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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一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刚好向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法人竣工验收请示; 2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3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4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报告; 6营运管理单位的运用状况报告; 7工程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8档案、环保等专项验收结论。 二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
2、验收条件的,应当刚好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三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竣工验收结论,依据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在公路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2个月内,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将“公路工程竣工档案书目全部材料移交给相关主管单位、管养机构、市档案机构 其次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竣工验收支配,并按支配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支配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竣
3、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运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 三、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依据公路 工程管理权限刚好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刚好组织竣工验收。 四、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
5、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运用状况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批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看法。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五、
6、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 一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二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关心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协作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四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供应各种资料,协作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五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供应工程监理资料,协作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六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运用状况报告,协作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三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备案
7、竣工验收操作 规范及流程图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备案 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答应 二、设定根据 一2023年3月31日公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十七条规定,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刚好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刚好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
8、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列入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农村公路支配项目,本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本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含中小桥及短隧道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方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它授
9、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需进行档案、水保、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方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决算报告; 五环保、档案、消防、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批复材料; 六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报告或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七
10、、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验收完毕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多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根据: 不收费 十、询问电话:0771-5122588 投诉电话:0771-5128122 第四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法 交通部 19951115 1996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公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方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
11、路工程验收的根据: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 、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状况和监理工 作状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阅历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 工验收。 第
12、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运用价值,可分段交 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运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实行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 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分及以上者为优良;分以上、缺乏分者为合格 ;分以下者不含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运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 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 理、建设单位担当。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担当。 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需肃穆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
13、和 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动身,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其次章 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运用价值;、按附录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 鉴定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刚好组织 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 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
14、收。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 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路途: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 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 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 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 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的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以上。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
15、、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以上。其中,高 度在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平安设施 逐一检查。分别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以上。 六、交通平安设施应抽查总数的以上。 七、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爱惜工程应检查总数的以 上。 八、隐藏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 理单位和原始资料。 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 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 值接受加权平均法
16、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工程质量评分值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第十四条 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状况的报告;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状况的报告;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状况的报告; 、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状况的报告;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状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 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看法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王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需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 录,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17、或竣工验收主持单 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支配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 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到达合格以上的工程; 、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 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附录要求已 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刚好 核查交工验
18、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刚好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 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爱惜等有关单位 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困难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 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驾驭工程建设状况,应认真听取和 审议如下报告: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状况的报告;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状况的报告;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状况的报告; 、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状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状况
19、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状况 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 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表中 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其次十条 工程质量的总评分值为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的 工程质量评分占、验收综合评分占见附录表。按第 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建设项目的总评分值为分,其中工程质量总评分占,建 设管理、设计质量、监理工作、施工管理等综合评分的平均值占见附表表表。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 其次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 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
20、和格式见附录,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 各有关单位。 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各标段工程质量鉴定书由工程所在地公路工 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其次十二条 依据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 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其次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及支配单列市交通厅局可根据 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由交通部负责说明。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交公路字号文件公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法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法 1988年11月13日交
21、通部 交公路字577号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由交通部门管理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其他部门管理的公路工程可以参照执行。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工程按投资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运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根据为: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和建设单位应编制全部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六
22、条 公路工程的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 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七条 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隶属关系,由审批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担当。 第八条 验收工作必需肃穆认真,实事求是,对工程质量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动身,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其次章交工验收初验 第九条 当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资料,施工单位应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确已具备验收条件
23、,方可组织初验。 第十条 初验工作由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当地建设银行、质量监督站等单位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初验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检查小组负责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沿线设施等以及施工资料和财务进行具体检测和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初验检查和评定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受检的工程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三个层次进行评定和评分。 分项工程接受评分制:85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上到84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总评价接受“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
24、二条 初验应按以下规定全面认真地检查: 一、路途:在路途中接受的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 1 每公里抽查12处,每种路面结构或同一类型路面结构和厚度、宽度每12公里要抽查一个断面。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中桥应抽查总数的8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50以上。必要时应进行静载试验。 涵洞、挡土墙及防护
25、工程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其中、高度在4m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m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50。 五、检查沿线其他设施及路用房屋的施工质量和主要结构尺寸。 六、检查竣工文件资料,工程财务决算的状况。 第十三条 初验后,由初验领导小组提出初验报告,按投资隶属关系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初验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初验工作的组织状况; 二、工程概况及竣工工程数量; 三、工程检查状况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 四、检查时觉察的重大问题及处理看法; 五、遗留问题和未完工程处理看法以及建议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的部位; 六、附表: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汇总表。 第十四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运用
26、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运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经初验交付运用的分段工程,竣工验收可以从简进行。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经初验合格,施工单位编制好竣工资料并完成了初验中提出的有关工作,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设计文件批准单位主持验收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应包括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设银行的代表;设计、施工、养护单位的代表;初验领导小、组、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站及地方有关部门的代表。国防公路还应包括总后勤部和有关军区的代表。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应听取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设计施
27、工状况的汇报;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报告;初验领导小组的初验状况汇报;全面驾驭施工及质量状况。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对竣工工程应接受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测与复量的方法。重点检测部分的检查内容,精度要求与初验相同。检查的要求如下: 一、对初验时有争议的工程、确定返工或补做的工程及曾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应逐一检查,重点检测。 二、对于高填深挖、急弯、陡坡路段,应进行抽查和复量。抽查数量不小于上述工程总数量的20。 三、大桥和隧道应逐一检查和复量;中桥视工程状况部分抽查和复量;小桥、涵洞、挡土墙、一般构造物、路基、路面、排水和平安设施等,可抽查和复量总数的10一20。第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组对整个工程
28、质量应做出恰当的评价,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优良是指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查评定各单位工程合格率为100,同时,优良率为80以上。 合格是指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检查评定各单位工程合格率为100,同时优良率在80以下时,工程评为“合格。 通常状况下,当竣工验收检查的质量状况与初验检查的质量状况基本相符时,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可认定其初验单项工程的评定结果。再对整个工程评定质量等级。如与初验不相符时,可将竣工验收中的重点检测数据加进初验质量检查评定表中,对工程重新评分和质量评定,确定质量等级。 其次十条 对所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
29、委员会组应提出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提出对工程运用和今后管养的看法。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主持单位起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按附件格式填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包括主要限制点。 3建设根据支配、设计、概算、施工各阶段批准文号。 4建设规模全长、新建、改建。 5技术标准包括主要技术指标。 6开工及竣工日期。 7工程概预算状况及实际造价。 8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数量。 9实际消耗主要材料。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对工程评价和鉴定: 1设计与施工的优缺点。 2竣工工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程度。 3对竣工工程总造价及财务、材料方面的评价。 4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结论。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的有关确定和建议: 1确定是否准予验收和交付运用。确定接管养护日期。 2必需返工或补做的工程修竣期限及验收方法。 3运用中接管养护单位应做的调查和观测工作。 4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负的责任。 5遗留问题及处理看法。 四附件: 1初验报告。 2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总表。 其次十一条本方法自*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试行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