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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方法 导语:自2023年7月以来,我国实行新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方法,下面是相关的发律条文,需要了解相关内容的筒子们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方法已于2023年6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2023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瑞士的经贸
2、往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瑞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国与瑞士关境之间的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瑞士联邦和列支敦士登公国之间的关税同盟条约生效期间,列支敦士登公国属于瑞士关境。 第三条 进口货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瑞士: 一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瑞士关境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方法规定的瑞士、中国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生产和加工该货物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瑞士经过实质性转变,即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转变、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
3、他要求的。 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方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瑞士的货物,从瑞士关境直接运输至我国的,可以根据本方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 本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瑞士关境的领土、内水提取的矿物产品或者其它无生命的自然生成物质; 二在瑞士关境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三在瑞士关境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 四在瑞士关境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捕获或者水产养殖获得的产品; 五在瑞士关境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产品; 六
4、在瑞士关境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五项所述产品加工、制造的产品; 七在瑞士关境的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只要瑞士关境按照其根据国际法制定的国内法对上述海床或者底土拥有开发权; 八在瑞士关境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九在瑞士关境收集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完全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瑞士关境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五条 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是指允许使用的非瑞士原产材料价格占产品出厂
5、价格的最大百分比,该百分比应当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非原产材料价格 非原产材料百分比= - 100% 产品出厂价格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在瑞士进口时,海关根据海关估价协定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进口时价格无法确定的,该价格应当根据在瑞士关境境内产品生产过程中最早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计算。 第六条 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根据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经实质性加工获得瑞士原产资格的产品,作为另一产品的生产材料进行进一步加工的,该产品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影响另一产品的原产资格确定。 第七条 以下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构成实质性转变: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
6、者储存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所进行的操作; 二冷冻或者解冻; 三包装和再包装; 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五纺织产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六简洁的上漆以及磨光; 七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以及上光; 八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 九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壳; 十削尖、简洁研磨或者简洁切割; 十一过滤、筛选、选择、分类、分级、匹配; 十二简洁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以及其他简洁的包装; 十三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分的标记; 十四对产品进行简洁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
7、品; 十五把零部件装配成完好产品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洁装配或者拆卸; 十六屠宰动物。 进口货物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不视为瑞士原产货物。 第八条 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瑞士关境境内用作生产另一产品的材料,在瑞士关境进行的最终加工工序超出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范畴,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进入中国关境后,进行的加工没有超出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范畴,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 第九条 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非原产材料价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格10%,该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 根据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应当适用
8、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的货物,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 依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归类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个单一品目或者子目项下的成套货物,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认定其原产资格。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同一批进口货物,包括依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归类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个单一品目或者子目项下的多件相同货物的,应当逐一确定每件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 第十一条 依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归类总规则应当与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材料,应当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确定原产地。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精确定原产地的
9、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的价格计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用于在运输途中爱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十二条 与进口货物一同报验、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与货物一并开具发票,数量在正常范围之内的,应当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确定原产地。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精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材料价格计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是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以下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
10、地确实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产品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 本方法第三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在瑞士关境境内连续完成。 第十五条 货物生产或者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可互换材料,同时包括瑞士原产材料和非瑞士原产材料的,可以根据瑞士关境的库存管理制度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为原产材料。 第十六条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11、的进口货物应当自瑞士关境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瑞士关境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除通过管道运输至我国的瑞士原产货物外,原产于瑞士关境的其他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做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操作; 二处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第十七条 原产于瑞士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且同时提交以下单证: 一由瑞士关境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
12、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3。 二货物商业发票、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从瑞士关境至我国的全程运输单证、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通过管道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原产地申报为瑞士关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根据海关要求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4。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瑞士原产资格
13、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依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根据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补充申报,并且同时提交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方法相关规定的,海关也可以审查接受。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根据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
14、税率、一般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根据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收取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货物具备瑞士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经海关审核,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经海关审核延长的担保期限内,进口货物收
15、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马上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对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税款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第二十条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为规避本方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瑞士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二含有瑞士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
16、; 三以英文填制; 四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因不行抗力、技术性缘由等特别情形导致未能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补发原产地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经核实未被使用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瑞士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编号 日期 或者加盖“副本字样,并且注明之前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以及签发日期。经核准的副本在原产地证书正本有效期内有效。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原产地证书
17、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瑞士经核准出口商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包含瑞士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二自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所提供信息精确性、相关货物原产资格以及货物是否满足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在原产地证书签发或者原产地声明出具后36个月内向瑞士有关机构提出核查请求。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按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根据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一般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
18、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根据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依据核查结果,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进口货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本方法的规定; 二不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依据核查结果,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真实或者不精确; 四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6个月或者双方海关商定的期限内收到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精确说明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是否有效、产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等。 五不符合本方法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口
19、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电子数据或者正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瑞士关境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以及中转货物,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在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日的6个月内补发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第二十八条 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按照本方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按照本方法规定获得的商业隐秘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它用处,但
20、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违背本方法,构成x私行为、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背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生产,是指获得产品的方法,包括但是不仅限于产品的种植、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材料,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产品部分或者已经用于另一产品生产过程的产品; 实质性转变,是指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关境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产品所对应
21、的标准。 非原产货物、非原产材料,是指依据本方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原产材料,是指依据本方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简洁,是指既不需要特地的技能也不需要特地生产或者装配机械、仪器、装备的行为。 出厂价格 ,是指向对产品进行最终生产或者加工的生产商支付的出厂价格,包括使用的全部材料的价格、工资、其他花费以及减去出口退税的利润; 可互换材料,是指相同种类或者商业品质相同的可以相互替换的材料,这些材料在投入最终产品的生产后无法加以区分。 授权机构,是指经我国或者瑞士的国内法或者其政府机构指定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PREV ARTICLE2023年二级建筑师考试机电工程预热试题2NEXT ARTICLE最新版会计基础第四章考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