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教制度废除后违法行为矫治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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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劳教制度废除后违法行为矫治问题 浅析劳教制度废除后违法行为矫治问题 LHH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终成为历史。那么,后劳教时代,违法行为的矫治问题必然会被提上日程。 关键字:劳动教养 社区矫正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 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

2、不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放在社会上又会造成危害的人采取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以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处罚措施。劳动教养的对象主要是两类人: 一类是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屡教不改, 治安管理处罚不足以惩戒的、刑法又没有相应罪名, 重新放回社会又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人; 另一类是“刑法边缘行为”, 即形式上符合某一罪名, 但是并未达到刑法处罚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1 一、正视废除劳教制度的影响 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入,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凸显,其不正当性、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的缺陷是难以克服的。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论证,劳动教养制度终

3、于走到了尽头。但是,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必然会带来一系列后续问题,正视这些问题,也是后劳教时代我们面临的唯一选择。 (一)公安机关面临的选择 虽然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但是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在其替代措施还未成熟之前,公安机关的巨大压力可想而知。 劳动教养废除后,曾经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即那些所谓的“大法不犯,小法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人应该如何处理,必然会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 1 道难题,这不仅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造成重大冲击,也将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模式提出极大挑战。虽然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早已被提及,但是当到了真正被废除的时候,很多机关也还会感

4、到措手不及,对立的教养制度的依赖在短时间内不可能会完全消除,这必然会导致相应的措施可能会跟不上。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结果:其一是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可能会扩大警力,加大对社会的控制,公民个人的权利空间相对缩小,公民个人权利被侵害的潜在威胁在无形中增加;其二便是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手段的选择,为了片面追求某种效果,一些非法的或者不合理的手段可能会盲目地被采用,极其容易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当中。但是,上述问题都是可以预料到的,所以可以提前防患于未然,急早出台应对措施,减轻这种情况的影响才是首要目的。 (二)社会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我国的违法犯罪行为呈逐年上升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甚至危

5、及当政者威信和形象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频频发生。虽然我们倡导现今是权利本位的社会,但是社会管理者不会为了保护犯罪人的权利而把放松对犯罪的惩罚。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使社会丧失了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整个社会面临的压力加大。犯罪行为虽然是极少数,但是对社会的危害是广泛存在的,这时可能就会出现权利冲突,如何平衡这种冲突,而是尚待解决的问题。 对整个社会来说,违法犯罪活动是与社会同生共死的,只要有社会存在,就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因此,一个社会有违法犯罪活动并不可怕。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宽容度正在加大,社会自身的净化能力正在一步步提高,对抗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能力也在增强。因此,社会不会因

6、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而出现混乱甚至倒退。 二、“后劳教时代”的违法行为矫治 根据社会发展和法治推进的需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并对我国现有的教养形式进行梳理、整合、重构犯罪预防的制度模式,涉及到国家权力控制和社会安全的敏感神经,直接面对着诚实公民和违法犯罪人之间的人权冲突。一方面,我们既不能继续坐视法律活动自身的不透明现象,更不能容忍警察权力的恣意滥用;另一方面,又必须正视转型期间社会流动加快,城市、农村预防犯罪的能力相当脆弱的现实,并承受因社会犯罪不断增加带来的巨大压力。2因此,为避免更大的社 2 会风险,增强制度活动的可预测性,有必要选择一条相对稳妥又不断进取的制度建设的道路。 (一)劳教对象的

7、分流处理 劳教制度被废除后,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其一,行政化处理,即主张将原劳动教养的内容纳入治安处罚的范围。其二,刑事化处理,即主张将原劳动教养的内容纳入刑法的范围,不过,对纳入刑法后的原劳动教养行为的制裁,有的学者主张作为保安处分的一部分,也有的学者主张作为刑罚的一部分归入轻罪。其三,行政化和刑事化双重处理,即主张将劳教适用对象中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处罚体系;将那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处罚体系。3 第一种主张的优点是不需要扩大犯罪圈,且在立法改革上比较简便,即加重行政处罚。但是这种方案面临两个问题,其一是行政处罚不能对人身自由做出过多的限

8、制,所以对于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无能为力;其二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如果过度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制裁措施,则很难解决行政处罚程序的正当性问题,由于行政处罚并不具备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在实践中极其容易被滥用。这样的改革与国际公约的要求仍然存在差距。第二种主张需要改变我国目前刑法对犯罪的定义,以便将那些尚不够刑事处罚而被处以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作为轻罪处理。这样,不尽会造成实际犯罪量呈几何增长,也会导致我国的犯罪定义体系的变迁,带来过多的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改造我国劳教制度的建议,属于比较法研究中的嫁接错误,不足以解决劳教对象的转化处理问题。4 鉴于

9、劳教对象的复杂性,行政化和刑事化的双重处理方案可纳入考虑之列。适当扩大犯罪圈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结构,特别是轻微刑罚,从管制、拘役到有期徒刑,并有罚金和缓刑等,应当可以满足对原来劳教对象的刑事处罚的需要。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处罚较轻,对相对严重违法行为不能起到很好的处罚作用,因此可以考虑适当延长或加重某些行政处罚手段,更好地实现与刑法的对接。5 对于劳教对象进行分流之后,纳入刑法之中的案件会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于此相适应,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需要进行多元化改造。201年我 3 国刑诉法修改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果将部分劳教案件也纳入其中,用相同的程序处理显然不太合适

10、。所以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多种特别程序,使简易程序设计更加层次化、科学化,已达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被纳入行政化处理的原劳教案件,尤其是适用“保安措施”和“保安处分”的案件,面临着处理程序再造的问题。这类案件如果由法院来解决,那么就面临增设治安法庭的问题;如果将决定权保留在公安机关,则面临与国际人权公约相冲突的矛盾。基于劳教制度改革的初衷,应当考虑在法院系统增设治安法庭来处理此类案件。 (二)社区矫正的不断发展 劳教制度面临废止,但对那些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又不够刑事处罚条件的劳教处理对象应当如何处理,他们是否能被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吴宗

11、宪教授表示:“根据我自己的研究来看,劳动教养的废除跟社区矫正法律性质的变化,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但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实际上给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从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来看,现在我们基本上也达成一个普遍的共识,就是感觉到在社区矫正的执法人员里面也应该有一定数量的警察来从事相关的工作,另外一个劳动教养的这个设施,也可以用来促进社区矫正的发展,比如说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的教育,培训等等。”6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上服刑的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

12、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中国于202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23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72023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

13、定了对判 4 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2023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但是,社区矫正也面临众多困难: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障碍、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解决实际问题的有限性、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短缺。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但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在从事矫正工作时

14、也需要培训,而且还面临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大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也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利用社会资源的问题上不够充分,使得社区矫正的心理矫正难以完成。 因此,社区矫正还需在法律层面进行定义和规范。这个制度的实践基础和保障的机制,还都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它需要一个从宏观,从整个刑事法治这个角度来讨论设计和完善 ,这样使我们国家治理违法犯罪的方式,能更加从容更加科学完善,也更加有效。 (三)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作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措施,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曾两次被列入立法规划中,但一直存在反对的声音,所以至今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单行法

15、的颁布和实施,劳动教养措施被逐步分解。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践中的滥用导致其某种程度上已经污名化,而且有侵犯人权之嫌,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取代劳动教养,形成“治安管理处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刑罚”三级制裁体系。其基本理由是:以我国目前的刑罚与行政处罚适用对象而言,二者之间确实存在灰色地带需要弥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则可以适用于那些危害不大,但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对象,即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难死公安,气死法院”的人员。从此方面考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可以弥补刑罚和治安处罚的不足,是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中间选择。 在具体设计上,该改革方案的要点包括: 其一,基于劳教的实质在于较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改

16、革劳教制度 8 5 的关键在于明确划定限制和比多人身自由的界限。除了现有的劳教对象之外,还可将吸毒成瘾者的强制隔离解读、对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等“保安措施”和“保安处分”统一纳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调整范围。 其二,明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具体对象、条件、程序、执行方式、期限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问题。首先,在具体对象上,除了适用保安处分和保安措施的对象外,还包括两类,一类是触犯刑法但未达到入罪标准,但判处治安处罚又会导致处罚太轻的行为,另一类是社会危害性不大但主观恶性较大或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行为。其次,在适用和决定程序上,应当司法化或适当司法化,可考虑在法院内部增

17、设治安法庭,由治安法庭适用司法程序决定进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并遵循权利监督制约、律师介入、证据规则、救济程序等各项正当程序规则,构建我国的治安法庭诉讼程序。第三,在执行方式上应当向轻缓化方向改革,根据具体对象,可采用以开放式的社区为主,以社区和专门机构或设施结合的半开放式为辅,以专门机构和设施的封闭式为临死或个别的三级执行模式。第四,在执行期限上,严格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适用。第五,各个程序中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都是必须的,应当在设计予以体现。9 通过上述改革,“违法行为矫治教育矫治”可望实现社会管理由重管理,重控制向重服务、重科学死亡历史性转变。 综上所述,劳教制度废除后,对违法行为的矫治肯定

18、会面临一定的困境,但是只要我们采取措施,循序渐进的推进改革,这些问题必然会迎刃而解。后劳教时代的替代性制度选择也很重要,无论是社区矫治、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还是对劳教对象的分流处理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都需要克服一些固有的缺陷。因此,劳教制度的废除并不会出乎社会大众的预料,但是对于原劳教对象的矫治问题才是关键。 6 参考文献: 1刘静坤:关于四川省劳动教养和社区矫正问题的调研报告,四川警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 2王利荣:制度性教养的走向与立法选择,理性与秩序2023年版,第197页。 3赵秉志: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方案,法学研究2023年1期,第154页。 4屈学武:轻罪之法价值取向与人身权利保护,河北法学2023年第11期,第20页。 5张建伟:监禁权专属原则与劳动教养的制度困境,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第160页。 6 9张绍彦:改革制度优化功能十字路口的劳动教养叙说,法学家茶座第37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3页。 劳教制度废除后违法行为矫治问题 废除劳教制度之我见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建设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煤矿常见违法行为依据及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重婚是违法行为 消防违法行为事例 无证运输木材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举报投诉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论劳教废除之后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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