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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篇:停车管理方法 停车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入市场的全部车辆和人员,完善市场交通管理秩序,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章 停车收费 其次条 除市场自用运输装卸车辆外,其他外来车辆均需收费。 第三条 市场划定若干停车位,对外收费。 第四条 对临时停车,按时间收费,长期停车依据月票收取费用。 第五条 停车收费标准: 第六条 专人负责收费,必需给付收费收据,每天上缴财务部门收费收入,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第三章 交通规则 第七条 车辆必需遵守市场交通标记及市场管理人员指挥的行车路途。 第八条 市场内车辆限速每小时5公里。 第九条 装卸货物车辆经市场管理人员答应
2、,才能在限定区域作业。 第十条 未执有市场答应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交易场所。 第十一条 全部进出市场范围的车辆不得造成堵塞和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 市场的运载叉车应文明施工,不得破坏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市场范围内车辆一般不行鸣喇叭,除非是为了防止事故等紧急状况。第十四条 停止的车辆须关掉发动机,除非该车要进行制冷、升降操作。 第十五条 载有市场规定的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车辆一律不得在场内行驶、搬运。 第四章 停车场 第十六条 市场设停车场,专用于进出市场车辆的停放。 第十七条 市场停车场划分小汽车、货运车、卡车停放区,平面结构合理,指示牌和地面划线明白清晰。 第十八条 市场停车场不
3、得用作交易展示摊位场所。 第十九条 市场停车场出入口必需流畅,不得堵塞。 其次十条为预防交通事故,市场停车场内严禁小摊小贩进入 其次篇:机动车辆停车管理方法 机动车辆停车管理方法 一、车场 1.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场为业户车辆供应泊车场地,遵循先到先停、停满为止的原则。 2.凡进入车场的车辆都必需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3.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应遵守禁令标记。禁止在车场内洗车、修车和学习驾驶。 4.阻挡载重4吨以上的大型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特种车辆除外。5.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在指定车位线内,车主应关好门窗,宝贵物品不得留在车内。 6.按各部门规定实行收费服务。 7.若发生事故应向上级报告,并爱惜现场
4、,损坏公共设施的车辆应照价赔偿。 8.对车辆进出实行登记。 二、车库 1.业户需租用、买断车库内车位时应向进展商办理手续。 2.各管理处凭进展商书面通知办理车库的停车证,并收取车位管理费。3.持有停车证的车辆方可进入车库,无证不得入内。停车证应放置在车辆前方玻璃醒目位置。 4.对号停车,禁止占用其他车位,车主应关好门窗,宝贵物品不得留在车内。 5.车辆应遵守禁令标记,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禁止在车库洗车、修车和学习驾驶。 6.若发生事故应向上级报告,并爱惜现场,损坏公共设施的车辆应照价赔偿。 7.对车辆进出实行登记。 8.其他车辆需要进入车库必需经管理处同意。 第三篇:物业小区停车管理方法全文 物
5、业小区停车管理方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进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郑州市市区内供应物业服务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郑州市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各县(市)、上街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供应物业
6、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管理服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运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四)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亮和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两种价格管理模式。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别墅及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本钱、法
7、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本钱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应当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经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本钱。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 (一)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
8、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修理服务五项。 (二)每个服务项目根据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状况不同,分为五个收费等级。 (三)物业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综合管理服务项目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四)物业服务最终价格为五项对应等级收费标准之和。 第九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各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具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 各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物业服务项目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商定。 第十条 实行
9、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时商定。 第十一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运用前,持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等级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在实地勘验后,对具备收费条件的物业小区核定收费项目等级标准。 (一)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住宅小区总平面图;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材料; (三)申请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书面材料;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五)法人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六)物业服务合同; (七)物业承接查验报告;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
10、十二条 本方法实施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接着按原合同商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如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应征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以房屋全部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计算;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前以售房合同中商定的建筑面积为准计算。 第十五条 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并交付运用的房屋,自开发建设单位交付之日下月起,业主起先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因开发建设单位缘由未
11、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担当。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运用人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建筑)垃圾由业主或物业运用人按规定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托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推广运用集成电路卡(IC卡)的,按业主实际运用数量免费发放,丢失补办的可按本钱价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用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停车服务费,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如何运用,应当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
12、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和地下规划共用车位、道路或其他共用场地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扣除经营管理本钱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依据商定的看法或业主大会确实定运用。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在产权人取得相关产权后,可由产权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产权未明晰前,车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全部。 其次十条 物业企业代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费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其次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其次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
13、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其次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实行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或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根据、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管理形式、价格举报电话12358、行业监督电话等。 其次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背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郑价公2023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14、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第四篇:酒泉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方法 酒泉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酒泉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爱惜非机动车全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酒泉市区内两轮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城市执法监察、规划、市政、国土、房管、公安交通、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城
15、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进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车站、医院、商场、广场、影剧院、商业区、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托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托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关心。 第七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缺乏的地方,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状况下,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确定区域
16、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记。 在前款规定的状况发生转变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需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运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激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 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记及其监督电话
17、,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依据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平安。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
18、车停放标记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违背本方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背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北京市机动
19、车停车管理方法(2023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23年11月18日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运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方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
20、规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邻居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异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激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激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
21、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 1 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催促考核。 进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支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
22、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进展和道路交通平安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限制性具体规划相连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进展策略、停车场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
23、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连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依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激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2 开发利用卫生、教化、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平安论证,征求地面设施全
24、部权人看法,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进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激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运用功能和平安。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运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激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
25、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意业主停车需求的,依据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依据规定在居住区周边邻居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意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阻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运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
26、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依据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状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运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处将临时停车场停止运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运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运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
27、、运用状况、泊位数量等状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进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邻居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依据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进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28、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意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方法其次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其次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激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意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状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激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激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按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依据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方法第十三条其次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
29、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作,并为停车人供应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依据商定的时段停车;超过商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商定。 其次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4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托付经营的供应托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平安管理制度,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等; (
30、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按照本方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其次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依据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记标识,为停车人进出供应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供应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平安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
31、平安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依据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其次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状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由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其次十四条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
32、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5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供应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支配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其次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
33、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撤除。 其次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由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全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觉察擅自由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其次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依据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34、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阻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其次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6 其次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供应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途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意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扬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实行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
35、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确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运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复原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予以处理。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的规
36、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依据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其次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进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赐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峻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
37、十五条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三条其次款的规定,擅自由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7 为,复原原状。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撤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的规定,擅自由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快速复原交通;擅自由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擅自由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8、复原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由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确定马上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背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第四十条 违背本方法,属于违背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
39、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依据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背本方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阻碍公务等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处的,依法给 8 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28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