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大803法学综合考研含民法学刑法学考研真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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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东师大 803 法学综合考研含民法学刑法学考研真题 一、华东师大 803 法学综合考研含民法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北京交通大学620法学 A 卷(法理学、民法、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 二、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 一、概念题 1 无罪推定原则人大 2015 年研;武大 2005 年研 答: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的原则。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

2、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2 立案管辖青岛大学 2015 年研;河北大学 2014 年研;中南财大 2010 年研;南开大学 2006 年研 相关试题:职能管辖武大 2007 年研 答: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 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3 专门管辖河北大学 2019 年研 答: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

3、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是按照各种专门业务机构的组织体系建立起来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 刑事辩护权南京大学 2015 年研 相关试题:辩护权西北政法 2005 年研 答:刑事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刑事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刑事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刑事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刑事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刑事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5 传来证据、传闻证据武大 2007、2004 年研 相关试题:(1)传来证据中山大学 2014 年研(2)传闻证据四川师范大学 2016 年研 答:(1)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2)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3)我国证据分类中的传来证据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理论中的传闻证

5、据,其主要区别在于: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而传闻证据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准,二者是从不同角度对证据所作的划分。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人证言笔录、书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据,但不一定都属于我国证据法中的传来证据,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均不相同。传闻证据受传闻证据规则调整,除非具备法定的例外情形,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而我国关于传来证据的分类,目的重在揭示此类证据特点,并不是重在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6 搜查与检查西北政法 2006 年研 相关试题:搜查中国人民公安大

6、学 2015 年研 答:(1)搜查是指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2)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3)搜查与检查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有:对象不同。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主体不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搜查妇女

7、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7 逮捕广东财大 2014 年研;

8、中南财大 2009 年研;南师大 2008 年研 答: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 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8 监视居住湘潭大学 2016 年研;中山大学 2011 年研;中南财大 2008 年研;南开大学 2007 年研;西北政法 2007 年研 答: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

9、、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的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74 条的规定,监视居住主要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某些特定情形下采用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从该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来看,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降低羁押率,是在强制措施问题上贯彻比例原则的重要体现。9 上诉不加刑四川师范大学 2016 年研;中山大学 2011 年研;西北政法 2004年研;南京大学 2003 年研 答: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

10、有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一审判决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10 审判监督程序湘潭大学 2016 年研;武大 2007、2006 年研 答: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提起的诉讼程 序,即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

11、才依法提起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11 暂予监外执行湘潭大学 2016 年研;南京大学 2008、2004 年研 相关试题:监外执行西南政法 2015 年研;中南财大 2007 年研;西北政法 2003年研 答: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无期徒刑的女性罪犯因具备或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的,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

12、行。三、江伟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广西民大 2016 年研;西北政法 2005 年研;华东政法 2005年研 答:(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含以下几层含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也会发生诉讼

13、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诉讼权利义务。2 辩论原则湖南师大 2018 年研;华东政法 2005 年研 答: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辩论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辩论的内容,既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实体方面的问题。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3 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河北大学 2019 年研 答:(1)职权探知主义 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不限于当

14、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范围,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职权探知主义的基本内涵有三点: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或已经撤回的决定实体法律效果的事实,法院应依职权收集并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主张责任”。法院除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判断和采用外,还应依职权收集和采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证明责任”。对于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得调查其真伪以决定是 否采用,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所做出的自认,也不构成“诉讼上自认”而对法院没有约束力。(2)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规范审判权作用对象与作用范围的基本原则。按照辩论主义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

15、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辩论主义的内容包括三点: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要的要件事实(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得以其为基础作出判决。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并且不得作出相反之认定。法院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能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3)二者的关系 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中就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证据由谁负责主张和提供所作的区分。辩论主义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职权探知主义适用于民事公益案件或含有公益因素的事项

16、,它强调审判机关的作用,审判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但也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辩论或发表辩论意见,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4 诉讼标的武大 2013 年研;北邮 2009 年研;中南财大 2008 年研;南开大学2006 年研;华东政法 2006 年研 相关试题:诉的标的湖南师大 2015、2007 年研 答: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 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5 反诉和反

17、驳武大 2013 年研;西北政法 2005 年研 相关试题:(1)反证与反诉武大 2011 年研(2)反诉中南财大 2009 年研;华东政法 2009 年研 答:(1)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就不是反诉。(2)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3)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

18、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则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6 诉讼权利能力广西民大 2019 年研 相关试题:(1)诉权与诉讼权利河北大学 2019 年研(2)当事人能力湖南师大 2018 年研 答: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

19、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当事人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能力,具有这种资格或能力才能成为诉讼法上各种诉讼行为与诉讼效果的主体。没有当事人能力,人民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民事审判权。诉讼权利能力又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以及非法人团体的诉讼权利能力。7 必要共同诉讼广西民大 2018、2015 年研;北航 2015 年研;湖南师大 2009年研;南开大学 2011 年研 答: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

20、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8 管辖恒定原则广西民大 2018、2015 年研;中山大学 2010 年研;武大 2009年研;北航 2008 年研;华东政法 2006 年研 答: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9 协议管辖北大 2014 年研;湖南师大 2011 年研;中南财大 2007 年研 答: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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