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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暂行方法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 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进展,推动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全部者和土地运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暂行方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暂行方法 二八年三月二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 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进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全部者和土地运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确实定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爱惜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看法试行成委发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领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保持土地全部权不
3、变的前提下,实行运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次章 产权界定 第五条 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组农夫集体全部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全部权;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全部权;属于乡镇农夫集体全部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全部权。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者,为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全部证和
4、集体土地运用证。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八条 流转土地运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需合法取得: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为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依据审批权限,经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将整理节省的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区域运用,为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包括初次流转、再次流转和抵押。初次流转包括出让、出租等形式,再次流转包括转让、转租等形式。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全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在确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并由土地运用者向土
5、地全部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转让,是指土地运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出租,是指土地全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出租给运用者运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确定年期的土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商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土地全部者将确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全部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运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供应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全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出租、作价
6、出资入股、联营和抵押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涉及现运用权人的须经运用权人同意。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不得流转: 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 四初次流转后,土地运用者未按流转合同商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 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可以实行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处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双
7、方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初次流转的,集体土地全部者和土地运用者持集体土地全部证、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决议、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合同等资料,到土地所在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土地运用权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集体土地运用证。 其次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建设农夫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 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据规划确定的用处运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处;确需变更土地用处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其次十一条 集体建
8、设用地运用权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再次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商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其次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再次流转的,流转双方持集体土地运用证、前次流转合同和再次流转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其次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再次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随之流转。 其次十四条 流转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商定支付土地运用费和供应土地。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流转合同商定请求违约赔偿。 其次十五条 流转合同商定的土地运用期届满,土地运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集
9、体土地全部者提出申请,经土地全部者同意,重新签订流转合同,支付土地运用费,办理土地登记后,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 其次十六条 流转合同商定的土地运用期届满且不续期的,土地运用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运用权注销登记,土地运用权由土地全部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依据合同商定处理。 其次十七条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运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征收手续,集体土地全部者和土地运用者应当听从,原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合同自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 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全部权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运用者,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宅基地流转的特别规
10、定 其次十八条 农户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运用证。 其次十九条 农户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三十条 激励符合确定条件的农户退出宅基地。 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含房屋的,宅基地运用权予以注销,并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国土部门为其出具退出宅基地的证明。 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含房屋,其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部门收购储备,收购价按不低于当地征地住房货币补偿标精确定,或按不低于当地征地住房现房安置标准进行住房置换,原宅基地复耕。 国土部门收购的零星分散宅基地,具备成片整理条件的,纳入土地整理项目区报批立项和验收,新增的耕地交
11、所在农夫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五章 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最低爱惜价,并根据城镇进展和土地市场状况,对基准地价和最低爱惜价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最低爱惜价。 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初次流转收益大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县、乡政府可按确定比例,从流转收益中提取为城乡统筹配套建设的资金,用于农业农村进展,具体比例由区市县探讨确定。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再次流转的收益,土地运用者与集体土地全部者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没有商定的,归土地运用者全部
12、。 农户房屋含宅基地转让的,转让收益大部分归农户全部,县、乡政府可按确定比例,从流转收益中提取为城乡统筹配套建设的资金,用于农业农村进展,具体比例由区市县探讨确定。 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统一管理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收益,并优先用于农夫的社会保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与成都市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配套运用。 本方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说明。 第三十六条 各区市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
13、运用权流转管理方法试行和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其次篇: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暂行方法 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加快小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省政府批准
14、的重点进展的中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小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住宅建设以及其他设施建设运用的土地。 本方法所称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是指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包括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 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可分为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两个层次,首次流转是土地全部者与运用者之间的流转,是指集体土地全部者将土地运用权与全部权分别,土地运用者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再次流转是指依法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运用年期内,将余期土地运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
15、、联营联建或抵押。 第四条 依据土地全部权与运用权分别、国有与集体两种产权并存、一个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有偿、有限期、有流淌的制度。 第五条 为了推动乡镇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坚持大型建设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乡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夫住宅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实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其次章 规划与支配 第七条 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及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必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小城镇建设规
16、划。 小城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小城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支配,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小城镇建设规划必需坚持集约用地和爱惜耕地的原则,小城镇建设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八条 小城镇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支配及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提出本地下一土地利用支配建议,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支配行政主管部门。 小城镇土地利用支配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驾驭、优先支配,但建设用地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支配。如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支配的,必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17、 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除依法必需征用转为国有外,可以不变更集体全部权性质,办理集体土地运用手续。 第十条 兴办乡(镇)村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运用集体全部的土地的,可以依法批准办理集体土地运用手续。 第十一条 镇政府依据“三集中进展规划和建设用地支配,可分期分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运用手续。 第十二条 镇政府运用村集体土地必需签订协议,合理处置土地权益关系,对村集体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可实行以下方式予以补偿:(一)一次性货币方式补偿;(二)从批准的建设用地中划出10%-15%的土地,留给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生产生活用地;(三)按合同商定逐
18、年向被占地村集体支付租金;(四)由村集体进行土地入股联营,参与分红。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的标准从低征收。对先补后占和购置耕地占用指标、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复垦成耕地并等量置换为建设用地以及支配外通过整理新增地的60%纳入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免缴耕地开垦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开发,通过土地市场,接受招标、拍卖等方式向土地运用者供应土地运用权。 第十五条 办理小城镇集体土地农地转用及运用手续,暂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运用费。 第十六条 土地运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集体土地运用证。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土地
19、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以下条件,可申请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一)领有集体土地运用证;(二)具有地上建筑物的合法证明;(三)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 除土地用处规定为无建筑物的土地外,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运用权不得流转。 第十八条 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一)集体土地全部者持土地全部权证等资料,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流转批准;(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权属是否清楚、土地用处是否符合现行规划、是否在村农夫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等,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流转批准书; (三)集体土地全部者取得同意流
20、转批准书后,应将流转宗地的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场挂牌,接受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运用者,签订流转合同;(四)流转双方按合同商定缴纳土地流转收益等有关费用后,持同意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运用证。 第十九条 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场挂牌,接受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用地者,签订流转合同;(二)流转双方按合同商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等有关费用后,持土地运用证、前次流转合同、本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
21、等文件,于签订本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其次十条 原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的程序:(一)土地运用者持土地全部者同意书、集体土地运用证(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流转批准;(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流转批准书;(三)土地运用者接着运用的,应与土地全部者签订流转合同,缴纳土地流转收益;需要流转的,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场挂牌,接受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运用者,签订流转合同,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四)流转双方持同意流转批准
22、书、流转合同、集体土地运用证(土地权属证明)、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其次十一条 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据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的规定以及流转合同的商定运用土地,不得变更土地用处;确需变更土地用处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其次十二条 农夫集体全部土地运用权运用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前次流转合同商定的剩余年限。 其次十三条 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流转时,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流转。
23、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实施前集体建设用地未领取集体土地运用证或未申请颁发同意流转批准书的,须在三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后,依据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五条 土地流转合同商定的运用期届满,土地运用权由土地全部者收回,其中属于土地运用权转让(包括作价出资入股)的,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据流转合同商定的事项办理。 其次十六条 土地流转合同商定的运用期届满,土地运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6个月内,按本方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其次十七条 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届满30日内,流转双方应当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其
24、次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运用权受法律爱惜,在特殊状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全部者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运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状况赐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章 土地流转收益 其次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小城镇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小城镇进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对基准地价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时,土地运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确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 本方法所称土地流转收益,是指土地运用权人在土地运用权流转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十一
25、条 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首次流转时,应当依据本方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期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运用权首次流转的,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流转收益:(一)土地运用权在确定年限内一次性转移的,按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缴纳;(二)土地运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在合同商定年限内,按每年每平方米0.40.6元一次性或逐年缴纳。 土地流转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商定。 第三十二条 农夫集体全部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是指土地运用者再次流转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减去以下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中,按确定比例收取的部分:(一)前次流
26、转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本钱、费用;(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本钱、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第三十三条 土地运用权再次流转的,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按增值额的20%缴纳;(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按增值额的30%缴纳;(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以上,按增值额的40%缴纳。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商定。 第三十四条 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收益
27、总额的2%提取业务经费。提取业务经费后的资金依据“谁全部,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三区范围之内的乡镇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按乡(镇)80%、区10%、市10%支配;村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按土地全部者80%、乡(镇)10%、区5%、市5%支配。各县的乡镇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按乡(镇)80%、县20%支配;村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按土地全部者80%、乡(镇)10%、县10%支配。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土地运用者未按批准的用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赐予惩处。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本方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
2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方法批准,擅自非法流转集体土地运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逾期不按合同商定缴纳的,流转合同无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处确定的,由作出惩处确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按
29、临沂市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农夫住宅用地管理按临沂市农夫住宅用地管理暂行方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篇:四川省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方法(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进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全部者和土地运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确实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
30、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领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削减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依据先整理集中、再流转运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全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运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
31、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次章 产权代表界定 第五条 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全部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全部权;属于乡镇农夫集体全部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全部权。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全部证和集体建设用地运用证。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
32、府统筹支配,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依据“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的原则,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一并实施;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依据“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削减挂钩的原则单独实施。 第十条 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扣除农夫集中居住用地后节余的部分,纳入市、县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统筹调配挂钩运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运用者可通过与储备机构协商或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指标有偿运用费专款用于土地综合整理和小城镇及农村新型社区
33、建设。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包括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全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在确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并由土地运用者向土地全部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转让,是指土地运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出租,是指土地全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运用者运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确定年期的土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商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土地全部者将确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收益
34、金折成股份,由土地全部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运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供应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全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抵押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 二在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整理项目区内未实施土地综合整理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初次流转后,土地运用者未按流转合同商定开工建设的。
35、 其次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可以实行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处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其次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双方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 其次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初次流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全部者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的决议和集体土地全部证,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流转申请,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市县国土
36、资源局分局核发同意流转批准书。 二土地全部者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后,按本方法其次十条的规定实施流转,并与土地运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合同; 三土地运用者持同意流转的决议、同意流转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合同等资料,到土地所在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土地运用权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集体建设用地运用证。 其次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夫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据规划确定的用处运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处;确需变更土地用处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其次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再流转的,流转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运用证、前
37、次流转合同和再次流转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其次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年限,再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商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其次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再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随之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再流转,其初次流转合同商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其次十七条 流转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商定支付土地运用费或供应土地。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流转合同商定请求违约赔偿。 其次十八条 流转合同商定的土地运用期届满,土地运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当
38、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集体土地全部者提出申请,经土地全部者同意,重新签订流转合同,支付土地运用费,办理土地登记后,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 其次十九条 流转合同商定的土地运用期届满且不续期的,土地运用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运用权注销登记,土地运用权由土地全部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依据合同商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运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征收手续,集体土地全部者和土地运用者应当听从,原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合同自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 第五章 宅基地流转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建设用地
39、运用证或宅基地运用证。 第三十二条 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在符合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爱惜等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流转。房屋报建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三十四条 激励符合确定条件的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纳入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 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偿,不得低于当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章 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最低爱惜价,并根据城镇进展和土地市场状况,对基准地价和最低爱惜价适
40、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最低爱惜价。 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取得的总收入在扣除县、乡各项投入以及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流转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优先用于农夫的社会保险。具体运用和管理按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施行之前,因各种缘由未履行用地和规划报建批准手续,已经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1、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本方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有关规定依法惩处后,完善相关手续。1999年以后占用耕地的,在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后,方可按本方法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方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说明。 第四十一条 各区市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方法的通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进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全部者和土地运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4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确实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领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削减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依据先整理集中、再流转运用的原
43、则,在保持土地全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运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次章 产权代表界定 第五条 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全部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全部权;属于乡镇农夫集体全部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 表集体行使全部权。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运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
44、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全部证和集体建设用地运用证。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支配,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 责实施。 第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依据“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的原则,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一并实施;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依据“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削减挂钩的原则单 独实施。 第十条 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扣除农夫集中居住用地后节余的部分,纳入市、县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统筹调配挂钩运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 管理。第十一条 土地运用者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