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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研究 第一篇: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探讨 湖南农业高校课程论文 学院:动物医学院班级:动医四班 姓名:刘凡学号:202340307402 课程论文题目: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探讨 课程名称:行政事业管理 评阅成果: 评阅看法: 成果评定老师签名: 日期:年月 日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探讨 姓名:刘凡学号:202340307402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有很大的比重,如何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对我国的政治和经济的进展都显得尤为重要,一旦促使二者的良性结合将在很大的程度上缓解甚至解决我国农村出现的诸多问题,实现和
2、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关键字:村民自治 法律根据 对策与建议 乡村关系 一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历程 在我国国家体制的演化历程中,乡镇建制历史久远,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以后历代多有实践。新中国成立后到1957年,中心就建立基层政权体制公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尤其是1954年公布的宪法及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设立乡、民族乡、镇政府的相关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为形成全国范围的农村基层政权体制供应了法律保障。但1958年后,随着人民公社运动的兴起,原有的乡镇政府体制遭到冲击并最终被取消,代之以人民公社体制。1975年和1978年宪法进一步从法律上确定了这一体制,强调
3、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全部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全部、队为基础,农夫被束缚在公社内,参加统一的劳动和支配。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普遍推行,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政权层次划分为中心、省、县、乡包括民族乡、镇四级,这标记着我国起先了乡镇政府体制的复原建立。从1983年到1985年,全国农村普遍将政社分开,复原乡镇政权建制。 在复原乡镇政权建制的同时,村民委员会也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组织确定下来。从它产生的必定性来看,它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后导致人民公社的经济职能以被废除,由人民公社转化过来的乡镇政权失去组织和管理农夫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后
4、的必定产物。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强化了家庭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农户获得了生产和产品支配的自主权,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队丢失了组织社会生产功能,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弱化,再加上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体制加以管理,农村中出现了确定程度的失序和混乱状况。这种状况也引起了中心的留意并在1982年以中共中心1号文件形式强调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在总结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解决好这一问题。于是,原来由人民公社担当的公共管理职能逐步转向社会,社会急迫需要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来办理农村中集体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当然,也不解除国家考虑在从农村退出后,必需培育农村社会自我管理实力,同时
5、撤社建乡后也要借助农村社会的力气来监督基层政府,维护整个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权威。村委会就这样应运而生了。 村民委员会诞生后引起了中心的高度重视,认为这是农夫群众的创建,是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形式。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随后,全国普遍开展了村委会的组建工作,各地接连制定村委会的工作制度和活动原则。到1985年2月,全国共建村委会九十四万多个,标记着村委会的建 立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 从乡镇政府的复原重建和村委会的建立历程来看,它们都是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后的必定产物。这是国家对基层限制方式的一次重大转变,是国家在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其突出特
6、点是实行政权组织和经济社会组织的分别。值得留意的是,乡镇政府是国家在农村设立的基层政权,乡镇以下设立的村委会则不在政府权力序列之中,它处于我国基层政权之下,是国家在农村的权力落脚点,是国家法定的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化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组织。但它又同乡镇政府这一国家基层政权干脆发生关系。 二.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相关关系的法律根据 从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我国以村委会为组织形式的村民自治的制度化、法律
7、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到达一个新水平。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作了原则性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关心。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关心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农村管理体制的“乡政村治格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也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 关系的本质: 1.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简洁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是简洁的上对下的行政叮嘱 2.村委会作为群众的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乡镇政府不能把大量行政工作压给村委会,形成乡镇领导代替村委会确定问题、任免
8、村委会干部的不正常格局 三.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相关问题 一从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方面来看,乡镇政府的意志往往处于强势地位。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精神,村委会是直选产生,村民在选举中应当处于主导地位,但事实上村委会选举是乡村政府、村干部和村民三方的博弈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乡镇政府作为基层国家政权,较其他各方拥有更多的权力资源,自然要使过程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进展。 二从民主决策方面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乡镇政府用行政叮嘱取代村委会的民主决策,从而侵害村委会的自治权。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与运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八大事项,村
9、委会必需提请村民会议探讨确定方可办理。有的乡镇政府超越村委会和村民大会干脆以行政叮嘱的方式向村民施加压力,有的政府不顾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进展的水平,制定的进展规划、确定的进展目标严峻脱离实际,有的乡镇政府对各村种植、产量、产值以至农夫年 均纯收入增幅等,都强行下指标,名义上是“服务群众,实质上是乡镇政府追求“政绩、侵害村民经济自主权的短期行为 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来看,乡镇政府越权干预村委会的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有权依法管理属于村民集体全部的财物,自主管理村民委员会的财政事务,实行财务公开。但有的乡镇以村委会管理实力缺乏为名,实行“村账乡站管,将村一级的财会
10、账目统一拿到乡镇,由乡镇统一管。 乡村关系上的这些问题,实质上是乡镇政府的行政限制与村委会自治权利之间的冲突,也反映了我国目前的乡村治理是一种乡镇主导型体制,即乡镇政府在村级治理中占主导地位。 四.对策和建议 一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连接起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本乡镇人民群众(主要是农夫)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 (二)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制定制度。 三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权限。 四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和农夫群众的素养。 其次篇: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探讨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探讨 姓名:* 摘要: 我国正在大力进展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乡
11、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要协调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能,然后分析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产生缘由并且提出转变乡镇政府的治理理念、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权责、推动乡镇和村级行政体制改革、探究新形势下的农村集体经济进展模式,从而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提高农村基础组织工作效率,为农村经济进展供应保障。 关键词: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职能村民自治过度自治化三管三监督 引言: 和谐社会是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而作为农业大国的我国要重视农村的进展。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如今的高校生们大部分都将目光放
12、在了城市,很少情愿在农村进展。我认为我们高校生应当多多的关注农村,关注农村的进展。而且要投入其中。 一、我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能。 乡镇政府是国家设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主要职能是进行行政管理、政府决策、经济调整、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共管理服务。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问纠纷,关心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看法、要求和提出建议,并对村民会议负责。 如今我国正在大力进展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乡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要协调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村
13、民自治制度确立以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关系。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乡村关系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有些地方甚至存在着严峻的冲突和冲突,不但制约了乡镇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进展,而且不利于我国和谐乡村社会的构建。 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1、从理论和制度上看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法定关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会的作用及互相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关心,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关心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所以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14、,不是乡镇政府的分支机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不是上下级关系。 2、现实中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有的乡镇政府仍习惯于对村委会分任务、下叮嘱、作指导,使村委会成为自己的附属,使两者关系变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有的乡镇政府为了避讳“干预村民自治,对村委会的工作不闻不问,放弃指导使两者变成平行关系。 3、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存在的问题。 1、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行政干预。 近年来,随着村民自治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存在着2种权力并存现象。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其执行机构是乡镇政 府,其功能是将国家行政管理传递到农村社会;另一种是蕴含于农村社会之中的村民自治权,其执行机构是村委会,其功能是在
15、国家有关法律范围内,通过村民公约等方式对社区加以自我管理。在实践中这2种权力并存有难以避开的内在冲突:一方面,乡镇政府管理要求强化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行政限制,弱化村民自治;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则使村民和自治组织要求削减行政干预,甚至力求摆脱乡镇政府的理。 主要表现: a.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 b.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财政监控。 c.乡镇政府利用资源优势,对村委会进行间接限制。 d.乡镇政府干预村委会民主管理体制。 2、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干预的回应。 对于乡镇政府的干预,村委会主要有2种典型回应: 一味执行或迎合乡镇政府的要求,完全听命于乡镇政府,呈现出“附属行政化倾向 ;在感受到村民对乡镇不满
16、的同时,作为村民利益的代表抗拒乡镇政府的不合理要求,抵抗乡镇行政向村一级的渗透。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已不再唯命是从,而是实行各种方式弱化、抵抗政府的过分干预。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在确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给予了村委会自治权,乡镇政府不得对村委会随便发号施令,将其作为下属组织。但也有不少村委会为了自己特定的利益,有意识地利用乡村关系的惊慌,借村民的不满抵抗乡镇,借乡镇的行政权力压制村民,强化乡镇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冲突。还有些村干部认为他们是村民选举出来的,只需对村民负责。在他们看来,村委会作为村民的合法代言人和代理人,有权确定自己的内部事务,没有必要接受乡
17、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于是,他们对应担当的关心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看法,甚至与乡镇政府明争暗抗,从而使村委会呈现出“过度自治化的倾向。 4、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出现问题的缘由。 1、思想观念落后传统的管理思维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农村民主建设的趋势。他们依法行政的实力与村民自治的进展不适应,这是造成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不协调的主要缘由。 2、权限及互相关系的法律界定模糊在社会处于转型期的背景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基层组织各自的权限以及互相关系的规定不够具体是导致乡村关系失调的重要缘由。现代民主是需要法律保障的,村民自治是法律保障下的基层民主实践。而各省出台的村民委员
18、会组织法相关实施方法都存 在众多缺陷,只有辽宁、黑龙江、湖北和新疆明确列举了乡镇政府的具体指导事项,多数省份的相关实施方法只对村委会组织法第4条做了说明和补充,并未规定具体的指导方式和内容,也未明确说明村民自治组织必需要关心的工作具体包括哪些。 3、民主监督制度有效性差。 4、我国政府体制的影晌我国的政府体制是一种压力型体制,这是造成乡村关系不规范的压力源。 3、改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措施。 转变乡镇政府的治理理念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一种剧烈的官本位意识与家长制观念,这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过度干预的思想根源。因此需从以下几点着手: 加强基层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实现从“
19、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实现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自我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与自我监督; 实现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政府通过主动推动政务公开化、透亮化进程,向老百姓公开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形成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使乡镇政府变政府权力本位为公民权利本位,变“管本位为“服务本位; 转变基层政府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常深化群众,了解民情,体恤民众疾苦,改善干群关系,为村民自治的进展供应健康的外部环境。乡镇政府的干部要提高相识,转变观念,改良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履行职责。实行人性化管理,协调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探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方法。充分发挥土生土长乡村干部的作用,使他
20、们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政为民所执,利为民所谋。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权责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能明确界定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权责。因此,要由地方政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根据建章立制,制定出上合法律、下合民意、简洁明白、便于操作的制度法规,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制定相宜当地的乡村关系条例、乡村权限条例、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规则、村委会协调乡镇政府工作规则,设立相关的惩办性规定和司法救济制度等,明确划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 在人、财、物等支配上的权力和责任,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哪些事项属于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的范围,哪些事项属于乡镇政府要
21、求村委会关心范围,以及乡镇政府应以何种方式方法指导村委会,同时明确规定乡镇政府要求村委会关心的程序。 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改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除了要完善可操作性法规,进一步明确规范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权责外,还要进行乡镇行政体制的改革。 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主动探究新形势下的农村集体经济进展模式。实践证明,村集体经济实力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村委会的服务功能和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和凝合力,也干脆影响村民自治的进展。 三、结束语。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应当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支持和关心的关系。乡镇政府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担当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在所辖
22、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各项政务工作。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不能像对待行政组织那样,接受行政手段领导村里的工作,而要从法律、政策上赐予指导。村委会也应当关心乡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教化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四、参考文献。 余红中国农夫社会负担与农村进展探讨上海:上海财经高校出版社,2023:56 王仲田乡村哟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索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23:82 于凤荣我国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体制的建立行政论坛,20o4(5):13 荣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北京:中心编译出版社,1998 第三篇: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乡镇政府
23、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是农村基层政治体制和管理体制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推动村民自治的首要问题之一。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关心。村民委员会应当关心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1998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除了重申上述规定外,又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法律的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时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在实施指导以及村民委员会在接受指导过程中必需遵循的原则,即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关心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
24、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这一法律定位是正确的。但在少数地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乡镇政府在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乡镇政府在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不敬重村民的民主权利,干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如有的乡镇政府指定、指派候选人,有的乡镇政府随便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不敬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干预村委会干部的内部分工。有的乡镇政府因为不满足村民选出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就在干部分工上做文章,不让村委会担负实际工作,或者另行聘任村会计、村出纳和妇女主任,另组工作班子抓村里的工作,致使村委会无法行使职权。三是不敬
25、重村民会议的权利,用行政叮嘱代替村民会议来确定村里的大事。如村干部的补贴数量和村级提留款的多少,应当由村民会议探讨确定。但在有的地方,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由乡镇政府确定,村提留的多少也由乡镇下文规定。又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搞教化“双基达标,有的乡镇政府为求政绩,不顾农村学生生源缺乏的实际和村级集体经济的困难,强迫村里举债建校,致使不少村债台高筑,而修建的学校又因招不到学生而只得将教室空置,造成极大奢侈,村民群众对此反映剧烈。类似的把好事办成“怨事的例子,在农村基层并不鲜见。 二、乡镇政府不能正确地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缘由 从思想相识上看,仍有部分乡镇干部和村民群众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指
26、导关系存在种种模糊相识。在乡镇干部方面,集中表如今对领导关系的留恋和对指导关系的抵触。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乡镇与村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变成了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相当部分的同志对这一转变感到不适应。同时,乡镇干部个人权威的失落感也是部分同志对指导关系产生抵触心情的重要缘由。从“为民做主到“让民做主,从发号施令到同等协商,致使一些干部感到个人权威失落,简洁有意无意地产生抵触心情。在村民群众方面,模糊相识突出地表现为一种极端民主化的倾向。有的村民认为,变更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就可以不关心乡镇政府工作,就可以不完成国家任
27、务。这种相识是极其有害的。 乡镇政府不能正确地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也存在工作方法上的缘由。第一,沿用行政叮嘱式的工作方法,强迫、蛮干、瞎指挥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个别地方为了增加行政叮嘱的权威性,至今仍在接受一些“土政策和“土方法对村实施管理。其次,不敬重客观规律的现象照旧在为害基层。各地农村的状况千差万别,要求从事基层工作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敬重客观规律,坚持分类指导和一切从实际动身。但是,一些乡镇干部习惯于用行政叮嘱指挥一切,又不深化基层了解实际状况,致使规律没有得到应有的敬重。如有的乡镇强制推行产业结构调整,毁了稻田种苎麻,挖了苎麻种西瓜,不仅生产资源受到破坏,村民群众也没有得到实际的
28、经济利益,干脆的后果是导致干部群众离心离德,政府形象受到严峻的损害。第三,滥罚款的现象照旧没有得到有效的禁止。长期以来,少数乡镇政府始终接受罚款的方法来推行政令,并把罚款作为表达管理权威和解决基层冲突的一种基本工作方法。 三、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问题的基本方法 能否正确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实现思想观念上的根本性转变。就乡镇政府和乡镇干部而言,要充分敬重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要树立和强化自治意识,办好本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管理好本村财务,抓好村里的经济工作,依法关心乡镇政府完成各项行政工作任务。 要正确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
29、的关系,还必需实现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一是要坚持以宏观管理为主。如今农村基层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户、联营或者合伙以及村民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乡镇政府必需变更过去干脆经营管理微观经济活动的工作方法。二是要坚持劝服和引导的方法。乡镇政府工作的对象不是过去生产大队那种无所不包的集体全部制经济单位,而是千家万户。因此,简洁粗暴、叮嘱主义,浮在上面的工作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必需遇事同村民群众协商,依靠宣扬激励,教化群众;依靠胜利的阅历,引导群众;依靠致富的典范,带着群众。三是要一心一意为村民群众服务。过去,有的乡镇干部把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看成是主仆关系,对村民群众动
30、不动就叮嘱、训斥、惩办,这种现象必需予以订正,乡镇干部必需真心实意地把村民群众放在主子翁的地位上去看待,必需明确管理即服务的道理,从而一心一意为村民群众服务,做好人民的公仆。四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乡镇政府行使职权必需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职权,既是政府必需履行的义务,又是政府行使职权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是越权。因此,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应当依靠本机关包括乡镇的各分支机构去行使,而不应当把一些原来应当由乡镇政府履行的行政责任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履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在法律上只负有遵守和宣扬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指示、叮嘱的义务,没有具体
31、执法的权力。对一些涉及到村的行政工作,乡镇政府认为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完成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明确授权,并相应担当有关的行政责任。 在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过程中,乡镇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指导村民委员会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一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途,让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干脆选举产生一个好的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出一个好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在选举中不指选、派选和包办代替。二是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业务素养以及管理水平,使他们能够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做好自己
32、负责的工作。三是关心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工作岗位责任制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实现依法治村。四是关心解决好村干部以及退下来的村干部个人生活遇到的各种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确保村干部队伍的稳定。 2.指导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特别是搞好本村的经济工作,为宽阔村民服好务。乡镇政府要支持和关心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诸如修桥修路、办学校、兴修水利等,村民委员会投入多少资金,村民集资多少,应由村民会议确定,乡镇政府对此应当赐予科学规划和技术上的指导和支持,必要时赐予财力上的关心;要关心村民委员会关切
33、群众的生产,建立中介服务组织和农技服务组织,为村民的产前、产中、产后供应服务,解决一家一户难以办理的事情;要关心进展村级集体经济,为进展集体经济出点子,找项目;要关心村里制定建设规划,给群众创建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要关心贫困村脱贫致富,使贫困村尽快变更面貌。 3.指导村民委员会搞好宣扬教化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乡镇政府要制定宣扬教化的具体内容,使每个村民委员会因地制宜地向群众进行宣扬教化,教化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举办健康有益的文化消遣活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革愚昧的风俗,破除封建迷信活动;教化宽阔村民遵纪遵守法律。 4.加强检查催促,提高村务工作的水平。乡镇政府对
34、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既要大胆放手,让村干部创建性的工作,又要对他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偏差进行监督检查,刚好订正。要催促制定和执行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要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看村民代表会议言路是否放开,程序是否合法,表决是否民主,从而削减村民委员会工作上的失误,让村委会干部从实践中学会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办事原则。要催促村民委员会搞好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乡镇政府应在村干部廉洁自律和自我约束方面应赐予主动引导,对作奸犯科者依根据法律法规赐予肃穆处理。 第四篇: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是什么关系 答:村民委员会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35、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能简洁地照搬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天系,必需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相适应,必需有利于村民自治的落实,有利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假如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是领导关系,乡(镇)政府把大最行政工作压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简洁变成一级行政组织,这样势必形成乡(镇)政府代村民委员会确定问题、任免村民委员会干部,这种行政领导关系势必会影响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不符合坚持村民自治的方向。所以乡(镇)人民歧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
36、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关心,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f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关心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之所以要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关心,最根本的缘由是实行村民自治、进展基层民主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是乡(镇)政府必需恪守的职责。,其次是当前我国农村很多地方还比较落后,经济、文化水平还比较低,不少人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在一些地方一些人对村民自治还不够理解,存在一些不正确的相识,村民自治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阻力。再就是村民自治的时间不长、阅历不多,有些村干部和村民对将农村的基层管理由行政管理改为村民自治这一项重要转变
37、不适应。一些村干部还有小愿干、不敢干、不知道怎样开展自治工作的问题。因此乡(镇)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关心。这不是一项可做可不做的非常工作,而是一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不行推卸的应尽职责。所以,当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困难,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关心时,乡(镇)人民政府不能以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予以拒绝。 文章转载自:杭州法律询问网 :/.cn 第五篇: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关心的关系,这是由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
38、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关心,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关心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和关心的关系,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确定的。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化、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主要表达在:1政策指导,即保证村委会的决议、确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2组织指导,即指导和关心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特别是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3工作指导,即指导村委会依法办好各项工作,如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生活看,村委会工作都离不开这种有效的指导,这是保证村民自治事业健康进展的重要条件。 村委会关心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主要表达在:1向村 民宣扬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2按时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布置的各项工作;3刚好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看法、要求和建议。 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上,关键在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自觉地敬重和维护村委会的自治地位,对村委会的工作少一些行政叮嘱和指手划脚,多一些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