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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韶府令第74号)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2023年8月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6月4日发布的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韶府202386号)同时废止。 市长郑振涛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驻韶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稳定干部思想,建设和谐韶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
2、文职干部)、士官的家属。符合就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 不在驻韶部队任职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随军家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含工作调动)安置工作,应遵循就地就近、照顾专业对口、发挥个人特长、保障基本生活和优先安置的原则,实行指令计划与自找单位、市场调节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四条 韶关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简称“安置领导组”)组织实施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办公室(简称“安置办”)设在军分区政治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驻韶各部队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安置办商编制、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
3、部门制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年度计划,报安置领导组下达。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机关。民政、公安、卫生、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七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应按照本办法完成市、县(市、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安置任务。 第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驻韶各部队在接到安置通知后,应 严格按照安置领导组下达的安置计划,及时确定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送安置办。安置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情况后,协调市
4、、县(市、区) 编制、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经市、县(市、区)安置领导组领导批准,由市、县(市、区)政府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 第九条 符合安置条件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批准随军后,应在一个月内,凭部队批文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备案表送安置办。是在职在编身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管理机构登记造册;是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等身份的,不再保留原身份,将本人档案托管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由就业管理机构登记造册;是社会无职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户口薄到就业管理机构登记失业,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且从办理登记备案当月起享受当地政府的优
5、抚待遇。凡未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随军家属,安置领导组不负责安置工作和发放生活补助。 第十条 根据驻韶各部队实际情况,每年从管理机构登记的随军家属中安置一定数量的随军家属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和指导登记在册的随军家属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做好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当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转业或工作调动时,由就业管理机构为其家属办理调动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安置: (一)团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随军家属和随军时间较长的正营职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二)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或有工作岗位的家属; (三
6、)有专业技术或本科以上学历的随军家属; (四)荣立二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及地方省级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随军家属; (五)被省、市授予荣誉称号的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到指令安置计划任务后,应在一个月内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随军家属接到政府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并上岗。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随军家属安置,不得把随军家属安排到停产、 半停产企业或无工资福利保障的岗位。随军家属原则上安排在未满编制且有岗位的单位,对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因
7、接收单位编制满员或无岗位空缺的,其编制或岗位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中解决。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接收的随军家属,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中途辞退。企业确因经济性减员,在与其它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因政策性、经济性重组而下岗,原单位又没有相应固定生活补贴的,经安置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审定,下岗后第3个月起享受政府每月400元生活补贴。并优先推荐安置就业,重新安置后,取消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驻韶部队应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服从安排。个人可自谋职业、自找单位。鼓励随军家属到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劳动权益
8、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双拥”工作领导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驻韶各部队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安置领导组对就业安置计划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安置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条件并列入就业援助对象,将随军家属的职业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同级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计划,所需资金在同级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为随军未就业的家属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符合安置条件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都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时,原则上从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中优先选取。对无故不参加职业技能
9、培训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安置计划。 第十九条 对无工作无收入暂时未能安排就业,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随军家属,驻韶各部队每年12中旬统计送安置办,经安置领导组审定后,由驻军所在县以上政府财政每人每月发放400元生活补贴。随军家属配偶调离本市、县(市、区)6个月或转业到地方报到上班的次年起,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对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或不按规定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由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县(市、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10、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暂停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调动,直至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为止。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发放生活补贴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该随军家属享受当地优抚待遇资格外,涉及地方的通报地方相关部门,涉及部队的通报该随军家属配偶所在单位的上级领导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市政府2023年6月4日颁布的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韶府202386号)同时废止。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整理) 广东随军家属政策之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福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