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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 要】1引 言21 安全管理22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33 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44 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54.1 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54.2 正确理解安全条例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64.3 安全条例实施中有待解决的问题95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建议105.1 认真研究国际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105.2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105.3 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105.4 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专用115.5 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11结 语11参考文献12致 谢13i浙江长征职
2、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摘 要】安全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安全管理能为员工带来幸福,给社会带来稳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和发展。任何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都离不开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整个项目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之一。保证施工过程中人、物的安全,有利于工程实施的正常进行,是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不可或缺的关键部分,对实现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很大的帮助。本文着重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方法和经验进行介绍。【关键词】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管理13引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3、为了配合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全条例出台后,针对其中的第14、57条(监理的安全职责),在工程管理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述笔者的见解。“工程安全”的含义及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工程安全”的含义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
4、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条例中的“安全生产”以及本文中提到的“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2003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
5、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1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以 “五无一创建”为目标,“五无”即无重伤以上工伤事故, 无较大机械设备责任事故, 无重大交通事故, 无火灾、洪灾事故, 无恶性治安事件发生;“一创建”即创建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坚持以人为本, 教育为先、管理从严、奖罚分明, 做好安全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树立科学全面的安全
6、观, 从制度、机制、设备、人员、现场管理等方面入手,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和监督体系建设, 实施安全生产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 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和能控。大力推进现场作业标准化、安全设施标准化建设, 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加强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和培训, 改进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切实提高员工素质, 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加强基层班组和民工的管理, 执行班前会制度, 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杜绝事故的发生。施工过程应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体系的保证职能和监督职能作用
7、, 严格过程控制, 做到事事有人管理, 时时有人负责, 处处有人监督的安全施工局面。加强对施工危险点分析, 开展危险源调查, 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在此基础上制订危险点预控措施, 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 消除事故隐患, 防止事故发生。加大对危险源的整改消除力度, 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 做到隐患不消除、问题不解决决不放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并定期演习。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安全标志、设备标志、安全警示线、安全防护都要作到标准化。2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必管”原则、 “主管” 原则、“第一责任者”原则, 项目部各级生产
8、经营负责人必须做到 “对上级负责、对员工负责、对自己负责”和安全工作“五同时”。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将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任务、目标加以量化、细化、分解, 全面纳入各级管理者的工作职责。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的形式,逐级逐人落实责任。从组织、制度、教育几方面入手, 促进各级管理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行动自觉性。加强项目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目的是使其获得和提高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 自觉依法管理、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 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能够正确处置的能力; 在
9、施工过程中对危险源、环境因素能预先进行辨识并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能力等。使得他们能自觉地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并关心、支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督促工程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 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 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有效的杜绝各类隐患、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 实现安全生产。笔者认为, 一个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应该经历过工程施工管理的全过程, 能够在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中, 行使其在工作范围内独立的职权。应凭着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施工管理经验, 去发现问题和可能要发生的问题, 并及时指令整改, 这样就
10、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这样才能体现“预防为主”的真实意义。为提高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意识, 项目部应着重抓安全文化基础建设,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使全体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进行经常性的全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把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作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使所有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及技能教育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 做到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不违章作业; 二是对新进场的员工进行项目、队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主要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是抓好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爆破工等特殊工种的专
11、业安全技能培训, 经考试合格持证后, 方可独立操作, 禁止无证操作。从加强安全教育入手, 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时刻牢记安全责任和使命, 让规章制度真正成为我们工作时的行为准则。3 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与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如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这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很大,且工程项目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这类合同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性以
12、外,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做人(即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监理工程师)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以确保承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不排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业主的授权,其与业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核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实施监督。客观、公
13、平地执行监理任务。4 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4.1 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指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3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44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第45条)根据建筑法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14、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5条)。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到底哪一方应该作为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全面负责。有人认为,作为项目业主的房地产开发商因为销售建成的房屋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也有人认为,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供服务而盈利,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因此也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6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
1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布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21条),“生产经背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第31条)在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指的是承包商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要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这些施工人员都是受雇于承包商的,是承包商的从业人员,因此应由承包商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是工程的生产经验单位,应该全面地对现场安全承担责任。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
16、法在建设工程领域如何实施,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安全条例。安全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日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21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售;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23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38条)。根据安全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派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工作。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只有施工单位才
17、能直接控制现场和施工过程,并具备安全生产特定的经验和技能,能够执行有效的安全施工方案。因此,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以及国际上权威的合同范本的规定,承包商应当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4.2 正确理解安全条例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安全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
18、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相应地,第57条规定了当监理单位不履行第l4条规定的职责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同时安全条例第26条还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国际惯例更是如此。但既然安全条例对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作出了一些规定,我们如何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并具体应用呢?笔者的观点如下: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关于安全条例14条中的这个规定,有两
19、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技术措施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第二,如果监理工程师审查了安全技术措施,但仍然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安全管理及安全方案的编制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他具有多年的施工经验,完全有能力编制一个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只能从宏观的角度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于一些具体的安全方案和措施,只要在原则上不违背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不宜干预过多。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某些具体方案和措施应该进一步改进,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建议,但不能强制其接受。承包商有权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和技术优势,并采
20、用价值工程的理念采取自己认为合理的、适用的、经济的施工方法及安全方案。其次,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来自不同的单位,他们的特长既不是施工组织、管理,更不是施工安全管理,而是业主方的鲜明管理。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水平和能力有限而非玩忽职守,虽然对施上方案进行了审查,但该方案在实施中仍然引发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国际惯例的有关内容,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等,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安全条例第57条也规定,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没有对方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才应受到行政处罚。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曲解了安全条例的规定,将监理
21、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罚十分不合理、不公平,既不符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如果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就要求监理企业受到很严厉的处罚,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因为成本的增加只与承包商和业主有关,与监理工程师无关,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至于安全条例第26条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笔者认为真正应签字负责的是承包商的总工程师,如果要求总监签字,只能表示
22、他进行了程序性的审查而不能保证该方案不出事故,更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何理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则应根据?安全条例第57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安全条例的规定并没有要求监理工:程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因为排查隐患是承包商的工作,应该由承包商的专业安全人员
23、宋负责。现在某些地方只要出了事故,就一律要求监理工程师也承担责任。有的城市甚至提出了“安全旁站”。实际情况是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员也不一定“旁站”,要求监理“安全旁站”则是将业主方委托进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的监理工程师变成了替承包商安全施工的“旁站”管理员,是十分不妥的。这样无限扩大监理的安全责任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排查安全隐患的对比分析。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一般都包括两部分工作:一是土建工程;二是机电设备采购和安装。这两部分工作成果共同构成了永久工程。即工程项目产品。以个发电站建设为例,土建施工包括电站厂房等,设备采购安装包括发电机组、高压输变电设备等,对这一类机电设备,业
24、主会派监理工程师到制造厂去监督设备的质量、材料、制造工艺等是否合格,特别是隐蔽部位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供货商厂内的工人在设备生产过程中发生了伤亡事故,监理工程师对此是不承担责任的,业主也不会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检查机电设备制造质量时,还要去审查厂方的安全管理措施。相似的例子可以有大型船舶的采购,业主往往请一个质检单位(如我国的“中国船级社”、国际上有名的“劳氏船级社”)的船舶制造过程中检查质量,而船舶制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则全部是由船舶制造厂家负责,“船级社”则完全不管安全生产。土建工程只是施工承包商负责在施工现场内完成土建产品,承包商完成一部分工程、监理工程师验收一部分、业主相应地支付工程
25、款。付款后这部分永久工程即属于业主,这种土建工程采购和机电设备采购是同一性质。既然检查设备质量的监理单位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也应该是完全一样的。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这一条从法律制订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条规定决不能成为扩大监理安全责任的借口。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实施者,是雇用工人来完成工程的雇主,是最有能力控制现场的一方,是对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责任人。监理工程师对方案的审核以及发现隐患后采取的措施,只能理解为监理工程师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非因其
26、工作本身而产生。无论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国际惯例,都不应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不合理地承担过多的责任。监理工程师主要应对如下两种情况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一,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进行认真验收,从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安全事故;第二,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与其他项日参与方串通、勾结,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安全事故。4.3 安全条例实施中有待解决的问题安全条例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安全意识差等种种原因,常常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整改命令,这时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安全条例规定了情况
27、严重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业主。什么情况属于“情况严重”?安全无小事,任何安全隐患都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到底什么级别的隐患可以要求停工并向业主报告呢?如果向业主报告了,但业主不同意停工该如何处理呢?安全条例最后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上面的分析和具体的现场实施情况,由于业主和承包商不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常常发现了隐患却无力采取任何措施。一座城市每天有许多个项目处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每个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遇到了这种情况都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有雇用多少职员才能及时处理完这些报告呢?此外,是要求主管部门一旦接
28、到报告就要亲临现场还是采取其他什么措施?接受监理工程师报告的部门以及这些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处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力和权限也有待进一步明确。5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建议5.1 认真研究国际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各国对于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英美发达国家。我们对于这些国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范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经验都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认真借鉴他们的经验,改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5.2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商拒不整改,以至命令停工的报告。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
29、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5.3 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国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对业主的约束和监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忽视质量和安全而片面追求快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无法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在严格规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也应该对行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给堆包向创造个良好的经营环境。5.4 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
30、专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费”单独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细目。在施工过程中,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再批准支付,以保证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的专款专用。5.5 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由于安全条例中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中所承担的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承担的工作也会进一步纳入监理委托合同。因此,应该将监理的安全职责也纳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范围。结 语安全生产是体现人本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事故起到了十分积极
31、的作用。各级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项目的各个参与方都应该正确理解并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不能无视安全条例的规定,也不应曲解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损失。参考文献1陈文:中央空调节能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2年08期2杨岩松;张晓磊:试论住宅工程的节能管理的过程控制J;科技风;2011年06期3袁钢强;郑伟;姬栋宇:基于建筑节能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12期4姬栋宇;姬栋丽:基于“2+1”建筑节能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01期5涂逢祥.21 世纪初建筑节能展望J.保温材料与建筑节能,2000.32-35.6张昌叙.谈建筑节能J.陕西建筑,2006,(131):1-3.致 谢在即将完成我的论文,结束我在学校的学习生涯之际。回首在校3年,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教师孙春凌 ,感谢她对本文的多次指导,并给了我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再此深深感谢孙老师给予我的教诲、关怀、帮助和指导!。同时,在整个论文创作及修改过程中,得到了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同事的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我诚挚的谢意!我也要感谢各位同学和朋友对我的支持与鼓励,你们让我感到了我并不是一个人在困难中前进,谢谢你们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