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_城镇体系规划编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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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_城镇体系规划编制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城镇体系规划编制”。 二、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为: 1城镇体系的概念 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见第二条)。 2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

2、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见第三条)。 3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见第六条)。4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职责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见第十一条、第十七条)。5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

3、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 10)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1)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见第十三条)。 6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本、附件和主要图纸。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图纸有: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重

4、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见第十五条)。 三、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建设部发布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该办法。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见第三条)。 2规划管理 (1)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见第

5、二条)。 (2)规划原则。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见第五条)。 (3)规划编制。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见第九条)。 (4)规划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见第十条)。 3建设管理 (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见第十二条)。 (2)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

6、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见第十三条)。 (3)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见第十四条)。 (4)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档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

7、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见第十六条)。 四、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建设部于2000年2月14日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农场、林场的各基层居民点的规划亦可以参照本办法编制(见第二条)。 2规划阶段 村镇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三

8、条、第四条)。 3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1)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村镇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 1)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长远发目标;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 2)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见第十四条)。 (3)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9、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见第十六条)。 (4)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安排基础设施和重要的公共建筑(见第十七条)。 (5)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见第十八条)。 4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1)村镇建设规划可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见第二十条)。 (2)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

10、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见第二十一条)。 (3)镇区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1)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2)进行用地布局,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3)对市政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 4)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5)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 6)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7)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见第二十二条)。 (4)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的深度。应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建设

11、项目应当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要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各项目的规划要求(见第二十三条)。 (5)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见第二十四条)。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994年9月5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基本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同时补充或完善保护规划;原城市总体规划中没有包含保护规划的,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补充编制完成。 主编制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

12、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应当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3保护重点 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

13、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4保护规划文本的内容 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14、;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六、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999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1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1)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 (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5)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2规划审查的重点 城市性质;城市的发展目标;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市综合交通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

15、实施等。 3规划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1)前期工作。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完成后,由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上报要求。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纲要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报告、图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3)征求有关部门的意

16、见。建设部按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4)协调意见。建设部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讨论、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5)报批。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国务院。 七、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国家于1992年12月4日制定、发布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遵守本办法(见第二条)。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1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见第三条)。 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和计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使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见第四

18、条)。 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控制 (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2)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4)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仍应遵守原出让

19、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5)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以上见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5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内容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需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人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见第六条)。 八、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为

20、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发布了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定义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见第二条)。 2开发区规划的主要规定 (1)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2)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

21、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3)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以上见第二条至第五条) 3开发区建设的主要规定 (1)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2)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

22、让合同必须附具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须经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持合同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其他法定文件,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4)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

23、规划技术指标,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5)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未取得或者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以上见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九、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2023年建设部制定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23218号),要求各地依据办法和规定,切实抓紧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明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工作。 1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 1)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2)确定

24、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3)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见第四条) 2编制近期建设规划遵循原则 (1)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的关系,注重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2)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符合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并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4)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5)近期建设规

25、划的期限为五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其中当前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23年(见第五条、第六条)。 3近期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2)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3)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见第七条)。 4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内容 (1)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

26、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2)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3)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4)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见第八条)。 (5)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和说明(见第九条)。 5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 (1)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批准

27、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3)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见第十条)。 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定义 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见第二条)。 2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基本要求 (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

28、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见第三条、第四条)。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2)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3)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见第五条)。 4城市总体规划

29、的强制性内容 (1)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2)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5)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

30、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6)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 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见第六条)。 5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2)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3)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4)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5)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6)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见第七条)。 6有关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 (1)调整省

31、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2)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3)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4)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

32、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见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十一、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1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33、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见第四条)。 3划定紫线应当遵循的原则 (1)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2)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3)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4)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见第六条)。 4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2)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3)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

34、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5)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6)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见第十三条)。 5紫线的调整与撤销 (1)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调整保护规划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

35、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见第八条、第十一条)。 6紫线范围内建设的要求 (1)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向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2)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

36、3)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4)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城镇人

37、口 城镇人口是指居住于城市、集镇的人口,主要依据人群的居住地和所从事的产业进行归类。“城镇人口”的特点所从事的产业为非农业生产性产业(自然经济)为主的人群及其家庭;一般认为城镇人口占有率的高低反应出一个地区的工业化、城镇化或城市化水平。在中国大陆,“城镇人口”自1990年代前后在统计学领域渐渐使用较多的用语,以代替之前非农业人口。 国际上关于“城镇”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联合国将世界各国采用的定义与方法归为5类:以行政上自治的市、区为准;以聚居的人口规模下限为准;以具备某些城市特征,如良好的道路、成排的建筑、公共服务设施、供电、法庭、警察局等为准;以当地政府所在地为准;以从事非农业劳动人口的百分

38、比为准。城镇人口的划分标准,随不同国家、不同时期而有所变化。 1955年和1963年,中国规定:城镇人口均指市和镇中的非农业人口。1982年中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把市和镇的总人口(包括其中的农业人口)作为城镇人口(但市辖县不计算在市的总人口内)。因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方式、职业特征等差异,城镇与乡村人口有着较显著的差异。如城镇人口趋于晚婚,生育率及婴儿死亡率低,文化和技术水平较高,职业构成复杂,以及流动性较强等。城镇人口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工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中国政府规定:根据常住人口的多少,可分为城市和集镇两类。2万人以上的为城市,其常住人口为城市人口。中国现行

39、划分标准是:城市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为小城市;10万-50万人为中等城市;50万-100万人为大城市;100万人以上为特大城市。2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其中非农业人口超过50%的为集镇,其常住人口为集镇人口。有些港口、工矿区、铁路枢纽、商业中心、风景旅游区等,虽不足2000人,但其中非农业人口在75%以上,也可划为城镇型居民区,其常住人口可划为集镇人口。按照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45594万人,占总人口的36.22%。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40、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06月30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关于印发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建村2000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四月六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包括县级市、城市.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湖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城市消防规划的科学性,统一城市消防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城镇体系规划 第四章A 1.区域经济的概念泛指一定区域内的人类经济活动,是指一个区域内各经济部门、经济地区及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 2.霍夫曼比例霍夫曼比例=消费资料工业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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