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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出卖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买受人: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止。
2、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第二条预售依据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基本情况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位于,距离最近的公车站的实际距离为。2.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3.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
3、/别墅/办公/商业/;层高为,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4.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5.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6.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四条基本术语的含义双方同意,合同中出现的基本术语作如下理解:1.首层:本
4、合同所指首层以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2.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3.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4.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5.共有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
5、为整栋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内容包括:(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6.。第五条抵押情况1.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以下第种。(其中2和3可以同时选择)(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6、。2.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六条定金及其处理办法1.买受人应于前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大写)元(小写)元,币种。2.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1)在买受人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2)在时,出卖人一次性返还买受人。(3)。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1.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其中,该商品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同时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和第2种方式分别计算该商品房价款。2.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
7、米元人民币,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整(大写)。(4)其他约定。见附件四3.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米以上(含米)的永久性建筑。4.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1.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a.第一
8、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万元)b.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万元)c.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元。(小写:万元)2.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3.若买受人以支票支付应付的款项,倘支票全部或一部分不能兑现时,视为违约。4.其他方式。5.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6.买受人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7.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存入
9、出卖人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第九条保证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规划变更的约定1.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2.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约定1.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
10、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供热、采暖方式;2.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3.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二条逾期付款责任1.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2)逾期在日
11、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
12、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买受人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出卖人催告后日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1)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倍赔偿损失。出卖人应在解除本合同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买受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买受人。买受人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出卖人可用应当退还买受人的款项代买
13、受人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2)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解除本合同日内,协助出卖人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买受人承担下列违约责任:a.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出卖人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b.。第十三条交付条件1.出卖人应当在年_月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2.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2)己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3)应当在交付该商品房同时达到出卖人承诺的条件;3.该商
14、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4)满足第十五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第十四条逾期交房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三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2)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二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
15、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
16、约金。(4)出卖人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经买受人催告后日后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a.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倍赔偿损失。出卖人应在解除本合同日内,将已收价款退还买受人并同时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买受人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出卖人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买受人的款项代买受人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b.买受人应在收到以上约定的款项后日内,协助出卖人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合同
17、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买受人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天计算,向出卖人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第十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1.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1)市政基础设施:a.上水、下水:年_月_日达到;b.电:年_月_日达到;c.供暖:年_月_日达到;d.燃气:年_月_日达到;(2)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3)其他设施a.公共绿地:年_月_日达到;b.公共道路:年_月_日达到;c.公共停车场:年_月_日达到;d.2.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第
18、十六条面积差异处理1.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2.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a.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b.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
19、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100%预测套内建筑面积3.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a.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
20、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b.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误差比=100%预测建筑面积4.双方自行约定:。第十七条交接手续1.该商品房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
21、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三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三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约定的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四条处理。2.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1)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缴纳税费:(2)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3)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4)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5)契税;3.买受人自行向
22、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1)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2)契税;第十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1.供暖费;2.。第十九条预售款专用和监管1.出卖人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所收取的合同价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2.出卖人已与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银行监管帐户的开户行为。双方同意,买受人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由上述银行按商品房预收款监管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第二十条风险转移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23、。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1.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具体品牌:,规格:。2.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
24、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应当已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且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a.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
25、。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b.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4)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a.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b.(5)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3.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二
26、条住宅保修责任1.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2.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3.在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出卖人原因所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以协助买受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4.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买受人所购房屋可按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2)经买受人
27、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5)其他因买受人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第二十三条住宅节能措施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市规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使用承诺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
28、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2.该商品房只作使用,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二十五条产权登记1.初始登记(1)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2)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
29、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日内由买受人支付。2.转移登记、备案(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a.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b.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c.本约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各项产权凭证由出卖人负责提供,于房屋完工时,交由出卖人的委托人办理,登记所需的房屋契税、监证费、登记费、复丈费、印花税、代理费等,由买受人负担并交付予出卖人。(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
30、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a.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b.。3.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4.出卖人或买受人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出卖人或买受人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
31、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第二十六条共有权益的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第二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资质证号为:。2.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其中地上停车费、地下停车费。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4.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
32、约的内容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缴纳凭证。2.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交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缴纳凭证。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
33、方当事人。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34、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三十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内容若需要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果在登记后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
35、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三十二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
36、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三十四条其他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出卖人向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卖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未申请预售
37、登记的,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年_月_日年_月_日附件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略)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略)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略)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略)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略)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1.采暖系统:(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
38、/;(3)采暖设备品牌:。2.保温材料:(1)外墙保温: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安酯/;(2)内墙保温:石膏聚苯板/。3.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4.内墙:涂料/壁纸/。5.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6.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7.门窗:(1)外窗结构尺寸为:;(2)开启方式为:;(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8.厨房:(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4)厨具:。9.卫生间:(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10.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11.电梯:(1)电梯品牌名称:;(2)电梯速度:米/秒;(3)电梯载重量:千克;(4)。12.其他。附件七:物业服务(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1.物业服务内容2.物业服务质量3.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4.业主临时公约5.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