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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细则 湖南省,简称“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长沙,界于北纬24383008,东经1084711415之间,更多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细则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爱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2、(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需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公正、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平安卫生、保险和福利、
3、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供应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供应劳动爱护条件,并能够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实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照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酬劳、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状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
4、位的有关状况,并应当照实向用人单位出示本人的身份、学历、工作经验、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样,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托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
5、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居处等基本状况,并必需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酬劳;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样,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保守商业隐私
6、; (二)培训;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酬劳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酬劳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值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
7、与劳动者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担当责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纳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劳动者按无效的劳动合同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酬劳及其他相应的待遇。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样,可以续
8、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订劳动合同。 其次十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其次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接着履行;用人单位分立的,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别接着履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的; (二)发生不行抗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暂不履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结束,
9、仍具备接着履行条件的,应当接着履行。 其次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其次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接着履行。 其次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退休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
10、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六条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前款医疗期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七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样,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其次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11、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才能维持生产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
12、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或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
13、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酬劳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的; (五)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4、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该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根据一年计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实际所得劳动酬劳,与该用人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劳动酬劳标准的差额向劳动者补足所欠劳动酬劳。 第三十七条用人
15、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按被收取财物、被扣押证件的劳动者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未补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
16、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缘由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根据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八)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17、一条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干脆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干脆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基本概述 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结构 (1)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
18、作时间 (3)劳动酬劳和保险、福利待遇 (4)生产条件或工作条件 (5)劳动纪律和政治待遇 (6)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9)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酬劳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9、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隐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合同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标准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之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共同遵守并履行以下事项: 一、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现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听从公司工作支配及岗位/职务调动。 二、乙方情愿接受甲方的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薪金
20、按公司工资标准执行发放,试用期内乙方工作表现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同意甲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不作任何补偿。(此条只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三、乙方同意按公司规定缴齐全部证件后购买社会保险。 四、乙方同意甲方每月薪金发放按以下组成执行: 1。岗位工资:元 2。职务工资:元(该部份工资已含每月固定加班费) 3。浮动工资:元 4。用餐津贴:元 5。住房津贴:元 6。通讯津贴:元 7。交通津贴:元 乙方同意按工资标准执行上述工资待遇。 五、乙方通过试用期后,因个人缘由提出辞职,必需提前天以书面形式申请,如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乙方擅自离职,甲方将以乙方一个月薪金总额代替天通知期,并有权
21、追究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甲方是从事_服务行业,乙方在职责范围内须要超时工作可享受加班待遇;乙方在职责范围外因公司工作须要支配在节假日上班,公司赐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七、如有下述状况发生,甲、乙双方之劳动合同视为终止: 1。在合同期内,乙方所在工作项目若发生撤场状况,甲、乙双方所签订之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需赐予乙方任何补偿; 2。甲、乙双方所签定之劳动合同期届满后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八、本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现行的规章制度为甲、乙双方所签订之劳动合同不行分割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盖章(或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细则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9页 共19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