如遇房屋正在出租,自交房之日起,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乙方,由乙方负责收租。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根据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
12、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担当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等特别状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惩罚赔偿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第七条 关于合法、权属的商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晰,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全都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全部。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置的房屋及全部权。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
13、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局部,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拥有房屋合法全部权证明、甲方和宅基地全部者签署的赔偿协议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签章): 乙方签名(签章): 中间人签名(签章): 房屋买卖合同
14、 篇4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除了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土地治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立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也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建立部公布实施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治理暂行方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全都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我国城市房
15、地产治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是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行分别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全部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需同时转让。假如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全部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害优先购置权的。房屋全部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其次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
16、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其次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需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置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
17、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 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 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恳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我国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供应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立的资金到达工程建立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办理
18、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恳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根据出让合同商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出让合同商定进展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立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立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全部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
19、的人民的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制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打算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二、房屋买卖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别情形。对这些特别情形,应详细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 (一)房屋买卖未采纳书面形式。 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
20、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商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 ”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纳书面形式,也并不必定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 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帮助办理产权过户手
21、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全都,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二)卖方转让没有全部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 对没有全部权证的房屋,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治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准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全部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制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殊要求。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22、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全部权登记,合同也有效。 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定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置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筑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全部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
23、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商定交付房款以及治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与此不同: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4、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
25、效力,假如原告恳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连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帮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展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的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债权行为)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商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手续。因合同一方缘由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连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四)房屋共人擅自转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
26、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打算,夫妻双方应当公平协商,取得全都意见。他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担当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局部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全部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取
27、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全部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全部权的,原全部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恳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已确立了我国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无从审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分的理由人认为其他共有人并不反对,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进展了登记。则从爱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动身,应当认定合同的效力允许买方取
28、得房屋的全部权。 (五)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置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 我国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治理的打算规定:“制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夫集体全部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制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立。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治理,制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治理的意见第(十三)款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和违法建筑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总的来说,从我国国家的政
29、治根底和纯粹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农村房屋买卖的。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要转变此类规定也很困难。但由于从法律的合理性及此类合同的涉及到的问题广泛性及简单性来看,又没有充分的理由支认定此类行为全部无效。 且农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而已,购置房屋的城镇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只是不能取得全部权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虽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治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其却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既然是物权,权利人固然有相应的支配权包括处分权。所以对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一样,对该类房屋买
30、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洁的一律为无效。如符合规划要求和用地条件,买房自用的,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如当事人一方提出无效要求因其违反了诚恳信用的民法原则而具有恶意也更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六)城市公房私自买卖的问题。 依据建立部及各地政府的规定,此类公房是制止私自转让的。但这些规定究竟属于行政规章性质,并不是法律的直接适用渊源。另外,从现实看,私自买卖或者继承公房的行为已特别普遍,且在肯定程序上相关公房治理机构也默认了此类行为。所以,假如所涉及的公房转让如在合同签订前或履行后已经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或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交付了租金并且实际占有了该房,则这种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反之,则为无效买卖合同。 房屋买
31、卖合同 篇5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全都,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区*园六*号楼房( 单元*号楼房(建筑面积*米)楼房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元整; 大写肆拾叁万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 430000.00 元。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贰万元整,即小写XX0.00 元。 四、乙方于*年*月*日其次次付款大写叁万元整,即小写30000.00 元。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14 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
32、乙方全部,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当,将临时暂扣叁仟元购房款,小写3000.00 元,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当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叁仟元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供应帮助,若因甲方缘由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担当。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担当。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八、 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治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
33、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经双方确认,*年*月*日前,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交付该房产时 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构造、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十一、双方违约责任如下: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款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款项。则甲方不予
34、退还购楼订金。 十二、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丙方(见证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 签定地点: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协议全都的根底上,就乙方向甲方购置私有住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以充分了解该房屋详细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详细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屋占地面积约为 其次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全都,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第三条
35、,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特殊商定: 1、因乙方所购的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协作乙方一起解决妥当,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协作,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成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全部,甲方负责积极协作。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以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房屋老旧
36、,日后翻盖,需甲方积极协作乙方,办理各种重建审批手续。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立合同人以下简称 卖 方: 甲 方 买 方: 乙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乙方向甲方购置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卖给乙方全部,双方议定房地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全部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建筑构造:多层砖混构
37、造,总层数: 层,建筑面积(平方米),用途: 民用住宅。 2、该房屋的全部权证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二、甲乙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清房款后,甲方正式交付乙方房屋钥匙以及房屋产权证书。 三、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甲方应已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物业治理等各项费用,并告知乙方。从正式交付乙方之日其起由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所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构造、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状况照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构造、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状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
38、双方中途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同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缴纳交易税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担当。甲方应供应办理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材料。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实行协商方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甲乙双方商定随之转让的附属物及装修设施为: (以及之前商定的全部物品)。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乙方(买方):身份证号: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