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资料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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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培训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首先,谢谢大家能给我这样一个与大家交流和沟通的机会。 人的一生一刻都离不开法律,掌握和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我 们在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少走许多弯路和错路。今天我就简单讲一讲法律基础知识。 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构成。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譬如宪法确认国家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国体) ,同时 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政体)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

2、定国家行政职权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譬如治 安管理处罚法 、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等都属于行政法律规范。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或其他组织之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 括合同法、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的民事法律 和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条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条款。 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譬如公司法 、 产品质量 法 、 税法 、 劳动法 、 环境保护法都是经济法的范畴。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刑 法有两个要点:1、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2

3、、犯罪行为会受到怎么样 的刑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与民法、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的行为如果违反民法,则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恢复被害人被损 害的权利为目的,主要指经济方面的补偿。但触犯刑法,则要承担刑事责 任。刑事责任则意味着轻则失去金钱和自由,重则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所 以,今天我们的讲课内容第一部分内容先讲讲刑法的基本知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刑法知识刑法知识 一、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从犯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性: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一个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思想 无论是如何有害或者多么

4、反动,只有不外化成人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2、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行为的 ,不得定罪 处罚。 修订刑法施行后,1997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共确定了 414414 个罪名个罪名。此后,经过 修改及补充,截至目前,刑法分则共有罪名罪名 455455 个个。3、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譬如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 打架行为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譬如打架过程中将对方打成轻微伤,则只 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只有将人打致轻伤以上伤情时才 会受到刑

5、罚的处罚。 二、犯罪主体二、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 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两个基本条件 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案例案例:2013 年 11 月 25 日,吴女士带着一岁大小的孙子原原乘电梯从 7 楼家里下楼玩耍。电梯抵达一楼时,她拉着孙子用的童车先走

6、出电梯。 这时从电梯外走进一个 10 岁小女孩。小女孩李某在吴女士出电梯时,将 原原抱起,电梯门自动关上。吴女士忙按电梯已来不及了。电梯监控录像 显示,电梯从 1 楼升至 25 楼的过程中,小女孩先是抱起原原,然后狠狠 摔在地上,接着反复对原原的头部、身体进行踢打。之后,电梯门打开, 小女孩将原原重重甩出门外,之后电梯门关闭。小女孩将原原从电梯抱回 25 楼家中,在客厅沙发上对原原实施殴打,后将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 致原原从阳台栏杆处坠落。公安机关已及时将调查结果向双方当事人及其 监护人进行了通报,因行为人李某只有 10 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 刑事责

7、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自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罪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 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为了使因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8、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案例:A 在菜市场买把刀回家时 看见 B 小偷 正在敲开自己家的门锁 A 就直接上去桶了 B ,B 当场死亡。A 的看见 B 在撬门所,可以报警、可 以喝止,但是直接上去一刀,这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 B 死亡的 重大损害后果,因此属于防卫守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处

9、罚,并减轻处罚。 四、刑罚:刑罚:指依照法律对对犯人适用的惩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死刑;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主刑: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 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 罚不得超过 3 年。 2、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 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 超过 1 年。 3、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 6

10、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20 年。 4、 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 罚方法。主要适用那些罪行严重,但还不必判处死刑,又需要与社会永久 隔离的犯罪分子。 5、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大恶极的 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 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二)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 34 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 35 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

11、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所以驱逐出境也属附加刑。 五、量刑量刑: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以下是在量刑过程中出现的几个概念: 1、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的法定时间内又犯特定之新罪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所致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 节。 案例: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 年年 10 月 20 日,药

12、 家鑫驾驶;车辆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将 26 岁的女服务员张妙撞倒。 但此后,药家鑫并未救制伤者,而是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后逃逸,并 再次撞伤行人后被附近群众抓获。由于当时交警部门并不知道药家鑫在第 一次事故中的犯罪行为,故对其第二次交通肇事行为进行调查后让其回家。 药家鑫回家后, 其父知道了药家鑫的犯罪行为,便送药家鑫去自首。 2011 年 4 月法院以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 此案被报道后,诸多法律从业人员认为药家鑫是属于典型的自首,属 法定从轻情节,不应当被判死刑的。但是迫于舆论压力,他还是被判死刑 了呼吁网友们不要再给司法施加压力了!有失公平! 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

13、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 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立功是法定的从宽处罚轻节。4、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判决宣 告以后但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照法定 的原则和方法,酌情决定应当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5、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 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既未犯新 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

14、就不 再执行的刑罚制度。 6、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 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7、假释:指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 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0 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 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核准,可 以不受上述执行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 等暴力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5、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 为 10 年。 六、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罚:六、几种常见的犯罪及其处罚: 1、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 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 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 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 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

16、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 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17、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 2008 年 5 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 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2008rh 12 月 14 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 17 时许,孙伟铭 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 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

18、 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 道正常行驶的长安奔奔轿车、长安奥拓轿车、福特蒙迪欧轿车、奇瑞 QQ 轿车等 4 辆轿车相撞,造成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 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 5 万余元。经鉴定, 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 134-138 公里/小时;孙伟铭 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135.8 毫克/100 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11.4 万元。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9、7 月 22 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 158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 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伟铭之父孙林表示愿意代为 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捐款帮助赔偿。经法院主持 调解,孙林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并不宽 裕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 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 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 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

20、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 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 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 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 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有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 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 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于 2009 年 9 月 8 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 690 号刑事判决,认 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

21、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4、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 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5、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犯 罪对象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 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22、,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 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 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 270 条的规 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 点呢? 司法解释标准 1 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 5 千。 由于财物

23、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 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 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案例:(要点:侵占罪)案例:(要点:侵占罪)1997 年 10 月 19 日晚某公司业务员丁某和朋 友分乘两辆的士前往歌厅唱歌。下车时,将一个装有 13 万多元现金及其 他物品的背包遗忘在的士内。当丁某发现背包遗失时,慌忙于当晚 11 时30 分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但他无法说清出租车的车牌号码和司机的相貌特 征。后民警找到载丁某等人的另外

24、一辆的士司机。该司机告诉民警丁某遗 忘背包的的士车牌号是湘 AX3144.民警立即查明该车司机叫阎某。在 10 月 20 日凌晨 4 时,当民警在一宾馆门前将阎某抓获,问其是否拾到丁某 的背包时,阎某矢口否认,说“没看见包,没一点印象” ,也不承认自己 回过家。当晚,民警在阎某的住所电视机柜里发现了丁某装有 13 万元的 背包。阎某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法院依刑法第 270 条的规定,判处有 期徒刑 2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案例(要点: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案例(要点: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2012 年 10 月 18 日,凌某在 某县城大街丢失人民币一沓,共计人民币 1 万元,

25、在多次寻找不得的情况 下,凌某求助于该县公安局。该县公安局通过街上的摄像头录像得知是金 某拾得,但金某拒不交还,也不承认。凌某就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 诉,请求追究金某的侵占罪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 二百七十条的上述规定,只有行为人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较大,拒不交出,才构成侵占罪。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遗失物是指失主 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具体 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的人。而遗忘物,则是刚 刚的、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很快回 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得者一般也知道遗

26、忘者是谁。 从上可知,本案金某拾得的是遗失物,不是遗忘物。因此,金某的行为不 构成侵占罪。 6 6、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数额巨大的,处 5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案例: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8 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 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 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仓库

27、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 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 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 4 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 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属 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 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 保护

28、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 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 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二年六个月。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燃煤,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 公司指派员工王某运输该批燃煤。王某在运输过程中见财起意,半路上将 部分燃煤运到一隐蔽处卸下,再以煤渣充数。王某的行为购成职务侵占罪。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民法知识民法知识 人一出生,就生活在家庭关系中,涉及父母、子女关系,抚养监护教 育关系,同时与社会发生诸多关系,享受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走上社会 后,便 生活在更为广泛的社会关

29、系中,如占有、使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 料,产生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关系,如因自己的 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产生损害赔偿关系。即使不幸离开人世,也会涉 及许多社会关系的变化,如婚姻的消灭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等。总之,人 生活在世上,时时刻刻都与平等地位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各种各样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有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由民 法来调整。下面我们就来讲一些民法的知识点。 一、一、 婚姻法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 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具体范围为: 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

30、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无论 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 2、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 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 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 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

31、收益。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 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 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离婚的条件及程序:二、离婚的条件及程序: (一)离婚的法定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通过殴打 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的折磨与摧残。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摧残、折磨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遗弃则指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且 有履行能力的一方,无正

33、当理由而拒绝履行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行为。 上述情况的出现,已使得夫妻双方很难在一起正常的共同生活,已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存在的基础。因此,法律规定了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 作出离婚判决。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赌博、吸毒等恶习,要耗费 大量家庭财产,并有损身心健康,有恶习者往往沉溺于其中不能自拔,已 无法去履行其应尽的家庭义务。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此等恶习屡教不改 的,人民法院应做出离婚判决。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注意两点:(1)夫妻之间分居的原 因应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2)分居的时间应该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述四项规定,并不能完全概括 夫妻双方感情

34、破裂的所有原因,因此,婚姻法规定此项兜底条款作为补充。(二)离婚的程序:离婚有两种程序,一是登记离婚,也就是通常 所说的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1、 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 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办理登记离婚的前提条件是:第一,当事人自愿离婚,达成一致的离婚协 议是真实的,其目的是为了真正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二,双方当事人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的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 理

35、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对离婚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如一方不同意 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有争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 产的分割有争议则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事宜。三、诉讼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何判决。三、诉讼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何判决。1、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 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 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

36、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 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 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 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 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 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 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2、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

37、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 生育期的。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父亲生活的。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有影 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 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 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38、四、法定继承的概念:四、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 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 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

39、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 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五、遗嘱五、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40、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 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 律行为。 特点特点: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 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 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

41、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 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 的条件。 遗嘱有效的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

42、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 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 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 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既是遗嘱人处 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 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 内容,应认定无效。 5

43、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 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 德,则也不能有效。 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 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 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 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 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

44、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 17 条第 3 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 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 继承法第 17 条第 4 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 证。 ”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 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继承法第 17 条第 5

4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 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 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 效。 ”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 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六、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 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与遗嘱的区别: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 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 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

46、须 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 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案例:王明和孤寡老人李淑珍是邻居,李淑珍老人无儿无女配偶早年 去世,老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李淑珍老人去世。王明平时对老人李淑珍不 错,李淑珍为了晚年有人照顾,就希望与王明订立抚养协议。后双方找人 起草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淑珍由王明赡养,待李淑珍百年之后由 王明取得李淑珍所有的房屋一套面积 86 平方米。随后王明尽心尽力地照 顾了李淑珍的日常生活,3 年后,李淑珍老人因病医治无效去世。李淑珍 老人的侄子魏大可得知老人去世的消息后要求继承老人的房产。王明与魏大可发生争议:王明认为根据自己和李淑珍老人签订的协议,自己应当取 得李淑珍老人遗留的房产。而魏大可认为老人无儿无女自己是李淑珍的侄 子应当继承遗产,协议不属于合同没有效力。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魏 大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自己继承李淑珍老人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明与李淑珍之间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 且王明切实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对李淑珍进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 判令驳回原告魏大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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