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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回访工作规定 一、回访形式:上门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公开信)二、回访工作类不:1、业主(住户)意见/建议的回访;2、对投诉的回访;3、向业主(住户)提供维修服务的回访 三、回访要求 1、回访执行人:治理处主任、综合治理部主管、治理员。2、上门回访应该有业主(住户)的签名,假如业主(住户)拒绝签名,回访人应记录业主(住户)的态度,电话回访在回访记录中注明电话回访。3、对回访中业主(住户)又重新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等,若不能当即解释清晰或临时无法作出明确答复的,应告知预约时刻回复;对需要进行多次回访的应进行多次回访,第二次以后的回访能够使用电话回访。4、当需对同一问题进行回访时,能够用公开信的形式,公开信应存入回访档案。5、对业主(住户)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回访处理率达 100%。6、对投诉人没留下姓名或公司及集团只要求复函的投诉,可不进行2/2 回访,但应将复函情况附在投诉表后。4、回访频率 1、业主(住户)意见征询和投诉的回访处理率 100,有业主(住户)签名的上门回访率不低于40%。2、意见建议的回访率可依照需要进行。3、电话回访率和信函回访率不超过年回访总数的 60%。4、维修质量的回访,每月抽查维修申请单的 30,由治理员进行上门或电话回访,并记录在回访记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