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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私人别墅租给两户以上人家使用(包括两户),纳入监管范围。海上、船舶、矿山井下,不属监管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最低要求,必须执行。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
2、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使用环节总体责任。 电梯的主要安全技术规范: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23),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等。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 1、电梯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资格许可,且制造日期在许可有效期内; 2、所制造型号电梯不超出型式试验范围; 3、主要安全部件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
3、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强调使用单位对维修保养的组织作用。 部分使用单位认为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即完事,后面的一切应由维保公司负责,忽略了对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及对维保活动进行组织、监督的相关职责。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取得相应项目许可的单位: 1、是否取得许可, 2、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4、3、许可等级是否覆盖维保电梯等级。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目前许多单位难以满足,有待探讨。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分管人员、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安全操作规程; 开、停、驾驶、应急操作。 (三)日常检查制度; 设备工况检查、运行环境检查及发现问题的处置规定等。 (四)维保制度; 后面有专门内容 (五)定期报检制度; 报
5、检、检验配合、组织整改、取证。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人员限制、运行时段钥匙管理人员活动范围、领用、保管、交接。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运营服务人员,主要指电梯驾驶人员;培训考核:提前取、换证,持证上岗。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如有时间,专门讲解。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缺失现象很严重,在维保、检验、监察时应注意检查此项内容,督促用户加强整改,逐步完善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
6、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新装电梯,以质保合同代替维保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质保合同不能代替维保合同,应重新签订维保合同。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 (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部分使用单位此意识
7、不强。 维保单位变更,使用单位进行变更备案时,监察机构应要求提供新维保单位 出具的“确认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见证材料。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在何处办理停用手续,到何处办理重新启用手续;相关机构的启用意见须明确: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按电梯新检规规定:停用一年以上,不进行改造或维修,经定期检验合格后即可使用;进行改造或维修,经相应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以往进行改造或大修后,按验收检验全部项目进行
8、检验;新检规规定,进行改造或大修后,增加改造及大修涉及项目检验,其他项目仍按定期检验进行,检验性质仍为监督检验。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看制度,查落实是否建立针对紧急报警的应急管理制度、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接收端设在机房,机房是否有人值守。重点检查:报警装置安装位置、报警装置工况、报警接收端是否设置值班人员、电梯运行时间是否确有专人值守。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与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不尽一致。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
9、的显著位置; 本条主要针对扶梯;对乘客或客货电梯,注意事项应贴在轿厢内;对载货电梯,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必须贴在轿厢内。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对医院用梯应灵活理解,主要针对手术、病人运送等情况;2.5m/s,主要考虑旅游公共场所;对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主要防止人员误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
10、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关于预案制定,建议电梯维保单位提供范本,并协助使用单位作进一步修改;使用单位制订预案,维保单位制订具体应急措施,配合部门制订各自分预案;关于应急演练,通常应由使用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如:维保、医疗、消防、质监、安管等,同时响应;通过安全检查等方式,监察机构应督促大的或特殊的使用单位逐步规范建立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具体敏感场所,条款中已列举。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本款只是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中的一个具体步骤。使
11、用单位组织施救,但具体救援作业(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应主要由专业维保公司承担。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要形成记录:故障时间、现象描述或记录、处置程序、解决措施、实施人员、结果报告等。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事故非故障。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施工环境土建等、必要的施工条件供电等、辅材、费用等;必要环节的监督确认签字。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
12、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本款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相关人员的外部及内部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有
13、待探讨。实施救援要看相关制度规定。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本条是对岗位责任制的具体体现之一。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
14、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偏离本条的情况较常见,尤其是设备产权或使用管理权转移时。使用单位变更时,维保、检验、检查机构应加强合作协调,督促相关使用单位完成安全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的移交,尤其是维保单位对信息了解的更为及时,应提醒新进单位注意移交过程中的资料移交事宜。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
15、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通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乘用须知、宣传活动等进行告知、普及。 对新建住宅区,提前介入宣传,益处较多。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
16、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接保全面检查测试出具意见确认接保签订维保合同转入正常维保。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对所维保电梯,要制订维保方案;坚决杜绝 “隐患维保”、“问题维保”或“故障维保”。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类型主要指有无机房、扶梯、高层高速、特殊结构等;演练要留下见证材料。 (三)设立24小时维保
17、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新条例规定,电梯困人2小时以上,属特种设备事故。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维保记录一式两份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18、统一组织培训考核,个人证应由公司保存。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自行检查项目应覆盖本规则和定期检验的全部项目;定期检验前,向检验机构提供一份完整的自检记录或报告(内容齐全、格式正规、人员签字、公司盖章) ,以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时核查及存档。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
19、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督部门报告。 发祥严重隐患不报,继续维保的,一经查实,当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针对附件项目(内容),各公司要制订相应的维保记录表格。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
20、养计划与方案。 项目(内容),指相关附件规定的项目(内容)。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维保单位提交报告后,使用单位接收人应签收;如使用单位拒签,查实后应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
21、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否则对维保行为不予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
22、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属维保质量内部监控。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出于设备的特殊功能和特殊要求考虑,常规维保可能兼顾不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物业公司、租赁人等。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
23、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0.1 本标准规定的主要部件包括部分对电梯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部件,未包括易损部件、采用新技术及在用电梯中应用较少的部件等。 【释义】本标准关注的主要是安全相关的部件,易损件的更换是日常维护工作内容之一,因此本标准不考虑日常维保中经常更换的易损件。 ? 新技术部件是指采用了新技术后引起的部件增减,如GB 7588一号修改单引起的门系统改进或UCMP的的增设不在本标准考虑的范围内。 0
24、.3 洪涝、地震、火灾等灾害后,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电梯整体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 【释义】本标准未包含灾害后的部件报废 0.4 对本标准未定量规定的技术条件,可参考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释义】大量的定量数据,应来自企业的资料,如使用维护说明书。体现了产品的差异。 0.5 电梯主要部件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报废技术条件,或达到使用维护说明书给出的报废技术条件,优先考虑修理,如修理后仍不能符合要求或修理成本过高,需考虑报废。 ?【释义】考虑产品的经济性,优先考虑修理。所谓报废是指不能修理的报废。 0.5 电梯主要部件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报废技术条件,或达到使用维护说明书给出的报
25、废技术条件,优先考虑修理,如修理后仍不能符合要求或修理成本过高,需考虑报废。 【释义】考虑产品的经济性,优先考虑修理。所谓报废是指不能修理的报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0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和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的电力驱动强制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以及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液压电梯。对于额定速度大于6.0m/s的电力驱动曳引式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 特殊情况(如适用于残障人员、火灾情况、潜在的爆炸环境、极端的气候条件、地震情况或运输危险物品等)使用的电梯
26、,除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按照相应标准的附加要求确定报废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 24、GB 75882023和GB 2124020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主要部件 main parts 对电梯安全运行起重要作用的部件,例如:驱动主机、悬挂装置等。 注:本标准只涵盖了部分对电梯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电梯主要部件。 3.2 修理 repair 部件发生损坏、性能下降或功能失效后,通过采取更换零件、加工、修配等措施,使其恢复原有的结构和功能。 3.3 报废 discard 部件因不能继续使用或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而作废。 4 报废技术条件 4.1 总则 电梯主
27、要部件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报废技术条件且无法修理,应报废。 ?【释义】优先修理原则。本标准在编制时,主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失效或不正常可能导致的剪切、挤压、坠落、撞击、被困、电击等危险,而不考虑因环境、土建工程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导致的设备出现上述危险状态。在报废技术条件中主要考虑了设备的机械损伤、非正常磨损、锈蚀、材料老化等失效模式。 4.2 驱动主机 4.2.1 电动机 电动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达到报废技术条件: a) 电动机外壳或基座有影响安全的破裂; ?【释义】主要参考了GB 14711-2023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 中5.2电机外壳部分内容。电动机外壳或基座作为主要受力部件,若电动 机
28、外壳或基座受力处存在破裂,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1)异物侵入电动机内部,造成电动机短路; (2)外壳裂纹切断内部电路,或与电动机内部电路接触造成漏电; (3)电动机尤其是PM马达承载电梯轿厢与对重重量,外壳或基座破裂 易导致承载失效,引发安全事故。 b) 电动机轴承出现碎裂或影响运行的磨损; c) 电动机定子与转子发生碰擦; d) 电动机定子的温升或绝缘不符合GB/T 244782023中4.2.1.2要求; e) 电动机绝缘电阻不符合GB 75882023中13.1.3要求; ?【释义】主要参考GB 7588-202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13.1.3电动机的上述失效情况容易导致
29、: (1)电动机绝缘失效,引起绝缘击穿,造成人员触电; (2)产生电磁干扰,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f) 永磁同步电动机磁钢出现严重退磁,导致在GB 75882023中14.2.5.2要求的载重量范围内不能全行程运行; g) 永磁同步电动机磁钢脱落。 【释义】退磁是物理现象,这里指的是影响性能的严重退磁;磁钢脱落通过性能体现。上述2现象是同步曳引机特有的现象,一般导致不可修复,一般直接报废。 4.2.2 减速箱 减速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达到报废技术条件: a) 蜗轮副、斜齿轮、行星齿轮出现影响安全运行的轮齿塑性变形、折断、裂纹、齿面点蚀、胶合或磨损等形式的严重失效; b) 传动轴、轴承或键出现影
30、响安全运行的损坏; c) 减速箱体出现裂纹; d) 减速箱渗漏油不符合GB/T 244782023中4.2.3.8要求。 【释义】考虑了蜗轮副、斜齿轮、行星齿轮的轮齿失效,主要参考了北 京市地方标准DB11T892-2023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4.1.2、上海市地方标准DB11T610-2023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4.1. 2、浙江省地方标准DB11T610-2023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 求4.1.2以及国标 GB6067.1-202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4.2.8的相关内容。包含了减速箱失效的主要模式。 电梯正常工作时减速箱轴伸出端每小时渗漏油面积不超25cm2 。对于蜗轮
31、蜗杆减速箱,尤其要重点关注。4.2.3 制动器 制动器制动力矩应符合GB 75882023 中12.4.2要求,且响应时间应符合GB/T 244782023中4.2.2.3要求。制动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达到报废技术条件: ?【释义】制动力矩和响应时间是安全运行的基本参数,任何时候都要保证。 a) 电梯运行时,制动器的制动衬块(片)与制动轮(盘)不能完全脱离; b) 制动衬块(片)严重磨损或制动弹簧失效,导致制动力不足; c) 受力结构件(例如:制动臂、销轴等)出现裂纹或严重磨损; d) 制动器电磁线圈铁芯(衔铁)动作异常,出现卡阻现象; e) 制动器电磁线圈防尘件破损; f) 制动器绝缘电
32、阻不符合GB 75882023中13.1.3要求。 【释义】上述af是制动器失效的6种形式,最终均表现为制动力矩和制动响应时间不符合要求。本标准没有涉及到如何检测,如对d,现场检测是比较困难的,主要依靠经验。 4.2.4 曳引轮曳引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达到报废技术条件: a) 绳槽磨损造成曳引力不符合GB 75882023中9.3 a)或b)要求; b) 绳槽有缺损或不正常磨损; c) 出现裂纹。【释义】a) 曳引轮绳槽磨损是最主要的形式,会造成曳引力的增加和减小。b)绳槽缺损或不正常磨损对钢丝绳损伤极大c)裂纹一般是疲劳累积损伤的结果。上述三种情况,一般无法修理而直接报废。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000 TSGT5001_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与物业公司风险防范 电梯维护保养管理细则(最新) 电梯维护保养运行管理规程 设备维护保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