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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些啥?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 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我国大多数地区都面临亟需解决环境污染整治的环节。养殖业作为需要加强改善环境治理的行业之一,在环境治理攻坚时期,对于养殖业主,除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并了解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2、规章,同时也要了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条文,帮助养殖业主解读该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202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六章,内容包括总则、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1、第一章是总则,条例中第1-8条,明文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宗旨,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农牧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帮助养殖业主明确其主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对养殖业的监督、指导、管理及污染防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
3、污染防治工作。 【相关法条】 第一条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第二章的内容是预防,本条例中的9-14条,主要
4、规定了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禁养区的界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相关法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
5、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3、第三章的内容是综合利用与治理,本条例中15-25条,主要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相关法
6、条】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4、第四章的内容是激励措施,本条例中第26-35条,主要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养殖业的鼓励政策,引导养殖业主向科学化养殖的途径及资金支持的环境污染改造建设等项目。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
7、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5、第五章的内容是法律责任,本条例中第36-42条,主要内容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养殖户不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禁养区养殖、未进行环境评价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8、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
9、0元以下的罚款。 6、第六章的内容是附则,本条例中第43-44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依条例制定本省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本条例的生效时间。 【相关法条】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续)版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知识问答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之系列解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宣传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