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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 见、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 金(以下简称“节能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达到实际节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节能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 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第四条 节能量是指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单位
2、产品能 源消耗下降产生的节能量,并且能够核定。但不包括扩大产能 和调整产品结构形成的节能量。第五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 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 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省范围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商贸、农村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二)余热余压利用;(三)节约和替代石油;(四)电机系统节能;(五)能源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六)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七)其他重点节能项目。第七条 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原则
3、 上转报国家发改委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 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申请本办法所指的节能 奖励资金。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备;(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 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三)项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四)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 1000 吨标准煤以上;其 他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视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第九条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系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三)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四)节能技术改造措施落实;(五)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十条 节能奖励标准为每节约 1 吨标准煤奖励 150 元,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 200 万元。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以下 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包含 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能源管理情况;(二)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三)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除申请报告以外,项目建设单位还须提交
5、以下材料:(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样式附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第十二条 按属地申报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 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 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报告报其主管部门或 省集团(控股)公司,其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核实 并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第五章 项目计划的审核和下达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申请报告 按福建省省
6、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当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并实行滚动管理。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 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实施,保证项 目按时完成并实现节能目标。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和奖励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列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符合下列条 件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申请。(一)已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 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二)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三)主要工艺设备
7、和配套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已经形成节能能力。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节能量审核费用按规定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核节能量:(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节能技术改造情况报告;(二)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 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查阅项目建设资 料,监测节能效果,对项目节能情况作出评估;(三)审议项目节能量。审议的主要依据是节能技术改 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附后)。(四)起草、讨论并形成节能技术改造项
8、目节能量审核 报告。(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经参加节能量 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节能量审核机构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第十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情况;(二)项目试运行(试生产)情况;(三)节能量计算方法及节能效果。第十九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上报 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 的节能量并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示无异议 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节能奖励资金。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节能奖励资金后,应当在财 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
9、位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于弄虚作假,骗 取、套取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全额扣回已下达 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处罚,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 量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于出具虚假节能量审核报告的节能量 审核机构,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取消其节能量审核资格,并 依法追究该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虚假节能量的 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节能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除将 节能奖励资金全额扣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