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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资料签字、复核、检算制度技术资料签字、复核、检算制度(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按照施工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封面、格式执行并进行统一编号,编制或制表、计算人,复核或审核人,批准人要签字齐全并标注签字日期。(2)原始记录按不同类别建立统一格式并进行统一编号,记录或制表、计算人,复核或审核人,批准人要签字齐全并标注签字日期。(3)技术检查记录中检查人与被检查人均要签字齐全并标注签字日期。(4)按单位工程建立工程日志,专人负责逐日记录(采用黑色签字笔) ,字迹应工整不潦草、不涂改,每页要有记录人、复核人签字;工程日志格式及内容根据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要求另行确定。(5)测量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
2、(公司下发的全站仪记录薄、水准仪记录薄)用铅笔记录,记录项目应正规完善(包括:名称、部位、日期、天气、地点、人员、仪器编号等),每页记录应签字齐全,不得撕毁缺页;采用非手工记录的,测量后要及时将相关数据打印输出,签字齐全并留存备查。(6)需要编入工程竣工文件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均应符合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及国家、行业的相关文件规定,各类表格应填写完善、文字清晰、签章齐全。(7)资料由相关技术人员负责收集,资料员负责整理归档及保管。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与项目施工相关的技术设计图、技术规范、业主提供的参考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交底、质检资料、施工日志、技术书籍及期刊等技术资料,分
3、别建立台帐,单独分类存放,要求参阅人员在使用后放回原处,内业人员负责对技术资料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及时更新台帐。与施工相关的作废文件、资料、废稿应做好记录,及时销毁处理。第一节第一节 编制目的编制目的第一条第一条 工程资料是设计、施工、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劳动成果。完整、准确的技术资料是组织施工、指导施工,进行质量追溯,编制竣工文件和施工技术总结的重要依据。第二节第二节 职责分工职责分工第二条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指定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档案室资料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室管理、工程资料收发、归档登记,资料台账的建立与更新,借阅管理等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工程部负责设计文件、施工管理文件、施工验收记录、试
4、验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规范标准图集等工程资料的组卷归档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工经部负责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等文件的组卷归档工作。第三节第三节 技术文件、资料积累与管理技术文件、资料积累与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施工日志管理1、施工日志由专业工程师或质检人员负责记录,根据单位工程划分单独填写,作为原始资料的一部分,纸张要求统一,标准执行业主标准。2、施工日志记录要反映工程施工日期,各道工序的连续性、真实性及可追朔性。3、记录所使用的语言应使用工程专用术语或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文字数据说明为主,图表为辅。书写工整,字迹清晰,采用黑色碳素笔记录。4、每页页头记录施工日期、气候情况、施工的分项工程名称、里程等
5、。每日记录的页尾记录记录人的姓名。5、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记录当日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地质、变更情况、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劳动力投入、机械设备投入、原材料使用情况、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措施效果等,同时也应在记录中前期技术交底或施工安排落实情况、效果等。6、施工重大事件除在施工日志中形成记录外,还应单独形成记录(工程大事记,分单位工程登记),重大事件含:(1)施工中遇到溶洞、断层、塌方、涌水突泥等特殊地质情况。(2)工程质量事故。(3)安全事故。(4)复杂、难点工程中相关的研究方案。(5)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台风、地震、洪灾等)对施工影响。(6)上级领导检查情况。(7)变更设计情况。(8)业主
6、的要求。(9)现场技术交底情况。7、施工日志封面应写明建设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承包合同编号、施工起止里程、日期。8、施工日志记录、保管实行定岗专人负责,岗位变动应一同移交以保证记录的连续性。第七条第七条 施工技术交底资料管理施工技术交底资料管理1、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应按单位工程项目分类建档管理,在工程施工工程中、竣工验收前妥善保管,作为质量管理及计量支付的证据重要组成部分。2、施工技术交底原则上采用A4纸,采用统一的格式打印下发;若因图纸图幅原因,可折叠成A4纸大小,封面列清所交图纸清单,装订成册下发;个别手工书写的交底应套用标准格式,书写文字采用碳素笔。 3、对现
7、场施工交底除变更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外,施工技术交底范围不得超出设计范围;在设计中或分包合同中未含的工程项目的技术交底应列清工程量,以免合同纠纷。4、除项目总工、工程部长或专业工程师之外,原则上其他的各职能部门人员均无权下发施工技术交底;现场旁站人员也同样没有权利安排工地进行施工交底以外的施工,必要时必须请示专业工程师,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下发交底书后施工。第八条第八条 测量、量测技术资料管理测量、量测技术资料管理1、集团公司、公司控制测量资料,项目施工测量资料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会同竣工资料归档管理。2、施工测量中记录表表头应注明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名称、里程、日期,记录、司镜、司尺等人
8、员。3、记录文字应工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严格执行复核制度;记录的数据应真实、可靠、详细,能满足计量工作的需要。4、制定隧道或其他需要的工程的量测方案,严格按量测方案进行施工监视分析,所有量测监视资料必须分类归档管理。5、单位工程完工后,及时整理竣工测量资料,作为竣工文件的一部分归档整理。6、所有测量、量测资料由测量主管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工程检验资料管理工程检验资料管理1、隐蔽工程检查证必须于施工现场由责任人亲自签字,不得盖印章或代签,签认的份数应满足业主要求份数要求,签认后单位工程划分建档保存。2、及时填写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时找各责任人签字,不得盖印章或
9、代签,签认的份数应满足业主要求份数要求,签认后单位工程划分建档保存。3、各类质量报表单独建档整理保存,应具有可追朔性。4、试验资料,原材料质量证明材料管理(1)试验资料包括各种试验记录(土工试验资料、砂浆/砼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锚杆拉拔试验报告等),钢材/水泥/砂/石料等原材料试验与检验报告、外加剂试验与检验报告、施工设计配合比等记录;所有的资料应及时签认,由试验室主任负责,分类建档归类保存,能够随时提供计量需要的资料。(2)需收集的原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出厂合格证)包括所有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如:钢材、水泥、锚杆、焊条、各类外加剂、沥青、土工布、无纺布、止水条、土工格栅等;所有原材料的出厂合格
10、证必须是加盖红章的原件,物资部门应负责每一批进场原材料出厂合格证的收集及分类归档保存。第十条第十条 施工中各类证据资料的收集施工中各类证据资料的收集1、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证据含:各级部门的发文(通知/报告/命令等)、本单位的发文(通知/报告/命令等)、气象记录、旁站日常施工记录、施工现场各类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原始相片、录影等。2、各级部门的发文、报告要根据部门设立收文登记制度,分类建档管理,定期装订成册备查。3、本部门的发文、报告等要相应的归类建档管理,定期装订成册备查。4、旁站施工员要实行交、接班制度,详实记录值班期间工程施工的情况,含:施工进度、投入的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情况、完成的实物
11、工程量、工程地质情况、发生的各类工程事故情况/技术方案情况、上级(含业主、监理、各级领导等)指示及落实情况、前期工作安排落实情况等,字迹要求工整清晰,不得出现同上字眼;每周定期上交工程部整理汇总。5、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相关人员都应该重视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相片、录影等证据的收集,如:工程未开工前地地形/地貌、工程形象/进度/文明施工/环保/特殊地质情况、地方关系处理、合同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上级领导视察等,并分类建档保存。第四节第四节 收发管理收发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单位提供给工程部的工程文件(工程技术文件、图纸资料、往来文件等)由档案室统一接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程部其它部门或个人从外单位带
12、回或通过其它途径收到的工程文件,一律交档案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室对接收的工程文件资料,必须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寄发单位补发。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档案室对接收的工程文件应及时建立工程文件接收总登记帐和分类帐(簿式台帐和电子台帐),并能利用计算机进行各类工程文件的查询检索。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分发外单位和部门的工程文件资料由档案室统一归口办理,分发的文件、图纸资料应严格执行发文登记手续,并建立资料分发台帐,资料分发台帐应留存备查。第五节第五节 归档管理归档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工程全过程的工程资料,对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归档工作进行监
13、督、检查,并负责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凡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均应为正本(即必须有各方代表符合规定的亲笔签名,有单位盖章栏目的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归档,签字方不能用副本或复印件归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施工技术记录、工程签证单、试运记录、材料半成品试验单、设计修改通知单(含工程联系单)等表格和数据均应用70g 以上的白色书写材料书写并原件(如表式为复印件,数据虽用合格材料书写也不能作为原件;验收签证单中的各方人员必须签名齐全,不能以盖章或打印件代替签名)归档。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主送和抄送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均应以红头文件(不能用复印件)归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工程资料按照福建省档案移交相关规定进行组卷归档。第六节第六节 借阅管理借阅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借阅档案、资料需由本人填写借阅登记(注明:用途、领用时间、归还时间)。归还时管理人员要对其检查之后方可归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借阅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存,不得损坏、勾划、删改、加注、拆页等。借阅人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泄密。未经同意,不得复印、抄录和转借,不能将档案内容公开出去。如遇丢失,要及时写出丢失报告,在没有做出处理前停止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