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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调解程序终止意见书 第一篇:调解程序终止看法书 调解程序终止看法书 编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 本人为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代理人,现因涉案当事双方无法达成一样看法或对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现申请终止调解程序。 申请人: 年月日 其次篇:调解征询看法书 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征询看法书 : 本委收到 诉你 劳动争议案,依据“调解为主、简便快捷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委拟进行调解,如你同意接受调解,请于 *年*月*日前书面告知本委,并准备好具体的调解看法,以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建议您 通过江苏省调解服务平台 申请
2、 调解,具体 方法 详 见反面 二一 *年*月*日 联系地址: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联系电话:86606514 调解征询看法书回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发出的调解征询看法书已收悉,本人单位同意 不同意接受调解。 注:请在所选方式括号内打“。 当事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上江苏省调解服务平台 快速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服务指南 :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网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的公益性的调解服务平台,由全省各级仲裁机构的专职仲裁员组成调解专家团队为全省宽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供应劳动人事争议询问调解服务,搭建劳资冲突调处绿色通道,满意当
3、事人快速便捷调解争议需求。 您可以随便 选择 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申请调解: 1、在线申请: 2、电话申请:12333 转 6 号键 3、扫二维码申请: 服务流程: 第三篇:劳动争议调解看法书 劳动争议调解看法书 申请人名称姓名: 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申请对方名称姓名: 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诉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逾期未能调解。现对此案提出如下看法: 略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四篇:调解看法书 调解看法书 申诉人:卢洪芬,女,汉,生于1974年3月18日、文盲,住文兴村田
4、湾组。 被申诉人:张跃林系已故张光中之子,男,汉,小学文化,生于1965年4月10日,住文兴村田湾组。 纠纷争议状况:在1980年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卢洪芬一家4个农业人口,承包了文兴村田湾组的地方后,由于家庭劳动力缺乏,在1982年卢洪芬与本组村民,张光中共同协商将自己4个人口的承包地转包给张光中耕种。双方1990年,因卢洪芬户在1980年1988年中转有3个非农业户口,只有卢洪芬一人是农业户口,根据1988年农村深化改革,对农转非土地收归村进行有偿转包,在村进行卢洪芬户的农转非土地清查时,因卢洪芬户全部土地是张光中耕种,张光中向村交过几年的承包费,到2023年1月18日至今未交。于2023年
5、9月,卢洪芬来到张跃林家原承包卢洪芬地张光中之子,要求收回转包的土地,双方发生了土地争议纠纷,张跃林说土地是他与村承包的农转非土地,双方争议,于2023年10月1日,双方到村进行调解,张跃林同意还给卢洪芬户全部土地,当时双方在场,何光明支书写了双方当时的协商证明,双方同意领走,过了几天,卢洪芬去做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张跃林说地是他与村承包的,不准卢洪芬耕种,于2023年10月16日晚上,村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根 据上述状况,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看法为: 一、经调查当时任村支书的向汉武,村没有将卢洪芬户的农转非土地收回,与张光中没有签订农转非土地协议,只是对农转非土地的跟踪管理,收了几年的承包费。 二、
6、经调查土地是卢洪芬与张光中共同协商转包耕种的,村的承包农转非土地承包费,张家或卢洪芬谁家交都可以。 三、因卢洪芬户的土地卢洪芬和三个人口的农转非地是卢洪芬主统一管理,村委对该户土地没有明确和划分。 四、村委会同意双方在2023年10月1日的协商看法,同意卢洪芬收回本户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石场乡文兴村调解委员会 2023.10.24 第五篇:调解工作程序 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调解 争议发生后,当事
7、人可以刚好向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申请形式一般为书面;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纪录申请人的基本状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等,并经当事人确认。 二、审查受理 调解组织经审查不符合劳动争议范围或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应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确定并送达申请人;调解组织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范围且不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应予受理,并征询对方当事人的看法,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并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程序,告知其仲裁或诉讼救济权利。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启动调解程序。 三、实施调解 实施调解的一般形式,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至少有两名调解员、一名书
8、记员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关心调解;争议的职工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请理由的,一般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对简洁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实行调解会议的一般程序: 1、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起先,书记员向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状况; 2、主持人宣布调解目的和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 3、申请人宣读申请书或口头陈述申请事实和理由,对方当事人宣读辩论书或口头陈述。 4、主持人宣讲与争议有关的法规政策、出示有关证据; 5、当事人双方对宣布的事实、证据发表看法; 6、调解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提出调解建议,征求双方当事人看法;
9、7、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调解建议的,在此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 8、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照实记录,并在调解看法书上说明状况。 四、调解时限 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 五、调解协议效力 1、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因拖欠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六、调解协议与仲裁调解书的连接 在调解组织调解胜利出具调解协议之前,双方当事人书面申 请经调解组织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行“派出庭制度,可当场出具仲裁调解书;在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之后且在劳动仲裁时效之内,可申请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以上方式出具的仲裁调解书与经仲裁程序出具的调解书法律效力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