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投资公司文案策划(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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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投资公司文案策划(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投资公司宣传文案 xxxx是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我们专注于投资早期的高科技企业和成长型的企业。强调优秀的创业团队、先进的技术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致力于在中国协助优秀的创业者共同创建一流的高科技企业。 我们寻求投资的项目应具有庞大的市场机会、优秀的团队、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明确的市场定位或创新的业务模式等竞争优势,我们愿意与企业家一起共担风险,鼎力支持早期创新企业在中国乃至全球市场取得巨大的成功。我们对处于各种发展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包括新媒体、互联网及其他高增长的新兴领域中优秀的企业都有兴趣。我们将提供一个优良的创业环境,为处于起步阶段的

2、公司提供资金、一流的管理模式等成功所需的服务。我们资助、培养和壮大那些具有大胆创新精神和一流点子的企业家和具有成长潜力的团队和企业。我们给企业带来的不仅是雄厚的资金,我们带来的是一整套的强有力的资源。我们有把一个好的商务模式从中国或其他地区拓展到全球所需的一切资源和实施能力。我们的团队成员都拥有高科技公司的管理经验,并都亲身经历过创业的甜酸苦辣,具有扎实的管理、投资和技术背景、以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企业家在创业之初所面临的问题可以提供直接丰富的指导;当然还会积极地为我们投资的公司提供相互接触和合作的机会;为创业团队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我们,营造良好的董事会环境,辅导CEO,联络和推荐客户、合作

3、伙伴、服务机构及顾问资源,提供运营流程方面的咨询、财务和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籍此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投资公司为创业者营造一流的创业环境为己任,我们要成为创业者在创业时梦寐以求的合作伙伴,愿意提供行业资源,资金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凭借多年积累的独特资源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资本以外价值。协助那些致力于创建世界领先公司的优秀团队,把握市场机会,合力打造世界级的高科技企业,共同创造新财富。 推荐第2篇:投资公司 注册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是多少?注册投资有限公司,如果公司名称以四川开头的话,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并且要求注册资本一步到位。但是,如果以成

4、都开头的话,则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但是,如果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冠省名就没有1000万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投资有限公司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可以是完全一样的。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项目投资、项目投资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或许可的项目)。 投资公司取名: 成都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公司注册流程 :只需您一个电话,投资公司注册全部流程我们帮您搞定! 投资公司注册费用 由我们垫资,以武侯区为例: 50万注册=5000元(全包特价)

5、100万注册=7000元(全包特价) 200万注册=11000元(全包特价) 推荐第3篇:创业投资公司 创业投资公司 创业投资通常被称为“风险投资”,意指人们主动承担可能的创新风险而进行的有意义冒险创新活动或创业行为。 投资方式 联合投资: 联合投资和组合投资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措施,联合投资(也称辛迪加SYNDICATION投资)指多个创业投资者联合对同一风险企业进行投资,一方面有利于创业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项目选择的准确性,加强投资监管和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对风险企业的投资总额达到合理规模,增大了投资成功的可能性。 组合投资: 组合投资则指投资者根据项目(企业)不同发展

6、阶段对投资入股形式的要求(必需的和可能接受的方式),创业投资家采取股权、债权、准股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组合投资策略,既保证项目(企业)对资金的需要,又尽可能减少项目(企业)失败造成的损失。同时,对多家风险企业进行投资,通过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不会因一项投资的失败而满盘皆输。在创业投资行业,“决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是对这种投资方式最恰当的比喻。 创业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

7、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2、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1.创业投资业务。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

8、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材料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9、。 投资特点 创业投资是一种投资活动,与一般的投资活动自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但由于它是特定的“具有风险的投资”,因此,又具有一些与一般投资活动不同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选择投资对象、投资特性和增值服务。 (一)对投资对象的选择 国际经合组织(OECD)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投资方式研讨会”上明确指出:“凡是以高科技为基础,生产和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都可视为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不仅是高科技投资,突出高科技,而且是创新投资,突出创新。对投资对象,不仅要求科技含量高,而且要求创新性强,能够创造新产品或新服务,开辟新市场。创业投资机制涵盖金融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是个完整的创新资本化

10、的过程。 (二)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 创业投资之所以钟情于高新技术,是因为高新技术能够创造超额利润。创业投资多年来屡向世人展示奇迹,平均回报率高于30%,一旦投资成功,其回报率有时高达10倍以上,远远超过了金融市场平均回报率。但高收益总是与一定的高风险相对应。任何一项高新技术产品开拓性的构思、设计、投产、商业化过程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产生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环境风险。环境与市场等因素的变化是不可预测的,也是无法控制的,因此,创业投资失败率极高。在创业投资行业中,成功率一般不到20%,完全失败的比率在20%以上,另外60%左右不超过市场平均回报率,如美国“硅谷”就有许多企业因为管

11、理不善,资金不足,经济形势的影响等问题而半途夭折。尽管如此,投资者能够通过组合投资来分散风险,尽管单个投资有可能损失惨重,但组合收益却由于某些投资高额回报而达到丰厚的投资回报率。 (三)长期投资,资本流动性较小 企业产品开发是项系统工程,从研究开发、产品试制、正式生产到盈利,规模进一步扩大,生产销售进一步增加等多个阶段,从创业投资投入到企业盈利直至风险企业上市,再经过一段股权持有期,投资者才可以变现投资,收回资本,获得资本增值收益。一般从投资一个项目到收回投资需要3-7年甚至10年,在这段时期内,由于投入资金变现退出困难,因而资本流动性较差。 (四)权益投资 创业投资者看重的是高科技企业的成长

12、性和潜在高收益性,一般并不要求风险企业在足够长的期限之前分发股利或偿还,而是追求新兴企业成长期的高额利润。同时,风险企业拥有的宝贵财产通常为智慧与技术,难以以传统方式进行融资。创业投资正好弥补了这一资金缺口。通常以权益资本或准权益资本的方式注入资金,从而使企业得以安心长期发展。 (五)阶段性和循环性 创业投资者通常根据风险企业成长过程的不同阶段相应地把总投资资金分几次投入,上一发展阶段目标的实现成为下一阶段资金投入的前提。 由于创业企业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奋斗,才能被市场认同而获得成功。创业投资家根据项目(企业)的发展情况,将资金分期投入,最初投资额较少,随着企业逐步走上正轨,创业资本不断地跟进

13、投入。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中止资,通过这种策略把投资风险降到最低。因此,创业投资事先并没有确定的投资总量和期限,而传统投资往往是一次性支付或时间确定的分期支付。 创业投资采取的“投入-增值-退出-再投入”的循环运作方式,一旦创业投资成功,在企业上市或成长时以出售股权的方式撤出变现,收回资本获取高额利润。将增值后的资本再投入到其他风险项目,如此循环往复,实现投资资本的快速扩张。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14、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15、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

16、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

17、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

18、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

19、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

20、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

21、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

22、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 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

23、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 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 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第 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

24、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推荐第4篇:宏旺投资公司30秒宣传片文案 宏旺投资公司30秒宣传片文案 (字幕或画外音)这是缘分的邂逅,是梦想的飞翔 这是心的港湾,是财富的开始 (同期声) “我哈佛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下来了!”(女孩的声音) “我的移民签证这么快就到手了

25、!”(中年女声) “我在新加坡投资的项目挣了好几番!”(中年男声) (解说)(标红为字幕)出国留学、海外投资及定居、海外职业规划,选择宏旺。 专业、贴心、个性化。湖南宏旺投资公司董事长李艾妃女士,新加坡籍海归,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先后创办了中里巴人连锁养生品牌、新加坡国际投资公司等公司。 未来掌握在您手中! 宏旺与您走向世界舞台! 选择宏旺,选择财富人生! 字幕:【湖南宏旺投资咨询公司】 推荐第5篇:投资公司章程 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和出资方式 第四章 股权的转让及质押

26、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章 董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章 公司的基金管理人 第九章 公司的投资 第十章 公司的基金托管人 第十一章 监事会 第十二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 第十四章 公司收入、费用与可分配资金的分配 第十五章 公司解散、清算、亏损弥补与债务承担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本基金”),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27、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场所: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为:秉承“安全、稳健、诚信、增值”的投资理念,在严格的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全面系统的增值服务。在股东各方的鼎力支持下,通过多渠道融资,将人才、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有机整合,为被投资企业创造价值,与股东共同积累,大力推进被投资企业的发展,为股东带来最大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1)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

28、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X年,自公司经核准设立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前提前不少于X个月,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可以延长上述期限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每次延长X年,但累计经营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超过X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和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均以人民币货币出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名,分别是: 股东一: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法定代表人: 股东二: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29、册号为: 法定代表人: 股东三: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本公司总出资额(注册资本) 为 元人民币(注:不得低于 元人民币)。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二)在本公司存续期间,管理人任何时候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 (三)在本公司存续期间,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单个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 元人民币且该等股东均已从管理人处获得相关投资风险提示,并对此等提示已充分知悉和了解。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本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四)出资额的缴付期限: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日内完

30、成出资,且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 (五)本公司成立 内,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增加全体现有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或者以非受让现有股东股权的方式引入新股东,但新股东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本公司股东资格所设定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缴付出资之后 日内,公司应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 日内向各股东发出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出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

31、章 股权的转让及质押 第十二条 股权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权质押 股东可以依法质押其股权,但任何一方股东对其股权进行

32、质押时,需经其他各方股东的书面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时,应当在与质权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中明确,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出质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受让权;质权自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备案手续时设立,否则,质押无效。因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质押股权的股东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应持有股东的合法授权文件;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委派和更换应由其委派的董事、监事;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33、定,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五)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和认缴的增资; (三) 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七)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就以上第二项义务,各方股东确认国投高科因财政拨款延迟而迟延缴付出资行为不构

34、成违约,国投高科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资产的经营方针、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计划;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决定和

35、聘请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聘任和解聘基金管理人,决定支付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管理费数额,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全面审议; (十二) 聘任和解聘基金托管人,决定支付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数额; (十三) 定期审查公司投资是否符合既定投资目标、政策和限制;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免于召开股东会,而由全体股东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36、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之内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并在委托书中载明受托人的权利。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会可免予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期限。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则视为同意免予执行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37、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第十五条第(六)、(八)、(九)、(十一)项所述事项做出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由公司董事会一并保存,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应在股东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发送给各股东。 第七章 董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

38、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行使对投资的经营管理权,执行经营事务,作为公司股权投资之对外代表。基金管理人拥有对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权,以及根据委托管理协议收取管理费和业绩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还授权基金管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或执行对本公司之业务必需或有益的相关事务的权利,包括: (一) 按照以下规定管理和处分本公司财产: 1、根据本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负责以本公司的资金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进行股权投资,负责因该等投资行为而形成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股份,也可称为“投资性资产”)的处分(处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转让和置换等)。 2、对本公司流动资金的处分。公司未投资和

39、已回收的现金应存入托管银行,并与托管机构签订资金保管协议。 3、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除非经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公司不得购买上述投资性资产和流动资金之外的其他价值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对已有和通过合法程序购买的上述投资性资产和流动资金之外的其他价值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的处分,需经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方可执行。 (二) 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及律师、会计师对本公司业务的管理提供服务(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款的规定除外); (三) 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为本公司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公司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

40、的行动以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公司的业务活动而对公司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公司的收入、所得、亏损、折旧等事务; (五) 经本公司同意,基金管理人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职之基本原则,采取为维护或争取公司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a)按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向董事会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告;b)对影响公司(基金)净值的重大事项的发生向董事会及时做出书面报告。“重大事项”是指下列事项中的任何一项: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基金)资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或受处

41、罚情况;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基金)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大调整;其他有可能使公司(基金)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投资项目重大损失(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提起或被提起涉及公司(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措施;与公司(基金)资产有关的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出资结构或关键雇员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发生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任何其他使其不具有管理基金的资格或能力的事项;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技术或产品开发失败;被投资企业或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牵连到任何诉讼和仲裁程序,或其财产被司法或

42、行政机关所限制;基金托管人不当行为或失误等;c)在每一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做出并完成资金拨付后30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该项目投资决策全套文件;d)应董事会或本公司股东要求提交履职评估、基金净值评估以及其他基于风险预警需要加强监管所需的资料,并协助和配合公司股东行使其他权利;e) 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股东会议报告,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须在其法定权利机构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基金管理人法定权利机构授权获得根据本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对本公司相关投资和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授权期限与委托管理协议期限相同。基金管理人内设

43、的法定权利机构不得妨碍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委托管理协议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本公司董事会推荐,基金管理人决定。国投高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不占有席位,但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对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议案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就公司相关投资事项作出的任何决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有权在其认为相关投资或退出议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否决该等议案,被国投高科否决的该等投资或退出议案乙方不得施行。国投高科在收到投资议案后七(7)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出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并

44、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亲自出席方为有效(以电话、视频或者全体参会委员可以听见或看见的其他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单笔投资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总额15%的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权应由本公司董事会享有。 第二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拟订,本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投资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即以公司的名义通过认购增资、股权受让、债转股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并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经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书面授权,且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前提下,公司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投资涉及如下领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XX产业。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市场原则,公平公正的进行,不得损害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后,在完成对本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二) 在公司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得自营或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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