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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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报告 关于开展财政票据治理和使用状况专项检查的报告 关于开展财政票据治理和使用状况专项检查的报告 中国地质调查局 依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票据治理和使用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地调办发201*17号)文件要求,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单位有关人员仔细学习财政票据治理相关政策规定,对本单位财政票据治理状况进展了清理自查,现将我中心自查状况汇报如下: (一)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 有效,是否存在自理非税收入工程、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时都严格执行财政票据治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治理

2、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 设置了票据治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标准、精确、完整,票据填开 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全都;3.是都存在财政票据相互船用或混用行为; 4.是都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 政票据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时都按挨次整理票据存根,并 按规定妥当保管; 6.是都存在丧失损毁票据行为,如有丧失,是否准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是都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效劳性收费行为。(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 收入是都按规定准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资

3、产处置收入是否准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治理和财政票据治理规定的其 他行为。 扩展阅读:财政部关于对中心单位财政票据治理和使用状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中心单位财政票据治理和使用状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文字号有效性财综函201*3号全文有效发文日期所属分类201*-02-06部门标准性文件为加强中心单位财政票据治理,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治理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38号)的规定,打算对中心单位201*-201

4、*年财政票据使用状况进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凡已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购了财政票据的中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心单位),均属于检查范围。上述财政票据包括在201*-201*年使用且未审查核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心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等。在上述财政票据使用时间段内已承受过审查核销(验旧购新)的中心单位,不在本次检查范围内。二、检查内容(一)中心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独立非税收入工程、擅自

5、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治理制度。1是否有专人治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治理台账;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标准、精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全都;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挨次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当保管;6是否存在丧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丧失,是否准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效劳性收费行为。(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准时足额上

6、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治理和财政票据治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三、检查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治理的打算(国发199629号);(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治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三)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四)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心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治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治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六)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治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1*47号);

7、(七)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惩罚罚款票据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1*4号);(八)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治理的通知(财综201*53号);(九)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审批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综201*100号);(十)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2号);(十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十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十三)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38号);(十四)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192号);(十五)财政部关于的补充通知(财教2

8、01*495号);(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400号);(十七)财政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1*567号);(十八)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停顿使用中心国家机关后勤效劳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财办综201*4号);(十九)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1号);(二十)财政部关于中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治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号);(二十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标准中心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治理的通知(财综201*53号);(二十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80号);(二十三)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治理的文件。四、检查方式和步骤此次检

9、查实行中心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一)自查阶段。自201*年2月15日起至4月30日止,中心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对201*-201*年已开具且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治理状况进展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严格按报表设计要求,填写中心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附件1)、201*-201*年中心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附件2)、201*-201*年中心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附件3)、201*-201*年中心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状况表(附件4),并由各中心单位的主管部门财务司(局)审核汇总后,于201*年5月15日之前,将汇总自查报告及相关报表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

10、监管中心)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其中,中心垂直治理部门应将所属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集中在各省级机构,以备检查。(二)重点检查阶段。分别对在京中心单位进展审核检查和对京外中心单位进展重点检查。自201*年5月16日起,各在京中心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自查报告、所填表格及201*和201*年使用的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直接送交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进展审核检查。其中,该两年内票据使用量较大(1000本或5万份以上)的单位,可在审核检查时间内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将派人到用票单位进展检查。财政部将组织检查组,对京外中心单位财政票据领用状况和自查状况进展重

11、点检查,详细时间另行通知。财政部将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下达处理打算。五、检查要求中心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仔细学习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涉及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报送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同时,中心单位要积极协作财政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要实行有效措施,准时进展整改,确保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电话:(010)68518869,68551592。附件:1.中心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2.201*-201*年中心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3.201*-201*年中心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4.201*-201*年中心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状况表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关于开展财政票据治理和使用状况专项检查的报告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关于开展财政票据治理和使用状况专项检查的报告: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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