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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办事指南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材料) 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和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160100) 三、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
2、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 (二)审批内容 对本市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的材料进行审批 (三)法律效力 审批通过,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 (四)审批对象 本市印刷企业 五、审批条件 1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
3、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2、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
4、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
5、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6、;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
7、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准予批准条件的 六、审批数量 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七、申请材料 3 1、申请书; 2、上海市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5、生产设备权属证明; 6、经营场地的证明(房屋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就业情况等证明; 8
8、、验资报告。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9、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地址: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大厅 2.网上接收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十 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4370176转810 9、8111 十 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策法规处 (二)电话投诉 (021)64370176转8413 十 五、办理方式 (一)申请材料报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窗口或通过网络进行申请; (二)审批通过后,市新闻出版局将有关证件送达当事人。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办事指南印刷企业设立(出版物印刷除外)(材料) 出版资格考试辅导:印刷条例出版物印刷 申办印刷经营许可证须知(出版物印刷企业) POD环境下出版物印刷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河南) 印刷企业办事指南 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办理印刷经营许可条件 如何选择适合出版物印刷的纸张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申办材料说明 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