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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资料选自林嘉主编:商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破产程序法 一、名词解释 1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考研)2债权人会议 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D债权人和债务人 2甲企业是在兰州市工商局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白银市,现在家住金昌市的债权人乙向法院申请宣告甲企业破产。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应由下列哪个法院管辖?()A金昌市的基层人民法院 B兰州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C白银市的基层人民法院 D白银市的中级人民法
2、院 3如果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日内通知债务人。A 5 B 10 C 15 D 30 4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 8 月 30 日前交货,货到 7 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 8 月 10 日,甲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该合同的处理,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由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B由甲企业自主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C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D不得继续履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如何处理?()(律考)A一律认定无效 B均可由其他债权人撤销 C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3、 D可由其他债权人撤销,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6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如何产生?()(律考)A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担任 B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C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D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在不能选举产生的情况下由法院审判人员担任 7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A应当中止 B应当终结 C应当继续进行 D应当与破产程序合并(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和解效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和解协议生效后,对于生效后新产生的债权仍然有约束力 B和解协议生效后对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也有约束力
4、C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D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某纺织厂是一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经严重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厂一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厂破产。有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企业破产?()A如果该厂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后,该厂不执行和解协议,部分债权人提出申请的 B如果该厂在重整期间,不执行重整计划,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部分债权人提出申请的 C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D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不申请重整的 3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法人可以选
5、择以下哪些程序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司考)A申请破产清算 B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C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 D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三)不定项选择题 1在关于甲企业的破产宣告案中,甲的债权人之一乙享有就甲的厂房抵押的一笔 500 万元的贷款及两笔总额为 50 万元的到期债权,此时如果召开债权人会议,乙在债权人会议上()。A不享有表决权 B享有有限的表决权,其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额 500 万元 C享有表决权,并且其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 550 万 D享有有限的表决权,其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 50 万元 2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说法,不
6、正确的是?()A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只能亲自出席,不能委托代理人出席 B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不享有表决权 C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不确定,也享有表决权 D债权人会议主席除了第一次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以后债权人会议可以自行撤换会议主席 三、简答题 1简述我国和解重整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2简述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考研)四、案例分析题 1案情:某市某纺织厂是一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厂自2005 年以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缺乏创新,致使产品滞销。从 2006 年开始,连年亏损。当地政府曾采取一系列措施,试图挽救该厂,但该厂状况未
7、见好转,致使亏损额越来越大。到 2006 年 12 月,企业债务已高达 2 3425 万元,而该企业的资产和债权也只有 1 0655 万元,且企业大部分资产作了银行贷款的抵押。2006 年 12 月 27 日,该厂的债权人之一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该纺织厂破产。某市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于 2007年 1 月 2 日立案。同时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 月 15 日通知了该纺织厂及已知的债权人,并于2007 年 1 月 15 日发布公告要求该纺织厂的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决定在 2007 年 5 月 2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问题:(1)对于该纺织品厂的破产申请,应由哪个人民法院
8、受理?(2)该厂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法院提供什么材料?(3)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破产和解一般是指为了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破产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的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救济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既规定了破产和解,又规定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一般来说,破产能力与和解能力是一致的。在我国,和解的对象是企业法人 除在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地区)重整对象较宽外,其他国家将重整对象限制在如股份
9、有限公司 只有当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才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重整的原因宽松,包括具有破产原因和具有破产原因之虞 按一般国家的规定,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也不得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 重整启动的程序多样,可由债权人提出,可由债务人提出 和解程序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 重整程序不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而且优先于和解程序 和解程序的效力不及于别除权之优先行使 重整程序的效力及于别除权,重整程序的开始限制别除权的优先行使 2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了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申
10、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对于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债权人团体的机关说。这是日本学界的传统学说。该说认为全体债权人构成破产债权人团体,是一个法人,债权人会议则是该团体的机关。(2)事实上的集合体说。这是日本学界当前的通说。该说主张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召集的临时性集合组织。(3)自治团体说。这是我国部分学者的主张。该说主张债权人会议并非法人组织,而是非法人性质的特殊社团组织,是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的一种自治性团体。实际上,破产程序中的各债权人在利益上既有一致的一面,也有差异的一面,同时各国对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规定不同。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债权
11、人会议性质的多样性,抽象地讨论债权人会议的共同的法律性质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 1D。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7 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 2 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所以,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能提出破产申请。2D。此题涉及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企业破产法第 3 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债务人的办事机构所在地是白银市,所以
12、,选项A、B 错误。企业破产法第 4 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甲企业是在兰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的规定,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 项错。所以本案最终应该由白银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A。企业破产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
13、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所以,选 A 项。4A。本案实际上涉及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如何处理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 1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选 A项。5A。这题考查的是破产案件受理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第 16 条规
14、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所以,一般由法院宣告无效,债权人无权撤销。6 B。本题考查的是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式。为了保证债权人会议的顺利进行,英美法系的部分国家立法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设会议主席。而有些国家如日本等,立法中未规定设债权人会议主席,仅由法官指挥。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60 条第 1 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所以,B 项正确。7 A。这题是考查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第 19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可知,由于破产程序的优先性,其是一种特殊
15、的执行程序,应当优先于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以,A 项正确。(二)多项选择题 1ABC。和解协议生效前产生的债权,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利益,也无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但是和解协议生效后新产生的债权,如在企业整顿期间因生产经营而新产生的债权,不受和解协议约束,可要求单独受偿,并可以提起民事执行程序。所以,A 项错,应选。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的成立、生效而受影响。也就是说,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无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出的债务减免清偿或延期偿还的让步,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照
16、原来的约定或法定责任承担保证和连带责任。所以,B 项错,应选。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效力的约束,仍可以提起对担保物的执行程序。债务人如为避免担保物执行使企业重整难以进行,应与担保债权人单独达成和解。所以,C 项不正确,应选。一般来说,和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如果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法院终结企业重整,宣告破产,而不能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所以,D 项正确,不选。2ABC。这题是关于法院宣告破产的情形。企业破产法第 104 条第 1 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
17、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 93 条第 1 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 88 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 87 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选择 A、B、C 项。3ABD。企业破产法第 2 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 7 条规定:债务
18、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结合上述规定,选项 A、B、D 的说法均可以成立,是本题的正确答案。选项 C 的说法错误。企业法人自行解散并进行清算,是发生在企业财产可以清偿债务的前提下。一旦企业财产“资不抵债”,必须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三)不定项选择题 1C。企业破产法第 59 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19、。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 61 条第 1 款第 7 项、第 10 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所以,选 C 项。2ABCD。企业破产法第 59 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
20、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 61 条第 1 款第 7 项、第 10 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由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不一定要亲自出席,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但对财产分配等特定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不确定的,享有表决权,但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
21、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所以,A、B、C 项所述事项都错。企业破产法第 60 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除了第一次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以后债权人会议不可以自行撤换会议主席,D项错。所以,应选 A、B、C、D 项。三、简答题 1(1)我国和解重整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采取和解分离主义。和解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进入和解程序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2)我国和解重整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政府行政干预严重。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周。在和解程序中未设置和解监督人,对债务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立法规定过于粗糙、原则化,不具
22、有可操作性。2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力,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可具体分为对破产企业身份上的效力、对破产企业财产上的效力、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效力,以及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具体分述如下:(1)对破产企业身份上的效力。这是指企业由债务人变为破产人,其法人资格已出现法定消灭原因,仅在破产清算意义上存在。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无权再继续进行原来企业营业执照中允许的各项经营活动(但为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继续者除外)。经管理人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破产管理人的名义从事与破产管理人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否
23、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外,破产企业的代表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也终止了原有的职权活动,丧失对外代表破产企业的权利,由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并代表其对外活动。(2)对破产企业财产上的效力。这是指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后,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处分的权利,其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对其财产所作处分一律无效,由管理人全面接管企业,管理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及物品。(3)对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效力。作为破产企业的代表,一方面要承受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产生的种种效力,如丧失其代表破产企业行使的财产经营、处分权利等;另一方面,因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个人人身、资格权利等方面也受到破产宣告效力
24、的影响。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等。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不适用于自然人企业和自然人,所以没有关于破产宣告对自然人破产人的人身限制和资格限制。(4)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这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并有权自谋职业,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安排重新就业。但是,被指定留守企业的留守人员应履行留守职责,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四、案例分析题 1(1)该纺织厂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5 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应由省会城市的中级人
25、民法院管辖。(2)本案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企业破产法第 8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3)企业破产法第 10 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
26、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本案中,该厂的债权人之一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应当在 2007 年 1 月 6 日前立案,而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于 2007 年 1 月 2 日立案,符合法律对立案期限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本案
27、中,法院于 2007 年1 月 2 日立案,应当于 2007 年 1 月 7 日前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但是,人民法院于 2007年 1 月 15 日通知了该纺织厂并发布了公告,违反了法律对期限的规定,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企业破产法第 4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结合本案,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 月 15 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申报期至迟应于 2007 年 4 月 15 日届满。企业破产法第 62 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至迟应当在 2007 年 4 月 30 日前召开,才符合法律对期限的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通知于 2007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缩短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损害了一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导致一部分债权人不能及时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