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精选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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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精选5篇) 第一篇: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 天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 一、基本状况 根据中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工商党202344号,设立天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设机构 办公室含法制、人教、纪检、12315投诉举报办公室、公允交易科含消保、消协、企业登记注册科含企业监管、市场规范管理科商标、广告、食品流通监管科、城关工商所、江河工商所、阳康工商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西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工商党202344号,天峻县工商

2、局职能调整及主要职责是: 1、依法负责全县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措施方法。 2、依据业务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企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在县政府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工商行政管 理业务信息库建设。 3、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3、指导消费者询问、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爱惜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5、在县政府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解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值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进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爱惜商标

4、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举荐爱惜工作。负责特殊标记、官方标记的爱惜。 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誉分类管理,探讨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供应信息服务。 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13、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根据共852项 一行政审批共5项1.动产抵押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2023.3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全部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全部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

5、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支配被征地农夫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夫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夫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赐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居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

6、产的买受人。 2.农夫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根据:农夫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 2023.5.28)第2条 农夫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11条 申请设立农夫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托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

7、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居处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夫专业合作社对其居处享有运用权的居处运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的证明。农夫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14条 农夫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 农夫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17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臵于农夫

8、专业合作社居处的醒目位臵。 第20条 农夫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居处、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3.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 2023.8.27第9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

9、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12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13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确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14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

10、理方法国务院令第497号 2023.5.9第2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和本方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11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托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确实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11、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14条: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第17条: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20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 4.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 1999.8.30第2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

12、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全部,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9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托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运用证明等文件。托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托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

13、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12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赐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14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托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状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担当。 第15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确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32条 个人独资

14、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2023.2.20第3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13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居处、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18条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其次十六条规定解散

15、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26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方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变更、注销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 2023.3.30第2条:有经营实力的公民,按照本条例规定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3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依据国

16、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托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9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依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确实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10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

17、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11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 依法须取得行政答应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答应证明。 第12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13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15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答应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书目和收费标准等事项。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

18、请人申请行政答应和办理登记供应指导和查询服务。 二行政惩处共728项 1.经营者擅自销售、伪造、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运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 其次款经营者擅自运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运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撤消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

19、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若干看法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第7条经营者有本规定其次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对其进行惩处。 2.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擅自运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运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

20、、然优标记等质量标记,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惩处。经营者擅自运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运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撤消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方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2023年1月26日公布第19条第一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值竞争法等法律的规

21、定,不得以不正值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下不正值竞争行为:(一)擅自运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运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第53条违背本方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惩处;违背本方法第19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惩处;违背本方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惩处;违背本方法第19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

22、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然优标记等质量标记,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 虚假表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惩处。 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18号公布,2023年8月27日起施行第53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2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 4.违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 惩处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47条 第三款违背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按照有关反不正值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惩处 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 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惩

24、处。 5.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1条 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然优标记等质量标记,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惩处。 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25、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允竞争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3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允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第5条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根据反不正值

26、竞争法第23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公用企业拒不执行惩处确定,接着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惩处。第七条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托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7.被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定,或者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 其次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值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27、按照其规定。;第23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30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 10号1993.9.2)第8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接受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在帐外暗中赐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22条经营者接受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

28、售或者购置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 1996.11.15第9条经营者违背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置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反不正值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前款的规定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0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

29、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9.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赐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赐予运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选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2023.12.28第90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赐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赐予运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选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

30、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消其药品生产答应证、药品经营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 其次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值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按照其规定。第24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31、为,消退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 务,擅自运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 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4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退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状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

32、法处以罚款。 网络交易管理方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2023.1.26第19条 第二项擅自运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第四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第53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一条的规定惩处;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惩处;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惩处;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侵扰商业隐私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

33、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其次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值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按照其规定。;第10条经营者不得接受以下手段侵扰商业隐私: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隐私; 二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以前项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私; 三违背商定或者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隐私的要求,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其所驾驭的商业隐私。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得、运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隐私,视为侵扰商业隐私;第25条违背本法第十条规定侵扰商业隐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

34、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侵扰商业隐私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起施行第7条 违背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经营者不正值有奖销售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 其次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值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按照其规定。;第13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有奖销售: 一接受谎称有奖或者有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瞒方式进行有奖

35、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26条经营者违背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1993.12.24第7条 违背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惩处。违背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瞒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14.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

36、在网络市场商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第26条、网络交易管理方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第19条 第三项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商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第53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 一条的规定惩处;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惩处;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惩处;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15.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条其次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值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按照其规定;第15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允竞争;第27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允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23.2.28第7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

38、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53条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

39、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1998.1.6第5条 违背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27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允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40、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1998.1.6第5条违背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反不正值竞争法其次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峻尚未构成犯罪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8.30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需进

41、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1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转让的,情节严峻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主席令第21号1999.8.30第58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 给他人的,

42、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背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背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19.中标人不依

43、据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峻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8.30第60条其次款中标人不依据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峻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20.经营者有违背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值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 10号1993.9.2)第3条 其次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值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按照其规定。 第28条 经营者有违背被责令暂停销

44、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值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9.2)第30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背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值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峻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

45、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值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2.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惩处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23.8.10第39条 违背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通过欺瞒、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答应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答应的惩处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23.8.10第40条 申请人通过欺瞒、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答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答应,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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