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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附件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答应管理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其次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申请和受理审查和确定运用和变更特别规定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书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进展,保障产品平安、环保、节能、防盗性能,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2、定行政答应确实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车辆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运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准入答应的申请、受理、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车辆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GB 7258所定义的汽车、摩托车和挂车,不包括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利用轨道行驶的车辆,以及农业、林业、工程等非道路用各种机动机械和拖拉机。 本方法所称车辆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前款规定的车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
3、答应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答应审查相关工作。 其次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答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依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已经完成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实力、生产实力、生产一样性保证明力、售后服务保障实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车辆产品准入答应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答应; 二所生产的车辆产品能够满意平安、环保、节能、防盗等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
4、部规定的平安技术条件,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分类准入答应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种类别。车辆生产企业依据生产方式可以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各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审查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八条 申请办理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答应,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答应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车辆生产企业的类别、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相关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加盖企业
5、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状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资产、主要生产设备、研发设备等; 五企业章程、股权架构及股东的有关状况; 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开展车辆产品生产的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办理车辆产品准入答应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托付人签署的车辆产品准入答应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车辆产品的类别、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仅在首次申请车辆产品准入答应时以及企业相关信息变更时供应; 二车辆产品简介,包括:产品特点、技术功能、生 产条件及产品生产一样性保证明力的说明材料; 三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备案参数,包括
6、:表征车辆基本特征的参数及与车辆平安、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四车辆产品技术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状况说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书目的车辆产品零部件,其检验报告可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五其他资料,包括: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产品准入答应时供应等。 第十条 申请人自行选择取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具备所检车辆产品类别检测实力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准入答应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申请人送检的产品应当由申请人制造,该产品相关技术参数和配置应当与申请准入答应的产品一样。
7、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好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申请后,应当根据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审查和确定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托付技术服务机构,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根据需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作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事项符
8、合相关答应条件的状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觉察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符合相关答应条件的,将审查看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觉察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不符合相关答应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再次提请审查。技术服务机构对整改后的状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看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托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核,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复核后,将复核看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答应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应或者不予答应
9、确实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确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复核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但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技术审查结果和公示复核结果对受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确实定。予以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同时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准入答应后,车辆生产企业方可以生产、销售相应的车辆产品。 第四章 运用和变更 第十九条 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依据
10、获得批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生产,保持生产一样性,担当车辆产品一样性主体责任,保证明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与申请准入答应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样。 其次十条 车辆生产企业觉察产品存在平安、环保、节能、防盗等严峻问题的,应当马上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实行措施进行整改,并刚好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其次十一条 已经取得答应的车辆生产企业,出现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商标发生变更,或者控 股股东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变更前后加盖企业
11、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其次十二条 已经取得答应的车辆产品需要增加、替换或者削减技术参数,增加或者变更实际生产地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方法第三章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变更扩展产品的,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车辆型号命名技术规范要求。 其次十三条 因疏忽等缘由造成的车辆生产企业或者产品答应信息填报错误,企业可以提出勘误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核实后予以更正。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所规定的已经取得答应的车辆生产企业变更已经公告的车辆产品的技术
12、参数、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注册及生产地址等的,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在变更公揭发布后12个月内销售依据原答应中的技术参数等生产的库存车辆产品。 国家政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经取得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 入答应。 第五章 特别规定 其次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激励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时,对因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接受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缘由,导致出现与本方法相关答应条件不完全符合的情形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该情形是否影响了车辆产品的平安、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评估。 工业和信息化
13、部根据评估结果和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确实定。对根据前款规定取得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设置答应有效期、实施区域等规定。 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供应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第一款所述情形。涉及产品平安、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的,还应当说明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现行标准相关要求的等效性。 其次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激励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对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答应时,对准入答应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答应的车辆
14、产品,可以托付取得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的其他成员生产。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 其次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逐步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激励车辆生产企业对同一系族车型产品依据系族进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申请。 其次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一般运输类专用车生产管理。 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接受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一般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担当一般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准入答应申请工作,负责产品质量。 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一般运输类专用车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托付特地的上装生产企业生产。 第三十条 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方法由工业
15、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持续符合准入答应条件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在生产现场和或销售端抽查产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觉察本行政区域内车辆生产企业存在不能保持准入答应条件、生产一样性发生重大转变、生产过程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或者企业生产经营中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当刚好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监督检查中,觉察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答应的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准入答应条件要求的,或者未按本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复原至符合
16、准入答应条件要求。 第三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监督检查中,觉察已经取得答应的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等隐患的,应当责令车辆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准入答应确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准入答应确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准入答应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办理准入答应的注销手续: 一车
17、辆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依据本方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设置了有效期,但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有效期届满未持续的;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依法被撤销、撤消的; 四车辆生产企业被有关机关依法惩处或者因不行抗力,导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产量乘用车少于2000辆、货车含一般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5000辆
18、、挂车少于100辆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进展状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经特别公示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新申报产品不予列入公告,不予办理企业答应变更。车辆生产企 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保持企业准入答应条件的状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移出特别公示。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担当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的相关检测机构信息予以公开,检测机构检验实力发生转变时,应当刚好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状况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涉及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留样复查、检测机构间互查、相关检验人员及检验设备现场实力核实、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
19、报告专家评估等。检测机构在产品完成检验后三个月内保证检验样品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实施信誉信息管理。 对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违背本方法规定以及受到行政惩处等状况列入信誉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时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答应,并对申请人赐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答应。 第四十条 申请人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该车 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赐予警告,申请
20、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答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答应擅自生产、销售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二条 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状况、供应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警告。 第四十三条 对检测机构超越范围开展车辆产品检验工作、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不协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违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向检测机构认可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2
21、023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方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其次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关于公开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附件: 第一章 其次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准入管理规定看法的公告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看法稿 目 录 总则 准入管理 监督管理 罚则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答应确实定和汽车产业进展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
22、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准入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车辆企业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实施的生产和市场准入行政答应。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必需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答应后,方能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其车辆产品须经国家主管部门答应后,方可生产、销售。取得准入答应的车辆企业及产品由国家主管部门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五条 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答应不得转让。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
23、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托付,担当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工作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其次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车辆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产业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实力和条件; 三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实力; 四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实力;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六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样性保证明力。第八条 车辆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平安、环保、节能、防盗等方面的要求,符合有
24、关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对于有特定用处,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在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其他项目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状况下,可以按超限车进行管理。 第九条 车辆企业分为汽车、专用汽车及挂车、低速货车及三轮汽车原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四类企业。 第十条 国家主管部门依据车辆产品类型及品种对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进行分类管理。各产品类型及品种的准入管理规则由国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 国家主管部门托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担当准入管理的技术审查工作;授权有资格的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担当车辆产品的检测工作。中介机构和
25、检测机构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与车辆企业存在资产、管 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车辆企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车辆企业基本状况; 二车辆产品的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 三车辆企业具备的车辆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实力,以及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样性保证明力等说明; 四汽车产业进展政策符合性说明,包括依据汽车产业进展政策要求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说明,试验数据材料等;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看法。 第十三条 车辆企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车辆产品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企业的产品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
26、状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臵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报新能源车辆的,还应当供应产品技术和结构原理说明、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检验规范,新能源车辆的运行区域和范围、售后服务承诺、运行管理和运用说明等技术资料。 车辆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产品。 第十四条 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申请。如不予受理,应当将缘由刚好告知有关 车辆企业。 第十五条 国家主管部门受理准入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中介机构评审所需时间除外完成审查,作出准入答应确定。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
27、或现场审查。拟准予准入答应的车辆企业及产品应当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由国家主管部门规定。 经审查,准予准入答应的车辆企业及产品以公告的方式发布,并在国家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不予准入答应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将缘由刚好告知有关车辆企业。 第十六条 车辆企业发生以下转变时,应当在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答应后,刚好办理准入答应变更手续。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的,应领先行办理相关手续。 一企业的控股股东、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名称发生转变的; 二企业与外资合资合作的; 三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发生转变的; 四企业增加或削减生产厂点的; 五个别产品的生产地址发生转变的指产品从一个生产地转
28、到另一生产地生产; 六产品商标发生转变的; 七企业发生其他重大转变的。 第十七条 被兼并、重组的车辆企业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的售后服务应当由新组建的企业担当,且应当在兼并、重组时予以明确。 依法破产或解散的企业,除由国家主管部门撤销其准入答应 外,还须对规定年限内车辆产品的售后服务及备品、配件供应等作出支配。 第十八条 取得准入答应的车辆企业,应当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定,申请和运用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九条 车辆企业申报跨类型车辆产品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并须符合有关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条件。 车辆企业申报出口车辆产品的,应当具有在国内
29、生产该类产品的准入答应。 其次十条 车辆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一样性保证体系,以使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参数、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及上传合格证的参数与被答应的车型参数、用于检测的车辆样品参数保持一样。 其次十一条 对于准入答应规定了有效期的车辆产品,车辆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内组织生产和销售,并有责任告知销售商和用户,保证用户能在有效期内正常完成该车辆产品的注册登记。 对于准入答应规定了销售范围或运用范围要求的车辆产品,车辆企业应当告知销售商及用户,要求其按规定的范围要求销售及运用该车辆产品。 其次十二条 车辆企业应当增加品牌意识,刚好注册本企业自有商标。应当加强产品合格证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其次十三条
30、 车辆企业可自行选择检测机构,进行车辆产 品的检测。车辆企业送检的车辆样品应当是本企业制造的,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其参数与申报资料相符合。 其次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规范,恳切守信,依据核准的试验实力和试验室认可范围,依法、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遵循公允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值竞争;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分包或转包的方式将检验任务转给非授权检测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五条 国家主管部门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答应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托付,对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答应事项实施监督管理。车辆企业、中介机构和检测机构
31、应当接受国家及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其次十六条 车辆企业应当持续满意准入条件,组织被答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当觉察已出厂车辆产品包括被撤销准入答应的车辆产品存在缺陷时,国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车辆企业实施召回。 其次十七条 国家主管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及检测机构,实行企业现场检查、销售市场抽查等方式,对答应的车辆企业及产品进行准入条件保持状况、生产一样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周期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根据车辆企业准入条件保持状况和产品一样性状况的不同,可延长或缩短监督检查周期。当车辆企业准入条件、生产一样性保证明力、产品质量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有重大举报问题时,国家主管部
32、门或省级主管 部门可随时对有关车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具体方法另行制定发布。 其次十八条 集团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下属的子公司、分厂进行监督管理,并担当连带的管理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其次十九条 被答应的车辆产品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国家主管部门撤销该产品的准入答应: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转变,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满意新要求的; 二不能满意生产一样性要求的; 三经法律程序确认侵扰他人合法学问产权的; 四在平安、环保、节能或防盗等方面存在严峻缺陷的; 五检测机构违规检验的; 六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不当审查结论的; 七其他违背车辆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
33、 被撤销准入答应的车辆产品,不得以同一车型型号再次申请准入答应。 第三十条 被答应的车辆企业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国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指责、撤销产品、责令召回产品、暂停产品申报、暂停或撤销车辆企业准入答应等惩处: 一不能满意车辆企业准入条件的; 二假冒答应产品的名义,生产未经答应的车辆产品的; 三转让准入答应、买卖产品合格证的; 四擅自异地生产车辆产品的; 五擅自对外托付生产车辆产品的; 六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状况、供应虚假资料或者拒绝供应真实资料,或者拒绝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不当审查结论的; 八不执行国家主管部门要
34、求其召回产品指令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具体惩处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被撤销准入答应的车辆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答应。 第三十一条 车辆企业应当持续满意准入条件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对于停产或不能正常生产二年以上的车辆企业,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特别公示,并对其重新进行准入条件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准入答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内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准入答应。 第三十二条 车辆企业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车辆企业或产品准入答应的,国家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答应,并赐予警告,且该车辆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
35、次申请该准入答应。 车辆企业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车辆企业或产品准入答应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准入答应,且该车辆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准入答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检验车辆产品时,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括无样品或未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不按试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隐匿真实检验状况等,或擅自将检验任务分包或转包给非授权检测机构或生产企业的,由国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指责、暂停或撤销对其授权的惩处。具体监督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实施监督检查时,滥用职
36、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国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指责、暂停或撤销对其托付的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说明。 附件:名词说明 一、道路机动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至少有两个车轮,且最大设计车速超过每小时6公里的各类机动车及其挂车(其中摩托车为最大设计车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整备质量超过40公斤)。主要包括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和其他道路运输机械及挂车。不包括利用轨道行驶的车辆,以及农业、林业、工程等非道路用
37、各种机动机械和拖拉机。 二、汽车、专用汽车及挂车、低速货车及三轮汽车原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232.1款定义的车辆;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232.1.1.11,2.1.2.3.5,2.1.2.3.6款定义的车辆;所称挂车是指GB/T3730.120232.2中定义的车辆;所称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是指国家标准GB7258-20233.2.4.1、3.2.4.2中定义的车辆;所称摩托车是指国家标准GB/T5359.1-1996中定义的车辆。 三、车辆产品类型:依据国家标准GB/T3730.12023定义的乘用车、商用车及其细
38、分类划分,其中: 1、乘用车细分类为: 轿车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23中2.1.1.12.1.1.6 其它乘用车类包括多用处车和运动用车:国家标准GB/T3730.12023中2.1.1.72.1.1.11 2、商用车细分类为: 客车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23中2.1.2.1 半挂念引车及货车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23中2.1.2.2,2.1.2.3 四、车辆产品品种:按国家标准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GB/T17350-1998划分。 五、超限车产品:指有特定用处或在特定场所运用的,在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等方面超出国家标准GB1589-2023
39、的标准限值要求或该标准没有规定的,需要在道路上运用经常或间或的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 第三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8 来源:产业政策司 一、项目名称: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四、法律根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答应确实定国务院412号令 2行政答应法 3汽车产业进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方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
40、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115号 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第44号 7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第45号 9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17号 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样性监督管理方法工产业第109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样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453号 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588号 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第132号 五、答应条件 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
41、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具备确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实力和条件 3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实力 4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具备产品生产一样性保证明力 6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实力 产品准入基本条件: 1产品符合平安、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2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产品未侵扰他人学问产权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异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书
42、目,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支配 4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实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样性保证明力等的说明 5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进展政策的说明 6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状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2产品状况简介 3公告参数 4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6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7关于产品其他证明文件 三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转变状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 4企业转变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转变符合汽车产业进展政策 5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企业转变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比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状况及佐证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