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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篇: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81902 1981-08-21 1981-08-21 地方法规 中国法院网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如今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给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
2、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其次条 其次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娴熟期制的工人,在娴熟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娴熟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支配工作后,当年可享
3、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 第三条 经劳动部门批准运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接着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 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 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接着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 三项探望父母。 第四条 第四条 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来回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4、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五条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依据探亲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的父亲和母亲不同居一地的,职工前去探望其父亲和母亲时,可按实际去一地路程较远的一方计算旅途天数和报销来回路费。 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亲,应以常居地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旅途天数和路费的根据。
5、如被探望的亲属因事外出,职工到临时住地探望时,其来回路费只报销到被探望亲属的常住地,超过的部分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施工单位或流淌工地,则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状况,具体处理。 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企业按劳保卡片登记划分供给关系为准。 第六条 第六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驾驭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路程远近、交通条件作出规定。 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来回路费,职工本人
6、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而不应由父母来工作单位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工作单位探望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其一人来回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八条 第八条 职工因各种缘由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探亲规定假期的,即不应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但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原请假的假期不扣工资的,不再另发;原假期扣发一部分工资的,另补足其扣发的部分,返往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职工在探亲期间恰逢婚、丧事者,可按规定另给婚、丧事假。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未婚职工当年、已婚职工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回家料理
7、丧事时,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原来规定办理,即: 一军队干部一方,假如已经利用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状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赐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来回路费由本人自负。 二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来回路费。 三在同一年内,假如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来回路费应当退回。 第十条 第十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
8、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依据省支配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实行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三个月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运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路途不大远需要分期运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运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来回路费只按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职工在探亲来回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台风、洪水冲垮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
9、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因车船受阻而超假的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符合探亲条件职工,病假已超过六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但其回家探亲期间的工资,仍按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职工探亲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假如职工因患急病、重病,探亲期满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申请出国和去港澳探亲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申请去港澳的,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来回路途所需时间在内,
10、给假三个月;申请出国的,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来回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半年。其批准的假期工资以及国内的路途费,可参照职工探亲规定办理,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享受探亲规定待遇的归侨、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其父母或配偶回内地后,职工前去探望的,可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76部领一字第42号文规定,按探亲假待遇处理。路费报销可参照出国探亲方法,从职工居住地到出境地点国内段路费,按规定报销,超过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实行计时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依据本人标准工资发给,不包括奖金。 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规定有计时工资标准
11、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发给。 在探亲假期间,附加工资、保存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状况合理支配职工的探亲假期,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职工探亲要听从组织支配。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制度,对无故超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参照探亲规定制定具体方法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关于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省财政厅颁发的广东省职工探亲路费实施
12、方法办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探亲规定从国务院公布施行之日,即1981年3月14日起执行。过去省有关职工的探亲规定同时作废。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其次篇: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三、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规定的待遇。学徒、见习、实习期满后,即可享受。凡在六月底以前期满的当年可以探亲,六月底以后期满的,下一起先探亲。 已经
13、定级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学徒和服役期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占招工指标招收的城镇或农村的复员军人),支配当学徒的不管是否转正,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支配在三年制学徒岗位的服役年限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规定。 四、县属企业,经批准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运用的支配内临时工,和实行聘请用工制度的单位运用的聘请工,可以按固定工的规定享受规定的待遇。 五、实行公休假日轮休方法的单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将轮休假和探亲假合并运用,但轮休假一次只限运用十五天时间。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来回路费。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仍按休病假期间的规定执行
14、。 七、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缘由与配偶团聚累计到达三十天,和未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到达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缘由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到达二十天的,从其次年起先计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期。 八、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来回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九、夫妇双方分居两地,其中有一方享有休假制度,原则上应由享有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假如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状况需要再到部队
15、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赐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来回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一年内,假如职工已经享受规定的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进行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来回路费,原则上应当退回。 十、职工原与配偶,未婚职工原与父亲或母亲同在一地,后因被借调到外地工作,或被派到外地进修学习,与配偶或父亲、母亲分为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当年不再享受探亲 待遇,从其次年起先应由到外地工作或学习的职工回亲属所在地探亲,按规定报销来回路费。 十一、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16、盼遇。假如探亲来回路费超过本人原来探望父母所需的来回路费,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职工在新婚当年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十二、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假如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后不再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十三、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如其父亲或母亲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同居在一个县或一个市“包括市属县)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假如职工与配偶父母亲分别居住三地,职工可以分别去两地探亲,其探亲假期和来回路费按规定中第三条(一)、(三)和第六条办理。 十四、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自规定公布之日起,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望。 职工享受探望配
17、偶和父亲或母亲的待遇,应以其配偶和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十五、职工利用探亲假回家结婚或料理丧事,可按规定另给婚丧假。 十六、职工探亲假期原则上不能分期运用,假如职工本人确有困难,需要分期运用的,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状况下,由职工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运用,但假期不能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并按规定只报销一次来回路费。 十七、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患急病,不能按期返回的,其超过探亲假期的天数,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个别离县城较远的,由各企业根据实际状况确定。 职工在探亲来回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垮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生产、
18、工作岗位,必需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并经所在单位行政审查同意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八、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的标准工资,有生活费补贴的,可加生活费补贴,但不包括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除发给标准工资外,并发给付食品价格补贴。有增发固定工资、保存工资和粮价补贴的,也应一并发给。 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支付的工资,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本人前三个月内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收入发给。 十九、单位要作好政治思想工作,合理支配职工探亲假期,务求不要阻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
19、增加定员编制;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 度,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二十、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在本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的待遇。假如本单位没有经济实力负担,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暂缓实行。 二十一、1958年5月19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省劳动局甘劳险1981158号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若干看法的通知均予废止。 第三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探亲假 探亲假 简介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存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
20、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状况可以赐予路程假。 享受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
21、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其次年起先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赐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状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赐予路程假。上
22、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在休假期间探亲;假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支配,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待遇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依据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来回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来回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确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23、 第四篇: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 :1981-8-21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如今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给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
24、,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其次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娴熟期制的工人,在娴熟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娴熟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支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 经劳动部门批准运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接着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
25、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 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接着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第四条 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来回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五条 职工与父
26、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依据探亲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的父亲和母亲不同居一地的,职工前去探望其父亲和母亲时,可按实际去一地路程较远的一方计算旅途天数和报销来回路费。 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亲,应以常居地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旅途天数和路费的根据。如被探望的亲属因事外出,职工到临时住地探望时,其来回路费只报销到被探望亲属的常住地,超过的部分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施工单位或
27、流淌工地,则由职工所在单 位根据实际状况,具体处理。 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企业按劳保卡片登记划分供给关系为准。 第六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驾驭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路程远近、交通条件作出规定。 第七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来回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而不应由父母来工作单位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工
28、作单位探望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其一人来回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八条 职工因各种缘由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探亲规定假期的,即不应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但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原请假的假期不扣工资的,不再另发;原假期扣发一部分工资的,另补足其扣发的部分,返往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职工在探亲期间恰逢婚、丧事者,可按规定另给婚、丧事假。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未婚职工当年、已婚职工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第九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原来规定办理,即: 一军队干部一方,假如已经利用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状况
29、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赐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来回路费由本人自负。 (二)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来回路费。 三在同一年内,假如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来回路费应当退回。 第十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依据省支配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实行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三个月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 具备
30、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运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路途不大远需要分期运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运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来回路费只按规定报销一次。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职工在探亲来回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台风、洪水冲垮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因车船受阻而超假的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十三条 符合探亲条件职工,病假已超过六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
31、报销一次探亲路费,但其回家探亲期间的工资,仍按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职工探亲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假如职工因患急病、重病,探亲期满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申请出国和去港澳探亲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申请去港澳的,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来回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三个月;申请出国的,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来回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半年。其批准的假 期工资以及国内的路途费,可参照职工探亲规定办理,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享受探亲规定待遇的归侨、
32、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其父母或配偶回内地后,职工前去探望的,可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部领一字第号文规定,按探亲假待遇处理。路费报销可参照出国探亲方法,从职工居住地到出境地点国内段路费,按规定报销,超过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 第十五条 实行计时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依据本人标准工资发给,不包括奖金。 实行计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规定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上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发给。 在探亲假期间,附加工资、保存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状况合理支配职工的探亲假期,不要影响生产和
33、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职工探亲要从组织支配。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制度,对无故超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参照探亲规定制定具体方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关于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省财政厅颁发的广东省职工探亲路费实施方法办理。第十九条 探亲规定从国务院公布施行之日,即年月日起执行。过去省有关职工的探亲规定同时作废。 第五篇: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浙江省劳动局 浙江省人事局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浙劳薪173号
34、、浙人字052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省直属各单位: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凡本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执行探亲规定确实良时候,依据本实施细则办理。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如今由职工供给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的时候,包括转为正式职工以前的试用期、临时工作期、见习期、实习期和娴熟期。经组织批准调动。其调动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五、大、中专毕业生、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娴熟工在学习、见习、实习、娴熟期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
35、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下半年转正的自下半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对原是复员退伍军人的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和娴熟工,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六、职工的配偶是实行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当由配偶在寒署假期间进行探亲,职工本人不能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假如这种假期少于探亲规定的假期,可由本单位适当支配,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七、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工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八、集中共同休假日轮休的职工和请病假连续三十天和三十天以上的职工指不是回家的,都照旧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九、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
36、家属团聚过三十天和三十天以上的如家属来探望,职工因病在家养息或者趁便回家等不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十、探亲规定其次条 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十一、利用停工期间回家探亲的,探亲期间工资依据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百分之百发给。 十二、实行提成工资制企业的职工探亲假期工资,由企业行政负担。 十三、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期工资,有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发给。没有工资标准的,按给假以前三到六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发给。 十四、职工经行政批准的事假,不包括在探亲假期内。 十五、各单位要合理支配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阻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
37、增加人员编制。 十六、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十七、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依据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 十八、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九、关于职工探亲路费报销问题,可按浙江省财政厅81财预字第25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办理。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公布之日即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一九五八年六月十一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十一、县以上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