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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环保局招考 环保局招考:案例分析4个(烟台,很值得研究) 案 例 分 析 案例 1、某公司新上一建设项目。为尽快抢占市场,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经群众举报,市环保局及时发现了该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次日,市环保局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请问: (1)市环保局的处罚是否违法?为什么? (2)公司不服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答:(1)市环保局的处罚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先行送达行政处
2、罚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政的权利。 市环保局次日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先行告知,显然程序违法 (2)该公司可就此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案例 2、某公司的一建设 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既于 2000 年建成投产。2023 年,经群众举报,市环保局发现了其违法行为,既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8 条予以处罚。该公司随后起诉至人民法院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的两年追罚时效已过,不应再给予处罚,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市环保局的处罚决
3、定。 请问: (1)对即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未执行“三同时” 制度,并已投产的建设项目应如何处理? (2)该公司的诉讼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两年还未发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违法的行为,就不能在针对这一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可以对排污单位未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未申报排污许可证、未缴纳排污费的行为给予处罚,只要这些行为未超过两年。如果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可由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就可以给予进一步处罚,甚至责令其停业、关闭。 案例3、市环保局于2023 年12 月3 日对某电厂进行现场监测,现其燃煤锅炉超标排放,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
4、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并处罚款5 万元整。”2023 年12 月26 日,市环保局对电厂再次监测,发现其燃煤锅炉依然超标排放。市环保局再次作出处罚决:“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并处罚款 5 万元整。”电厂不服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书,向省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称: (1)市环保局以同一理由,既燃煤锅炉超标排放,连续实施两次处罚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4 条和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 6 条的规定,既“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而且,上述五次处罚决定在罚款同时,均“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 (2)电厂超标排放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处罚
5、法第29 条规定的“连续或继续状态”,应被视为一个始终持续并未终了的行为,市环保局有权对此实施一次罚款处罚,但无权实施连续多次罚款的处罚。 请问: (1) 该电厂的超标排放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多个违法行为? (2) 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答:此案为真实案例,国家环保总局内部对该案的认定存在分歧 该电厂12 月3 日的超标排放行为已被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该行为的继续状态应当随着改正限期的结束而中断;市环保局对该电厂经过限期改正之后12 月26 日发现的超标排放行为,可以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该电厂的超标排放行为,在法律上并非处于“始终继续”的状态,其
6、“超标排放的行为应被视为一个始终持续并未终了的行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市环保局对12 月26 日发现的超标排放行为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并无不当。 (意见)从时间跨度上来看12 月3 日至12 月26 日相差23 天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立案、下达处罚告知书、听政程序、下达处罚决定书为止,进行2 次处罚的时间显得仓促,环保局在处罚程序上有违法嫌疑;且“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时间不够明确,对电厂采取措施整改不够客观。第2 次处罚决定不恰当。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和法规适用关系的解释 案例:某单位实施改建,作为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
7、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单位从2023 年开始改建,到2023 年9 月28 日开业,一直未办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如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解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
8、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 年11 月29 日发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23 年9 月1 日生效实施。 根据立法法条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果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之日(即年月日)之后发生,或者虽然该违法行为在年月日之前发生但一直延续至年月日之后,对该违法行为应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保局招考 环保局 环保局 环保局 环保局 环保局 环保局 环保局报告 环保局廉政 环保局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