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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 209-83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持部批准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1983 年 12 月 1 日 关于批准颁发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 281 号 由江苏省建委主管、江苏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各有关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修编的国家标准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 GBJ209-83。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希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订
2、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 168 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80)385 号通知,由江苏省建委主管、江苏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北京、河北、湖南等省、市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6-64(修订本)修订而成。修订时,考虑了国家经济技术政策,以及我国资源、现有施工技术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了原规范中行之有效的条文,并纳入了建国以来成熟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修订后的规范共分九章、三十一节、235 条和六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在章节编排上,调整了“地面下的地垅墙、墩、搁栅和毛地板的铺设”一
3、章:取消了与国际规范对口重复的耐酸防腐蚀面层一节和有关条文以及目前已不采用的铁板面层、木砖面层;增列了就地取材的碎石垫层、碎砖垫层和正逐步推广的塑料板面层、硬质纤维板面层等节。在章节内容上,补充了基土的处理和填土的要求,在预制板上做找平层和在基层上刷水泥浆等新的规定,“保温层和防水(潮)层”一章的材料规定和板、块状保温材料铺贴要求,“变形缝和镶边的设置”一章中缩缝和伸缝的有关规定;统一了属于共性的混凝土、水泥砂浆的强度和不发生火花(防爆的)面层的要求;修改了水泥砂浆面层、结合层改用配合比的规定;增加了有关石屑水泥、碎块大理石的施工等。在修订过程中,由于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不够,且限于我们的水平,
4、定有错误和不足之处,请提出改进意见。江苏省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面与楼面工程以及厂区和住宅区道路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注:特殊的以及本规范未包括的地面与楼面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要求或专门规定执行。第 1.0.2 条 有关耐酸防腐的地面与楼面工程,应按国家标准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中第三、四、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1.0.3 条 地面与楼面的名称应按其面层名称而定,其构成各层的名称如下:面层-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地面与楼面表层;结合层-面层与下一层相联结的中间层,有时亦作为面层的弹性底
5、层;找平层-在垫层上、楼板上或轻质、松散材料(隔声、保温)层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防水(潮)层-防止面层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渗过地面的隔离层;保温层-减少地面与楼面层热性的构造层;垫层-传布地面荷载至基土或传布楼面荷载至结构上的构造层;基土-地面垫层下的土层(包括地基加强层)。第 1.0.4 条 地面与楼面各层所用的材料拌合料和制品的种类、规格、配合比、标号等,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国家和部颁的有关现行标准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如对其质量发生怀疑时,应进行抽验。各层所用的拌合料的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第 1.0.5 条 地面与楼面各层的厚度和连接件(接合用的,镶边用的等)的构造,应
6、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第 1.0.6 条 位于沟槽、暗管等上的地面与楼面工程,应在该项工程完工经检查合格并交接验收后方可施工。第 1.0.7 条 各层地面与楼面工程,应在有可能损坏其下一层的其它工程完工后进行。第 1.0.8 条 铺设各层地面与楼面工程时,其下一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后,方可继续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并应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第 1.0.9 条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时,各层表面的温度以及铺设材料的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用掺有氯化镁成分的拌合料铺设面层、结合层时,不应低于 10,并应保持其强度达到不小于设计要求的 70%;二、用掺有水泥的拌合料铺设面层、找
7、平层、结合层和垫层以及铺设粘土面层时,不应低于 5,并应保持至其强度不小于设计要求的 50%;三、用掺有石灰的拌合料铺设垫层时,不应低于 5;四、用沥青玛 脂作结合层和填缝料铺设块料,拼花木板、硬质纤维板和地漆布面层,以及铺设沥青碎石面层时,不应低于 5;沥青玛 脂无特别注明时,均为石油沥青玛 脂,以下同。五、用胶粘剂粘贴塑料板、硬质纤维板和拼花木板面层时,不应低于 10;六、在砂结合层以及砂和砂石垫层上铺设块料面层时,不应低于 10,且不得在冻土上铺设;七、铺设碎石、卵石、碎 砖垫层和面层时,不应低于 0。注:低于上述温度施工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质量。第 1.0.10 条 混凝土和水
8、泥砂浆试块的做法及强度检验,应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的有关规定执行。试块的组数每 500 平方米的地面与楼面不应少于一组。不足 500 平方米,按 500 平方米计算。第 1.0.11 条 在基土上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修整基土来达到所需的坡度。在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有坡度的地面与楼面,应用垫层或找平层来达到所需的坡度。第 1.0.12 条 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对使用有害于健康的和易引起火灾危险的材料(如沥青、胶粘剂、溶剂等),应按国家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的安全、防火的
9、专门规定执行。胶粘剂无特别注明时,均为有机胶结剂,以下同。沥青无特别注明时,均为石油沥青,以下同。第二章 基 土 第 2.0.1 条 地面应铺设在均匀实的基土上。如为填土或土层结构被破坏,应予压实,以免基土沉陷引起地面下沉。第 2.0.2 条 对淤泥、淤泥质土及杂填土、冲填土等软弱土质,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更换或加固;施工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中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淤泥、腐殖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有机含量大于 8%的土,均不得用作地面下的填土。填土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第 2.0.
10、3 条 填土可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分层压实,土块的粒径不得大于 50 毫米。每层虚铺厚度:用机械时一般不应大于 300 毫米;用人工夯实不应大于 200 毫米。每层压实后土的干容重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土时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容重宜采用击实试验测定;施工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第三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第 2.0.4 条 地面下的填土,宜控制在最优含水量的情况下施工,过干的土在压实前应加以湿润,过湿的土应加以凉干。工程量较大及较重要的填土工程,在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最优含水量和施工含水量的控制范围。第 2.0.5 条 如基土为非湿隐性的土层,所
11、填砂上可浇水至饱和后加以夯实或振实。每层虚铺厚度一般不大于 200 毫米。第 2.0.6 条 用碎石、卵石或碎砖等作基土表面加强,应将其铺成一层,并用机具压(夯)进适当湿润的土中,其压进深度不应小于 40 毫米。所用碎石、卵石或碎砖等的粒径应为 4060 毫米。不得在冻土上进行压实工作。第 2.0.7 条 在季节性冰冻地区非采暖房屋或室内温度长期处于零下,且在冻结范围内的冻胀性土上铺设地面时,必须按设计要求做好防止土冻胀的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三章 垫 层 第一节 灰 土 垫 层 第 3.1.1 条 灰土垫层应铺设在不受地下水浸湿的基土上,其厚度一般不小于 100 毫米。灰土拌合料是用消石灰和粘土
12、(或亚粘土、轻亚粘土)按设计比例拌制而成。第 3.1.2 条 灰土垫层所用的消石灰应采用生石灰块,在使用前 34 日予以消解,并加以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 5 毫米。所用的土不得含有有机杂质,使用前应予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 15 毫米。第 3.1.3 条 灰土拌合料应保证比例准确、拌合均匀,并保持一定的湿度。第 3.1.4 条 灰土拌合料应分层铺平夯实,每层虚铺厚度一般为 150250 毫米,夯实至10015 0 毫米。夯实后的表面应平整,经适当景干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施工间歇后继续铺设前,接缝处应清扫干净,并应重叠夯实。第二节 砂和砂石垫层 第 3.2.1 条 砂和砂石垫层是分别用砂、天然
13、砂石铺设而成。其厚度:砂垫层不宜小于60 毫米,砂石垫层不宜小于 100 毫米。砂和天然砂石中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石子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 2/3。冻结的砂和冻结的天然砂石不得使用。第 3.2.2 条 砂垫层压实时应适当洒水湿润,其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基土为非湿陷性的土层,砂垫层施工则应按本规范第 2.0.5 条规定执行。第 3.2.3 条 砂石垫层必须摊铺均匀,不得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用辗压机辗压时,应适当洒水使砂石表面保持湿润,一般辗压不应少于三遍,并压至不松动为止。如工程量不大,亦可用人工夯实,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第三节 碎(卵)石垫层 第 3.3.1 条 碎(卵)石垫层
14、是采用强度均匀、级配适当和不风化的石料铺设而成,其厚度不宜小于 60 毫米。碎(卵)石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 2/3。第 3.3.2 条 碎(卵)石垫层必须摊铺均匀,表面空隙应以粒径为 525 毫米的细石子填缝。辗压时,按本章第 3.2.3 条规定执行。第四节 碎 砖 垫 层 第 3.4.1 条 碎砖垫层是采用碎砖料铺设而成,其厚度不宜小于 100 毫米。碎砖料不得采用风化、松酥和夹有瓦片及有机杂质,其粒径不应大于 80 毫米。不得在已铺设好的垫层上,用锤击的方法进行碎砖加工。第 3.4.2 条 碎砖垫层应分层摊铺均匀,适当洒水湿润后,采用机械或人工夯实,并达到表面平整。夯实后的厚度一般为
15、虚铺厚度的 3/4。第五节 三合土垫层 第 3.5.1 条 三合土垫层是用石灰、碎料(碎砖、不分裂的冶炼矿渣、碎石、卵石等)和砂(也可掺入少量粘土)的拌合料铺设而成。其铺设方法可采用先拌合后铺设或先铺设碎料后灌砂浆两种方法。三合土垫层在硬化期间应避免受水浸湿。第 3.5.2 条 三合土垫层所用的材料,石灰应为消石灰,碎料的抗压极限强度不应小于50 千克力/平方厘米,其粒径不应大于 60 毫米,且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 2/3。砂和碎料中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不得在已铺设好的垫层上,用锤击的方法进行碎料加工。第 3.5.3 条 三合土垫层采用先拌合后铺设的方法时,其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拌合应均匀
16、一致,每层虚铺厚度不应大于 150 毫米,并应铺平夯实。夯实后的厚度一般为虚铺厚度的 3/4。第 3.5.4 条 三合土垫层采用先铺设碎料后灌砂浆的方法时,碎料应分层铺设,并适当洒水湿润。每层虚铺厚度不应大于 120 毫米,并应铺平拍实,然后灌以 1214 的石灰砂浆,再行夯实。第六节 炉 渣 垫 层 第 3.6.1 条 炉渣垫层是用炉渣或用水泥、炉渣(或用水泥、石灰、炉渣)的拌合料铺设而成。其厚度不宜小于 60 毫米。所用石灰的质量,应符合本章第 3.1.2 条的规定。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粒径不应大于 40 毫米,且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 1/2;粒径在 5 毫米以下者,不得超
17、过总体积的 40%。第 3.6.2 条 炉渣垫层拌合料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石灰炉渣垫层所用的炉渣,在使用前必须先泼石灰浆或用消石灰拌和浇水闷透。炉渣和水泥炉渣垫层所用的炉渣也应浇水闷透。闷透时间均不得少于五天。第 3.6.3 条 炉渣垫层拌合料必须拌合均匀,严格控制加水量,使铺设时表面不致呈现泌水现象。炉渣垫层铺设前,应将基层清扫干净并洒水湿润。铺设后应压实拍平,垫层厚度如大于120 毫米,应分层铺设。压实后的厚度不应大于虚铺厚度的 3/4。炉渣垫层内埋设管道时,管道周围宜用细石混凝土予以稳固。第 3.6.4 条 垫层施工完毕后,应注意养护,待其凝固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七节
18、混凝土垫层 第 3.7.1 条 混凝土垫层的施工除应按本节的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按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中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3.7.2 条 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应小于 60 毫米。其标号不宜低于 100 号。第 3.7.3 条 混凝土垫层应分区段(分仑)进行浇筑,其宽度一般为 34 米,但应结合变形缝的位置,不同材料的地面与楼面面层的连接处和设备基础的位置等划分。浇筑前,垫层下的基层应予湿润。混凝土垫层内应根据设计要求预留孔洞,以备安置固定地面与楼面镶边连接件所用的锚栓或木砖。第四章 找 平 层 第 4.0.1 条 用水泥砂浆、混凝土、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
19、土做找平层,应按本规范第六章铺设同类面层的有关规定执行。所用的碎石或卵石的粒径不应大于找平层厚度的 2/3。混凝土标号一般不宜低于 200 号;水泥砂浆配合比宜为 13。第 4.0.2 条 铺设找平层铺,应将下一层表面清理干净。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做找平层,其下层应予湿润。铺设时,先刷以水灰比为 0.40.5的水泥浆一遍,并随刷随铺。如其表面光滑还应凿毛。找平层下有松散填充料,应予铺平振实。第 4.0.3 条 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前,必须做好板缝间的填嵌和板端间的防裂构造装置,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板缝间应用不低于 200 号细石混凝土填嵌。填缝后应养护,在常温下一般养护三天。
20、如板缝较宽,必须支模填缝。第 4.0.4 条 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找平层上铺设沥青、沥青玛 脂或卷材防水(潮)层,或用沥青玛 脂作结合层铺设块料面层时,找平层表面应洁净,并涂刷同类的冷底子油。铺设找平层后,开始涂刷冷底子油的相隔时间和冷底子油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冷底子油的配合比亦可按国家标准层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附录二配制。冷底子油涂刷一昼夜后方可铺设防水(潮)层或面层。沥青混凝土或沥青砂浆找平层上的面层或结合层,如用掺有水泥的拌合料铺设时,找平层的表面应按本规范第 5.0.5 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保温层和防水(潮)层 第 5.0.1 条 保温层和防水(潮)层的施工,
21、除应按本章规定执行外,尚必须按国家标批 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83)第三章和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第二章第四节中有关规定执行。铺设板块做成的防水(潮)层,应按本规范第六章铺设同类块料面层的规定执行。防水(潮)层与墙、地漏、管道和其它构筑物的接合处,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第 5.0.2 条 防水(潮)层所用的沥青应为建筑石油沥青或道路石油沥青;所用的油毡应为不低于 350 号的石油沥青油毡;所用的沥青玛 脂应符合本规范第 6.1.5 条的规定。第 5.0.3 条 铺设保温层和防水(潮)层,其下一层表面应平整、洁净、干燥;对渗有水泥拌合物的表面,还必须坚实,
22、不得有起砂现象。第 5.0.4 条 用松散材料做保温层,应分铺层平拍实;用板、块状材料做保温层,应分层错缝铺贴,每层应采用同一厚度的板、块料,铺设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用沥青粘贴板、块状材料时,应边刷、边贴、边压实,务使沥青饱满,防止板、块料翘曲。第 5.0.5 条 在沥青类防水(潮)层上用掺有水泥拌合料铺设面层或结合层以前,其表面应洁净、干燥,并涂刷同类的沥青胶结材料,厚度为 1.52 毫米。在涂刷沥青胶结材料时的温度不应低于 160,并应随即以粒径为 2.55 毫米经预垫屋5060的绿豆砂均匀撒入沥青胶结材料内,并压入 11.5 毫米。表面过多的绿豆砂应在胶结材料冷却后扫去。注:1.沥青胶
23、结材料,指沥青或沥青玛 脂。2.绿豆砂在使用前必须筛洗、晾干。第 5.0.6 条 铺贴卷材必须及时压实,挤出的沥青胶结材料要趁热刮去,并不得有皱折、空鼓、翘边和封口不严等缺陷。第六章 面 层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6.1.1 条 铺设各类面层一般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铺设菱苦土、木板、拼花木板和地漆布面层,应待有潮湿过程的室内工程(如抹灰)和可能引起地面与楼面潮湿的室内工作(如暖气试压)完工后进行。在铺设上述面层前,应使房间干燥,并昼避免在气候潮湿的情况下施工。第 6.1.2 条 用掺有水泥的拌合料铺设面层和结合层,其垫层和找平层应具有粗糙、洁净和湿润的表面;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
24、铺设,如表面光滑应予凿毛。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和水泥砂浆结合层上的块料面层以及森磨石和钢屑水泥面层,宜在垫层或找平层的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抗压强度达到 12 千克力/平方厘米后铺设。铺设前应刷以水灰比为 0.40.5 的水泥浆,井随刷随铺。第 6.1.3 条 铺设沥青混凝土面层以及用沥青玛 脂作结合层铺设块料面层,应将下一层表面清扫洁净,并涂刷同类冷底子油。冷底子油配制按本规范第 4.0.4 条执行。已涂刷冷底子油的表面以及沥青胶结材料或卷材防水层的表面,应防止被沾污。第 6.1.4 条 结合层和面层填缝所用的水泥砂浆,应符合表 6.1.4 的规定。水泥砂浆的配合比(标号)和稠度表 表 6.1
25、.4 水泥砂浆一般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标号不应低于325 号。砂应符合部颁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的有关规定。第 6.1.5 条 结合层、块料面层填缝和防水层所用的沥青玛 脂应采用同类沥青与纤维、粉状或纤维和粉状混合的填充料配制。纤维填充料一般采用 6 级石棉和锯木屑,并应通过筛孔为 2.5 毫米的筛子。石棉的含水率不应大于 7%;锯木屑的含水率不应大于 12%。粉状填充料应为松散的,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10.4 条的规定,其粒径不应大于 0.3 毫米。在沥青玛 脂中,沥青的重量应为:用纤维填充料不大于90%;用粉状填充料不大于
26、75%。沥青的软化点应符合设计要求。玛 脂熬制和铺设时的温度,应根据使用部位、施工气温和材料性能等不同条件参照附录一附表 1.1 执行。粘贴地漆布的沥青玛 脂,应以汽油、煤油或其他挥发性溶剂(1525%,以重量计)予以稀释,纤维填充料的粒径不应超过 1.2 毫米。玛 脂涂刷时的温度应为 6070。第 6.1.6 条 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钢屑木泥面层,以及铺设混凝土板、木磨石板、水泥花砖、陶瓷锦砖及条石、缸砖、碎拼大理石等面层的结合层和填缝的水泥砂浆,在面层铺设后,均应在常温下养护,一般不少于七昼夜,使其在湿润的条件下硬化。第 6.1.7 条 菱苦土面层的抗压强度达到不小于设计强度的 70
27、%;水泥砂浆和混凝土面层强度达到不小于 50 千克力/平方厘米;板块面层的水泥砂浆结合层的强度达到 12 千克力/平方厘米时,方准许在其上面行走。上述各类整体面层或结合层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正常使用。第 6.1.8 条 踢脚板的施工除特殊要求外,应按本章同类面层有关规定执行。用掺有水泥拌合料做踢脚板,不得用石灰砂浆打底,踢脚板宜在面层基本完工及墙面最后一遍抹灰前完成。如墙面采用机械喷涂抹灰,应先做好踢脚板。木制踢脚板、应在木地面与楼面刨(磨)光后装置。第 6.1.9 条 楼梯、台阶、明沟等面层和防滑条的施工前应检查其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章同类面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6.1.10 条
28、 搁栅下的地垅墙、墩的砌筑应按国家标准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3-83)中第三、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6.1.11 条 木板面层和拼花木板面层(包括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等),所用木材的选 材标准和铺设时的含水率限值均应按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中第二、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6.1.12 条 不发生火花(防爆的)混凝土、水泥砂浆、水磨石、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砂浆面层所用碎石、砂和粉状填充料,应采用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石灰石、大理石或其它石料加工而居。在原材料加工和配制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它易发生火花的杂质。上述石料和硬化后的试件
29、,均应在多刚砂轮上作摩擦试验。试验时可参照附录二规定的方法进行。水磨石面层的嵌条亦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第 6.1.13 条 混凝土、水泥砂浆和水磨石面层如需分格,其一部分分格缝位置应与垫层的缩缝相应对齐。第二节 土 面 层 第 6.2.1 条 土面层分为素土面层和粘土面层。素土面层应使用就地良好的天然土铺设而成。粘土面层是用砂、粘土和水的拌合铺设而成。第 6.2.2 条 素土面层的铺设应按本规范第二章基土的有关规定执行。素土面层不得使用冻土。第 6.2.3 条 粘土面层采用干燥的粘土时粘土和砂必须干拌后再加水拌制。采用潮湿成块的粘土时,应先将粘土浸透成浆,再掺入砂内拌合。第 6.2.4 条
30、 粘土面层的虚铺厚度不应超过 100 毫米。每层应压至停止沉落和表面上呈现湿润现象时为止。每次铺设上一层粘土面层时,应在其下一层铺设后的 23 昼夜以内进行,并应预先使下层的表面湿润。第三节 碎石和卵石面层 第 6.3.1 条 碎石面层可采用水结碎石或泥结碎石两种做法。碎石应采用强度均匀的石料或不分裂的结晶密实的冶炼矿渣。碎石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粒径应为 2575 毫米,但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 2/3。用作碎石面层表面嵌缝的石料,其粒径应为 525 毫米。泥结碎石应采用粘土或亚粘土,使用前应清除其中草根等杂物,并预先用水浸透,调制成浆。第 6.3.2 条 卵石面层应用颗粒级配适宜的卵石、砂混
31、合做成。卵石的硬 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实的卵石混合物,其空隙率不应大于 25%。颗粒级配不适宜的天然卵石混合料,应按试验结果,用加掺料(卵石、碎石、亚粘土)拌合的方法予以改善。第 6.3.3 条 卵石混合料每层虚铺厚度不应大于 160 毫米,且不小于 80 毫米,并应分层压实。压实时卵石混合物的含水率应为 57%。干燥的混合物在压实前应使其湿润。卵石的辗压一般使用 68 吨的辗压机。卵石混合物的辗压,应使达到不松动、表面无波纹时为止。第 6.3.4 条 碎石面层应分层铺。每层虚铺厚度一般不大于 150 毫米,并用 68 吨的辗压机辗压。辗压机的开行速度为 2535 米/分钟。碎石在辗压时应浇水
32、,面层的辗压应达到碎石不松动,表面无波纹时为止。第 6.3.5 条 当铺设水结碎石面层时,应在已辗压边的碎石层上铺撒嵌缝石和粒径约为 5毫米的石屑或砂。上述嵌缝材料应铺撒在碎石的缝隙间,不应形成单独的一层。面层在每次铺撒嵌缝材料后,应浇水并以 1012 吨的辗压机辗压。辗压机的开行速度为 35 米/分钟。面层应辗压至碎石之间的嵌缝材料紧密结合而无滚痕时为止。第 6.3.6 条 当铺设泥结碎石面层时,应在已辗压边的碎石层上,满灌泥浆予以摊匀,并在其未干前均匀铺撒粒径为 525 毫米的嵌缝料,用 68 吨辗压机继续辗压至泥浆溢出表面为止。待表面稍干后,即铺撒石屑或砂,再用 1012 吨的辗压机辗压
33、平整密实。第 6.3.7 条 碎石或卵石面层,在辗压机不能使用的地点可用人工夯实,每层虚铺厚度不应大于 100 毫米。第四节 灌石油沥青碎石面层 第 6.4.1 条 灌石油沥青碎石面层所用的碎石和铺设的要求,应按本章第三节第 6.3.1 条和第 6.3.4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灌注石油沥青前,碎石面层应干燥。所用石油沥青(石油工业部部颁标准 SY1661-77)的软化点,按“环球法”(石油工业部部颁标准 SY2806-66)试验时,一般为 4050。第 6.4.2 条 灌石油沥青碎石面层施工时,应用热石油沥青在碎石表面上洒布三次,并尽可能使用洒油机均匀洒布。石油沥青的用量可参照附录一附表 1.2
34、 的规定。石油沥青洒布时的温度应为 150170。在面层上洒布第一次和第二次石油沥青后,均应立即铺撒嵌缝石,而洒布第三次石油沥青后,应铺撒石屑或砾砂。每次铺撒嵌缝料后应加辗压。嵌缝料的用量可参照附录一附表 1.2 的规定。嵌缝料应铺撒在碎石的缝隙间,不应形成单独的一层。每次铺撒嵌缝料后,应立即用 1012 吨的辗压机辗压,为避免滚筒粘着胶强材料和碎石,应涂以煤油或重油。辗压时辗压机的开行速度为 4050 米/分钟,辗压至碎石间的嵌缝料密实为止。第五节 混凝土面层 第 6.5.1 条 混凝土面层所用的材料和拌制、运输、浇筑及质量检查,除按本节规定外,尚应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35、BJ204-83)中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6.5.2 条 混凝土面层所用的碎石或卵石,应级配适当,其粒径不应大于 15 毫米和面层厚度的 2/3。第6.5.3条 混凝土面层的标号一般不应低于200号,浇筑时的塌落后度不应大于3厘米,振捣必须密实。第 6.5.4 条 混凝土面层在施工间歇后继续浇筑前,应按本章第 6.1.2 条的规定对已凝结的混凝土垂直边缘进行处理。施工缝处的混凝土,应捣实压平。第 6.5.5 条 混凝土面层应在初凝前完成抹平工作,终凝前完成压光工作。第 6.5.6 条 浇筑钢筋混凝土楼板或标号不低于 150 号混凝土层兼面层时,可采用随捣随抹的方法,必要时加适量 1212.
36、5 水泥砂浆抹平压光。水泥砂浆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本章第 6.6.1 条的规定。第六节 水泥砂浆面层 第 6.6.1 条 水泥砂浆面层所用的砂,一般应采用中砂或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 3%。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不应低于 325 号。第 6.6.2 条 水泥砂浆的配合比不宜低于 12,其稠度(以标准圆锥体沉入度计)不应大于3.5 厘米。第 6.6.3 条 水泥砂浆必须拌合均匀,颜色一致。第 6.6.4 条 水泥砂浆应随铺随拍实,抹平工作应在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终凝前完成。水泥砂浆面层如遇管道等产生局部过薄处,必须采取防止开裂措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第 6.6.
37、5 条 以石屑代砂铺设水泥石屑面层,石屑粒径宜为 36 毫米,含泥量不应大于3%;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一般不低于 425 号;其配合比为 12,水灰比为 0.30.4。施工应按本节第 6.6.3 条和第 6.6.4 条的规定执行,并做好压光和养护工作。第七节 水磨石面层 第 6.7.1 条 水磨石面层所用的石粒,应用坚硬可磨的岩石(如白云石、大理石等)做成。石粒应洁净无杂物,其粒径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为 412 毫米。第 6.7.2 条 白色或浅色的水磨面层,应采用白水泥;深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采用标号不低于 425 号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水泥中掺入
38、的颜料宜用耐光、耐碱的矿物颜料,掺入量不宜大于水泥重量的 12%。第 6.7.3 条 水磨石面层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拌合料的配合比宜采用 11.512(水泥石粒)。厚度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为 1015 毫米。第 6.7.4 条 水磨石面层铺设前,应在基层上按设计要求的分格或图案设置铜条或玻璃嵌条予以埋牢,并作为铺设面层的标志。铺设前应在基层表面上刷一遍与面层颜色相同的水灰比为 0.40.5 的水泥浆做结合层,随刷随铺。第 6.7.5 条 水磨石拌合料应拌合均匀,平整地铺设在结合层上,并用滚筒滚压密实。第 6.7.6 条 水磨石面层应使用磨石机分次磨光,开磨前应先试磨,以表面石粒不松动方可
39、开磨。面层表面所呈现的细小孔隙和凹痕,应用同色水泥浆涂抹,适当养护后再磨,直至磨光平整无孔隙为度。注:普通水磨石面层磨光遍数不应少于三遍,高级水磨石面层应适当增加磨光的遍数及提高油石的号数。第 6.7.7 条 水磨石面层的涂草酸和上蜡工作,应在有影响面层质量的其他工程全部完工后进行。第八节 砖面层 第 6.8.1 条 砖面层是根据设计要求用普通粘土砖(JC149-73)、缸砖铺设在砂、水泥砂浆和沥青玛 脂结合层上而成。第 6.8.2 条 防腐蚀面层所用的耐酸瓷砖、浸渍沥青砖、缸砖的质量要求和铺设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的有关规定。第 6.8.3 条
40、普通粘土砖和缸砖的垫层、结合层和面层填缝应采用洁净无有机杂质的砂。在铺砌面层前,砂垫层和结合层应洒水压实,并用刮尺找平。不得采用冻结的砂。第 6.8.4 条 砖的铺砌形式按设计要求,一般采用“直行”、“对角线”或“人字形”等铺法。在通道内的砖宜铺成纵向的“人字形”,同时在边缘的一行砖应加工成 45角,并与砖墙或地板边缘紧密连接。铺砌砖时应挂线,相邻两行的错缝应为砖长度的 1/31/2。结合层的厚度:用砂铺砌时应为 1520 毫米;用水泥砂浆铺砌时应为 1015 毫米;用沥青玛 脂铺砌时应为 25 毫米。第 6.8.5 条 铺砌在砂垫层(或砂结合层)上的砖应对接铺砌,缝隙宽度不宜大于 5 毫米。
41、面层在填缝前,应适当洒水并予拍实整平。铺砌在砂土的砖间隙缝,用水泥砂浆、沥青玛 脂填塞时,应预先用砂填缝至一半的高度。第 6.8.6 条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砌砖时,砖的缝隙应在铺砌过程中用同类涛浆填塞,其缝隙不宜大于 5 毫米。第 6.8.7 条 在沥青玛 脂组合层上铺砌的砌,应采用干净的砖。砖的铺砌应在摊铺热玛 脂后随即进行,并应在结合层的玛 脂凝结前完成。砖与砖之间应留 35 毫米的缝隙,用挤压的方法使玛 脂挤入,再用玛 脂填满。但在填缝前,缝隙应予滞扫并使其干燥。第九节 板块面层 第 6.9.1 条 板块面层是用陶瓷锦砖、大理石、碎块大理石、水泥花砖以及用混凝土、水磨石等预制板块铺设而
42、成。第 6.9.2 条 板块应按照颜色和花纹分类,有裂缝、掉角和表面上有缺陷的板块,应予剔出,标号和品种不同的板块不得混杂使用。第 6.9.3 条 用于面层的混凝土、水磨石等在现场加工的预制块,应用符合本规范对同类整体面层所要求的材料和拌合料制成。其质量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 1.3 的规定。工厂生产的水泥花砖、大理石等预制板块的质量要求,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附表 1.3的规定。第 6.9.4 条 砂结合层的厚度应为 2030 毫米;水泥砂浆结合的厚度应为 1015 毫米;沥青玛 脂结合层的厚度应为 25 毫米。注:如用砂垫层兼做结合层,其厚度不宜小于 60 毫米。第 6.9.5 条 在砂
43、结合层(或垫层)上铺设板块面层,对结合层(或垫层)的要求应按本章第6.8.3 条的规定执行。第 6.9.6 条 铺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的混凝土、水磨石、大理石和水泥花砖等板块,在铺设前应用水浸湿,其表面无明水方可铺设。结合层和板块应分段同时铺砌,铺砌时不应采用挤浆方法。板块间和板块与结合层间以及在墙角、镶边和靠墙处,均应紧密贴合。板块与结合层之间不得有空隙,亦不得在靠墙处用砂浆填补代替板块。第 6.9.7 条 在沥青玛 脂结合层上铺砌板块面层,应在摊铺热沥青玛 脂后随即进行,并采用挤浆法铺砌。铺砌前,应在板块底面和侧面涂刷同类材料的冷底子油一遍,并保持干燥洁净。第 6.9.8 条 面层板块间的缝
44、隙宽度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大理石面层不应大于 1 毫米;二、水泥花砖和水磨石面层不应大于 2 毫米;三、预制混凝土板块面层不应大于 6 毫米。第 6.9.9 条 板块的铺砌工作,应在砂浆凝结前或沥青玛 脂硬化前完成。铺砌时,要求板块平整、镶嵌正确。施工间歇后继续铺砌前,应将已铺砌的板块下挤出的结合层材料予以清除。第 6.9.10 条 在水泥砂浆结合层上铺砌的板块面层,宜在铺砌后 12 昼夜以稀水泥浆或11 稀水泥砂浆(水泥细砂)填缝。面层上溢出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应在凝结前予以清除,待缝隙内的水泥凝结后,再将面层清洗干净。第 6.9.11 条 大理石面层铺设前,应先按图案纹理试拼编
45、号。铺砌时,应使其表面平整密实。铺砌后,其表面应加以保护,待结合层水泥砂浆强度达到 6070%后,方可打蜡达到光滑洁亮。第 6.9.12 条 碎拼大理石面层,铺设前应挑选颜色协调,厚薄一致的碎块大理石,并用水泥砂浆填补块料间隙。面层铺设应按本节有关条文的规定执行。第十节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面层 第 6.10.1 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面层,是用骨料、粉状填充料和热沥青拌合铺设而成,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有特殊用途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面层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第 6.10.2 条 沥青混凝土所用的碎(卵)石的粒径不得大于面层分层铺设厚度的 2/3,其质量要求应符合部标准普通混凝
46、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79)的规定。第 6.10.3 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宜采用天然砂或破碎坚硬岩石而成的砂。砂的质量要求应符合部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的规定,但其含泥量不应大于 3%。第 6.10.4 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粉状填充料,应采用磨细的石料、砂或炉灰、粉煤灰、页岩灰和其它粉状的矿物质材料。不得采用石灰、石膏、泥岩灰和粘土作为粉状填充料。粉状填充料中小于 0.08 毫米的细颗粒含量不应少于 85%,用振动法使其密实至体积不变时的空隙率不应大于 45%,其含泥量不应大于 3%。制造高耐水性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所用的粉
47、状填充料,其亲水系数应小于 1.10。注:亲水系数试验方法,按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76)附录三原材料的试验执行。第 6.10.5 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骨料,应具有固定的颗粒级配,其质量要求均应符合本章第 6.10.2 条至第 6.10.4 条的规定。第 6.10.6 条 不导电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所用的骨料,应采用辉绿岩、大理石或其它不导电材料加工做成的碎石,砂和粉状填充料。第 6.10.7 条 不发生火花(防爆的)和不导电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所用的粗纤维填充料应采用粒径不大于 5 毫米和含水率不大于 12%的锯木屑;细纤维填充料应采用 6 级石棉、木粉
48、等。石棉的含水率不应大于 7%;木粉的含水率不应大于 12%。纤维填充料中不得含有矿物质和金属细粒。第 6.10.8 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所采用的石油沥青应符合部标准道路石油沥青(SY1661-77)和国家标准建筑石油沥青(GB494-75),其软化点按“环球法”试验时宜为5060,但不得大于 70。第 6.10.9 条 沥青砂浆拌合料(砂和粉状填充料)用振动法使其密实至体积不变时的空隙率不应大于 25%。沥青混凝土拌合料(碎石或卵石、砂和粉状填充料)的空隙率不应大于 22%。第 6.10.10 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抗压极限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附表 1
49、.4 的规定执行。第 6.10.11 条 取自高耐水性面层的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立方体,其吸水率不应大于1.5%(以体积计)。第 6.10.12 条 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拌合料必须拌合均匀,并宜采用机械搅拌。上述拌合料的拌制、开始辗压和压实完毕的温度,应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附表 1.5 的规定执行。第 6.10.13 条 沥青砂浆或沥青混凝土拌合料铺平后,应用有加热设备的辗压机具压实。每层虚铺厚度不宜大于 30 毫米。第 6.10.14 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在施工间歇后继续铺设前,应将已压实的面层边缘加热。施工缝处应辗压至看不出接缝为止。高耐水性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在施工缝处及面层与墙、地漏
50、或其他类型地面连接处,均应仔细压实。第 6.10.15 条 铺设好的面层不得出现裂缝、蜂窝、脱层等现象,也不得用热沥青作表面处理。注:如面层局部强度不符要求或局部出现裂缝、蜂窝、脱层等处必须挖去,仔细清扫,并以热沥青砂浆或热沥青混凝土拌合料修补,该拌合料的铺设和压实应按本节规定执行。第十一节 菱苦土面层 第 6.11.1 条 菱苦土面层是用菱苦土、锯木屑和氯化镁溶液等拌合料铺设而成。为使菱苦土面层表面美观、耐磨、光滑,可在面层的上层拌合料中掺入适量的矿物质颜色、砂(石屑)和滑石粉。菱苦土拌合料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亦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附表 1.6 选用。注:菱苦土是以天然菱镁矿经 8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