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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品类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外包装、产品铭牌以及产品说明书的醒目位置均应印(贴)QS标志和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以下是纳入工业产
2、品生产许可范围产品的行业编号和产品品类编号: 产品名称行业编号品类编号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00001 婴幼儿配方乳粉00004 家用燃气灶具00005 防伪标识产品00010或1900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00102或21005 棉花加工机械01001 电烤炉01202或30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02023或20301 油锯03001或201 人造板03202 电力金具电力金具04001 电力金具可锻铸铁类30001 电力金具锻压类30002 电力金具铝铜铝类30003 电力金具铸铁类30004 输电线路铁塔04002或30010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0400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050
3、01或20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05003或114 耐火材料05004或206 钢丝绳05005或120 轴承钢材05006或211 轧辊05218 冷轧带肋钢筋05322 电线电缆06001或238 内燃机06002或205 泵06003或216 调度绞车06004或140 电力整流器06008或139 电焊条06009或142 空气压缩机06010或110 砂轮06011或225 机动脱粒机06012或214 饲料粉碎机06013或047 防爆电气06014或123 蓄电池06044 机械密封06043 制冷设备06135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06206 水文仪器07002或34232 岩土
4、工程仪器07003或3423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0900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09002 税控收款机09003 金融税控收款机09004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09008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12023或33201 复混肥料13001或206 磷肥13002或214 搪玻璃设备13021或213 农药13200 化学试剂13201 溶解乙炔13202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13203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 软管组合件、钢编管13204 氯碱13205 橡胶密封制品13207 环氧乙烷13208 压缩、液化气体13209 汽车V带13210 阻燃输送带13211 过氧乙酸1321
5、2 工业硝酸13215 染料中间体13216 食品添加剂13217 硫酸13218 民用硝化棉13219 液体无水氨13220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13221 工业甲醇13222 碳化钙(电石)13223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14001或209 钻井悬吊工具14002或202 抽油机14003或206 抽油杆及其接箍14004或208 抽油泵14005或207 电热毯16001或211 助力车16002或301 香料香精16004或120 白酒16030 化妆品16108 餐具洗涤剂16114 眼镜16117 食用酒精16118或218 压力锅16203 弹条17003或260 预应力混凝土
6、铁路桥简支梁17004或162 铁路车辆闸瓦17121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17161 机动车制动液18001 公路桥梁支座18004 救生衣18005或102 防伪材料19002 防伪票证19003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21001或202 建筑外窗21002或201 建筑幕墙21003或205 建筑卷扬机21004或218 燃气调压器(箱)21204 摩托车乘员头盔22199 水泥23201 混凝土输水管23202 摩擦材料23204 石棉密封制品23214 建筑防水卷材23203 铜及铜合金管材27201 铝合金建筑型材27205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27006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29108 水
7、工金属结构34301 推荐第2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工业产品, 食品, 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8、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许可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
9、规定。 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许可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
10、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
11、请的;(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 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12、。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 产品
13、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三) 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
14、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
15、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收费: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 收费项目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 (3)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2319号); (4)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
16、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93号)。 2、计费单位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推荐第3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办理生产许可证流程: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
17、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1 人造板 2 白酒 3 电焊条 4 电线电缆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6 电热食品烤炉 7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8 预制后张法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 10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 1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12 空气压缩机 13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14 餐具洗涤剂 15 铝合金建筑型材 16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 17 砂轮 18 压力锅 19 防爆电
18、气 20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21 农药 22 机动脱粒机 23 机动车制动液 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25 水泥 26 婴幼儿配方乳粉 27 化妆品28 溶解乙炔 29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30 输电线路铁塔 31 泵 32 电力金具 33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 34 电力线载波机 35 燃气调压器(箱) 36 调度绞车 37 内燃机 38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39 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 40 铜及铜合金管材 41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 42 弹条 43 钢丝绳 44 轧辊 45 棉花加工机械 46 耐火材料47 环氧乙烷 48 氯碱 49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50
19、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 51 香料香精 52 石棉密封制品 53 摩擦材料 54 抽油泵 55 抽油杆及接箍 56 抽油机 57 搪玻璃设备58 压缩、液化气体 59 浓硝酸 60 冷轧带肋钢筋 6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62 摩托车乘员头盔 63 橡胶密封制品 64 化学试剂产品 65 染料中间体产品 66 阻燃输送带产品 67 汽车V代产品 68 机械密封产品 69 复混肥 70 混凝土输水管 71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 72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 73 电热毯 74 过氧乙酸 75 食用酒精 76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 77 建筑外窗 78 蓄电池 79 电力整流器
20、(电力电子)产品 80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 81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82 建筑卷扬机 83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管产品 84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85 防水卷材 86 助力车 87 饲料粉碎机械 88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89 油锯 90 轴承钢材 91 磷肥 92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 93 眼镜 94 建筑幕墙 95 制冷设备 96 食用化工产品 9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98 税控收款机 99 救生衣 100 民用硝化棉产品 101 硫酸产品 102 液体无水氨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咨询认证公司提供)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体系审查、
21、产品质量检验、收费、发证等办证工作程序,保证办证质量,提高办证的公正性、效能性,制定本程序。 一、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产品质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组织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体系。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2、申请、受理 1、申请: (1)凡国家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证管理的产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地区的有关企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并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企业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实事求是填报相关内容,并将填写好的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必要性),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3)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7天内负责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报送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地15天内集中统一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
23、各市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5天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7天内通知有关企业。 三、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体系的审查程序 1、凡是由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报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组织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 2、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产品,在30天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省行业有关人员对申请的企业及产品进行审查并抽样。 3、视产品特性和企业规模,审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不得超过5人。审查组成员由熟悉该类产品技术特
24、性的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或质量检验人员组成。审查人员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认可,审查组长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并对审查组的工作负责。 4、审查组的职责: (1)审查组接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查任务书后,应按任务书规定的时间期限,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2)审查组长应负责提前两天将审查组到达企业的时间、审查依据、审查计划通知企业。 (3)审查组应严格按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相关的企业必备生产条件及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记录和提交审核报告。审核记录和审核报告应在完成审核5天内由审核组长送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查工作结束后,由企业填表写审查意见反馈表,按表上规定
25、的时间寄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产品抽样、检验 1、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体系审核合格的企业,审核组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封样。抽样单一式三份,在一周内分别送指定的检验单位、企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一份。 2、企业应将审核组抽样的产品及抽样单及时送至(或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单位,并向检验单位交纳检验费用。 五、审核、上报、发证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应进行审核把关,对审核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省局有权组织重新审查。对审核组审核合格的企业,必要时由省局组织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 2、对经审核、检验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报国家质量技术
26、监督局审核、发证。收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省局在10天内寄送企业,并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 六、补证 某种产品结束发(换)证后,对无证和新建、转产的企业,允许申请补发生产许可证,补证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也应按发(换)证的条件和审核程序进行。 对非新建、转产的无证企业,应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后,方可补证。 七、临时准产证明 1、对经审核、检验合格,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在审批中的企业及产品可办理临时准产证明。 2、某种产品结束发(换)证后,对新建、转产的企业,在批量投产前可办理临时准产证明。办理的条件:产品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
27、部门核实具备必备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临时准产证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办理,有效期半年。属于非企业原因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临时准产证明)失效前15天,向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提出说明,经核实可再延长半年。 八、收费 1、审查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的规定,收取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资料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请单元产品增收440元。 2、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产品440元。 审查费和公告费由企业通过银行交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门帐户。 3、产品检验费: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
28、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企业向检验单位交纳。 除以上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生产许可证之名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对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推荐第4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取证条件 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和工艺文件; 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具有健全有效的
29、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申请材料的准备 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其上应加盖工商发照部门红色印章或提供原件以便确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申报产品范围;换证企业原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附件:如企业质量手册(两份);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企业持申报材料,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提交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受理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
30、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补正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按要求补正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生产条件审查 对属于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审查部自受理后30日内安排现场审查;对属于国家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自接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交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四)产品抽样检验 对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企业将样品送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五)审批发证 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获证企业凭介绍信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31、局大厅窗口领取生产许可证。 四、收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2319号,包括: 生产条件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加审查费440元; 产品检验费:按国家有关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公告费:400元/单元; 五、企业重新申请、补领、变更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备案所需材料: 1、发(换)证企业须提供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确认) 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企业名称变更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现发照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 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材料。如:环保证明、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明、型式检验报告
32、等。 注:企业所需准备材料以实施细则为准; 2、不合格企业重新申报须提供材料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再补充如下材料: 1)企业整改报告及验证材料 2)整改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变更生产许可证名称须提供材料(一式两份) 1)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 2)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旧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发照工商部门红色印章,现营业执照提供副本原件 3)现发照工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复印件) 4)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生产条件、生产厂址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5)生产许可证元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因遗失补领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材料(一式两份) 1)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登报声明
33、的省级主要报刊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确认) 5、委托加工企业须提供材料 1)委托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双方委托加工有效合同原件 3)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红色印章或提供原件) 4)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推荐第5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当前位置:居民首页 网上办事 居民办事指南 经营许可 政策咨询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作者: 浏览次数:481 发布日期:2023-6-29 9:12:00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34、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管理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在省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国家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国家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 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 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省审查部)受
35、省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 市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市审查部)受市局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有关事务性工作。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批准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 三、取证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省许可证办公室、各市局应及时将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新启动换(发)证产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生产企业。 2.企业应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 3为帮助企业取证,省许可证办公室、市局应及时组织细则宣贯。 4.根据产品的不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请材
36、料报送省局或市局。 5.省局或市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6.省局或市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于由国家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的情况,省许可证办公室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审查部。 (二)企业生产条件核查 1.按照产品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由国家审查部、省局或市局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核查。 1.1 由省局组织核查的,省审查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日内,组织对申
37、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市局配合核查。 1.2 由国家审查部组织核查的,国家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省许可证办公室配合核查。 1.3 由市局组织核查的,市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2.核查组织机构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核查计划,并在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3.核查组应依据产品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 4.核查组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应书面告知企业核查结果。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核查组织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对于生产条件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
38、现场核查同时,按照产品细则要求抽样并封样。 2.企业应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细则等有关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四)审定与发证 1.对由国家局审定发证的产品: 1.1 由省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国家审查部,国家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国家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国家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9、由市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市局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局审查,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1.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1.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由省局审定发证的: 2.1 市局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
40、0日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省审查部。 2.2 省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提出处理建议,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2.3 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3.1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批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许可决定后,省审查部应在5日内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发放相关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向企业颁发证书。 2.3.2 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不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审查部应在5日内打
41、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相关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履行有关送达手续,向企业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四、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如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20日内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由原审批机关审批更换证书。 (二)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20日内向原办证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
42、照复印件、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根据原审批机关不同由国家局或省局审批更换证书。 (三) 企业遗失损坏证书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向原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省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根据原审批机关不同由国家局或省局审批更换证书。 (四) 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每年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五) 标志管理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五、收费 (一)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二)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三)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23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机关交付。 (四) 公告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五)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