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回迁住宅业主临时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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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北京市回迁住宅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篇:北京市回迁住宅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为落实本物业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方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管理规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一、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土地用处:回迁住宅及配套公建。 二、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管理规约规定,协作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当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

2、运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运用物业。 三、按规划设计用处运用物业,合理运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齐、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处;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防盗网不得安装在户外;房屋外墙不得随便打孔、施工等,避开破坏外墙保温层而造成室内漏水;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和冷凝水处理;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花卉、盆栽等植物要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高空坠物;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四、疼惜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

3、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便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 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开遗撒;生活垃圾须袋装丢放在园区地面固定的分类垃圾桶内,不随便丢放在楼道、走廊和果皮箱内。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背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主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4、并为犬戴口罩;携犬外出时,应对犬束犬链。不侵占公共区域饲养家禽、鸟类等。 七、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机动车应在特地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处;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运用静音,发生噪音应快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运用支配方式为: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依次登记支配例如: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依次登记支配/轮换支配/以抽签的方式支配。 八、业主应刚好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修理;业主觉察房屋内属公共修理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

5、应刚好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实行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九、对异产毗连的物业修理,各相邻业主应主动支持、协作,不得人为阻挠修理。因阻挠修理,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担当赔偿责任。 业主应协作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修理,如因该等修理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十、如因人为缘由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十一、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规定时间之外不得从事敲、凿、刨、

6、钻等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用和修理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担当修复及赔偿责任。装修垃圾须袋装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得在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随便丢放。 十二、业主应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 十三、业主如托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修理、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十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运用专项修理资金,修理资金不敷运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十五、业主在转让或出租

7、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管理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状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商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六、业主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的各项规定,违背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运用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七、对业主违背管理规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催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起诉讼 ;违背相关法规政策的,上报有关部门。 十八、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

8、有效性。 十九、本管理规约自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及书面承诺遵守管理规约之日生效。 二十、管理规约制定人对本管理规约负有说明义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对本管理规约进行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业主管理规约。 二十一、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时,本管理规约自然终止。 附件: 承 诺 书 本人为东方玫瑰家园项目_栋_号房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具体阅读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提倡其他业主及物业运用人遵守本公约; 三、本人同意担当违背本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运用人违背本临时公约

9、的行为担当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接着有效。 承诺人签章: 业主有效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年月日 其次篇:北京市住宅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样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状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样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其次部分 物业专有部分交付、运用、修理和管理 三、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运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

10、建筑运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运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修理、运用和管理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共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爱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运用人在运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运用平安综合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担当其物业专有部分的修理养护责任。因修理养护不刚好或者未实行措施消退物业平安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相应责任。 二业主、物业运用人应当

11、依据规划用处运用物业。确需变更物业规划用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运用人应当依据规定合理运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三业主、物业运用人应当依据设计预留的位臵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臵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臵,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 四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修理、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运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运用人应当予以协作,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担当复原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运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

12、进行修理,事后应当刚好通知相关业主、物业运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状况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运用、修理和管理 五、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共享有权利、担当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六、业主、物业运用人等在运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运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运用人不当运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担当复原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

13、,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修理、养护、运行和管理。 八、业主、物业运用人在运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以下商定:。 四阳台封闭:。 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六。 七。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变更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臵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背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由物业共用部分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

14、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十、业主应当依据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平安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生疏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状况,业主、物业运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协作。 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平安事故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状况。建设单位应当协作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建设单位对业主、物业运用人出现的不符合物业共用部分运用要求的行为,可以实行指责、规劝、等方式予以劝阻。 十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

15、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状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状况。 第四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 十四、建设单位担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具体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执行。 第五部分 装饰装修 十五、装修人和装修人托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六、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报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托付的装饰装修企业。 十七、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

16、在已竣工交付运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实行措施,减轻对四周生活环境的干扰。 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要求、地点等状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十八、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建设单位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商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装修人和装修人托付的装饰装修企业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背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刚好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应当刚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十九、业主、物业运用人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正常运用的,应当刚好复原

17、;给其他业主、物业运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二十、其他: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六部分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二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到达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举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18、。二 十二、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供应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担当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筹备组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所需费用的事项(包括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的费用,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费用等)和具体数额。 第七部分 物业项目查验交接 二十三、业主共同确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具体方法依据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不免除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买卖合同商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应当担当的保修责任。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

19、 二 十五、业主、物业运用人和建设单位在物业运用、管理中产生冲突纠纷时,可以提请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违背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其他权利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二 十七、物业运用人违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担当连带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 二十八、本规约所称物业运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共居人等。 二十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担当业主义务。 三 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运用人等具有约束力。物业转让的,本

20、规约效力干脆及于物业受让人。 三 十一、本规约由业主、建设单位各持一份。三 十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协作。 三 十三、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该物业项目首个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确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是项目名称楼号、房号的买受人,已经具体阅读并承诺遵守管理规约。 临时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尚书苑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 尚书苑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运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平安与合理运用,维护公共秩 序,创建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 并共同遵

21、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全部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运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 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 箱以及其它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需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物业管理 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对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提 出质询,并得

22、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规定的期限定期公 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看法或指责。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看法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边部位的其他修理责任人担当修理养 护责任,对方不修理养护或不予协作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强制修理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运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听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确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齐、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专项修理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

23、室内装饰装修,必需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企业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状况或阻碍他人正常运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状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运用公共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担当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边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修理、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它非业主运用人在建立合法运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

24、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担当连带责任。 8、明白承诺业主及非业主运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特地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变更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态和规格、设计用处、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 4擅自损坏、撤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背规定存放易燃、

25、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便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确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

26、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运用且住用率到达50%以上时,由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托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全部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担当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托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听从业主大会作出确实定。托付他人投票的,必需出具授权托付书,否则该项托付无效。授权托付书必需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接受会议或书面征求看法等形式;会议表决实行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

27、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4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7、业主大会必需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实行;如经已住用业主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确定,可以推延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到达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确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确实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背规定的,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

28、以订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背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项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 偿并担当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专项修理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3的滞纳金。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托付的物业管理企业报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

29、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15%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全部业主和非业主运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接着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状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广安区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承诺书 为了维护 尚书苑小区各业主运用人之权益及促进小区物业管理,本人声明已平安明白并同意履行、遵守上述合同、公约及相关规章、规定的全部

30、内容。并承诺: 一、同意将来若将房产转移时,要求承让人签署与此相同的承诺书,并在房产转移达成前将该承诺书交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产公司关于房产拥有人的变更及承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同意在物业公司收到本人产权承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承接人有违背物业管理上述约及规定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将由本人及承接人共同连带担当。 承诺人: 托付代理人: 2023年月日 尚书苑小区幢单元楼门牌号 第四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上传)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运用、维护、

31、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背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笫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第一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内容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同等。 第三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运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商定,应与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一样。如有不一样商定,以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主。 其次章 物业基本状况

32、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状况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运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就相关事项商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房地产开发

33、建设单位全部;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全部。 第三章 物业的运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共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阻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业主应遵遵守法律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有利于物业运用、平安、整齐以及公允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爱惜等方面妥当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或物业运用人应按规划用处运用物业。因特殊状况需要变更物业规划用处的,应在征得全部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第十一条 业主需

34、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缴纳相关的费用。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商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 装修的留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8:301 2:00 下午:1 4:3 0l 8: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节假目的施工时间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刚好复原原状并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

35、及物业运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运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运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且不得阻碍小区其他业主的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运用人运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运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运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外墙、阳台、外门窗、屋顶、底层等部位的颜色、形态、规格),擅自变更房屋设计用处、功

36、能、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在天井、平台、庭院、屋顶或其他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私设摊点: 4、随便在非指定位置(公共部位)倾倒、堆放或抛弃垃圾、杂物;随便从高空掷物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5、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由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及阳台、外墙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饲养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其他业主子身财产损害或影响小区环境及邻里关系的宠物(如:

37、鸡、鸭、鸽子、猫、狗、蛇等);饲养犬类的业主必需向政府相关部门申领养犬答应证,进行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的注射,并向小区服务中心登记; 9、车辆随便停放,占用小区内道路和场地; 10、空调外机未安装在统一预留的位置上,擅自由外墙开洞; 11、未经申请擅自装修、安装(太阳热水器、各种接收设备、防盗网等),擅自对阳台露台进行任何形式的封闭; 12、践踏草地、侵占、损毁绿化、损坏园林设施;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4、违背上述规定,全体业主均授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制止,如不刚好整改,有权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义对违规业主进行停水、停电,并要求复原原状和赔偿损失。触犯法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追

38、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修理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修理养护行为,不得阻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及公众利益。 其次十条 因修理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赐予协作。 相关业主阻挠(或拒不协作)修理养护进行的,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平安)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状况时,必需刚好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修理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状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有关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修理养护

39、,事后应刚好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其次十二条 因修理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商定期限内复原原状。 其次十三条 物业存在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刚好实行措施消退隐患。 其次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当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有权自行或托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担当。 其次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运用和管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五章

40、 业主的共同利益 其次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制定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物业管理制度; 2、以规劝、指责、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运用人违背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其次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运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其次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方式。业主应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

41、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主动提倡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其次十九条 业主或物业运用人违背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运用、维护和管理的商定,阻碍物业正常运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业主或物业运用人违背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商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商定义务的,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运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全部或运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四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规约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重新修订,届时本规约终止。 笫三十六条 本规约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修订或补充,也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通过。 笫三十七条 本规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业主及其同住人、物业运用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业主对其同住人、物业运用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五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万锦星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为加强万锦星城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运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保障物业的平安和合理运用,维护公共秩序,提升本物业的品质,创建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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