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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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中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合理控制各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经费范围 学校经费分为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及提成经费四大类。1.预算经费:指通过学校预算安排使用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含用提成经费安排的配套经费,不含预算安排的中央专项配套经费。2.专项经费: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或政府部门以立项形式下达的非科研项目经费及学校安排的相应配套经费,包括: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改善基本办学条件、

2、基本科研业务费等中央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及地方财政支持的专项配套经费等。3.科研经费:指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纵向、横向、国防科研项目经费。4.提成经费:指二级单位通过办学办班或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扣除上缴学校部分后留成使用的经费,包括按照学校创收管理办法分配给二级单位的发展基金和奖酬金。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结合原则: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2.归口管理原则: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按财权与事权结合的原则 四、审批权限 1.预算经费、专项经费 单项支出 10 万元以下,由各单位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必须经单位经济责任人审批;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加报该经费所

3、涉业务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责任人审批;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必须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加报总会计师审批。2.提成经费 单项支出 5 万元以下,由院(系)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必须经院(系)经济责任人审批;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须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加报财务处领导或其授权责任人审批;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加报总会计师审批。3.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单项支出 30 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0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须经院(系)经

4、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须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加报总会计师审批。横向科研经费:单项支出 10 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须经院(系)经济责任人审批;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须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须经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加报总会计师审批。科研协作转外经费(不论科研经费类型)的支出须以项目合同为依据,经项目负责人和院(系)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才能办理支付;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且协作单位为

5、企业的,须报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且协作单位为企业的,还须加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和总会计师联签审批。因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合同的,还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科研经费购置材料(办公用品、试验材料等)或支付测试加工费,除项目负责人审批外,还需经院系指定的验收人验收签字、院系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核后方可报销。项目负责人对使用项目经费出差的差旅费真实性负责。没有明确出差依据且出差天数超过 5 天的,还需经院系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对出差真实性(包括天数)审核后方可报销。五、特殊事项审批权限 特殊事项审批是指公务接待、基建及维修、免于校领导审批等审批事项

6、,上述特殊事项的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暂按以下规定办理:1.公务接待:执行学校国内公务及外宾接待管理办法,必须经单位经济责任人审批才能报销。2.基建及维修:实行基建处长和财务处长两支笔审批。使用国 库直接支付资金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无论资金来源,单项支出 3.业务的发生与项目没有任何相关性。4.超越职责权限审批的。5.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七、其他规定 1.任何报校领导审批的经济事项,须先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2.各单位运行经费不得开支编制内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3.预算调整或新增预算项目必须落实经济责任单位,按以上权限规定审批。4.各单位应在学校审批权限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经费审批权限规定,送财务处备案;各职能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经费制定的专项经费审批权限,送财务处备案。5.经济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原因需要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课题组其他人员代理行使经费审批权时,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签字笔迹报财务处备案。6.经济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应单项支出的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和财务监督。7.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校财20025 号)同时废止。九、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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