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卫生局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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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庐江县卫生局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庐江县卫生局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县卫生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条 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各股室负责同志负责与本股室有关的卫生新闻宣传工作,人秘股具体负责卫生新闻宣传的审核、上报、发布和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并确定

2、一名卫生新闻宣传工作通讯员或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卫生新闻信息的搜集、整理、撰写和上报工作。第四条 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和经验、特色。(二)党委、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以及本单位的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及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四)本地、本单位较大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五)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六)其他需要宣传、报送的内容。第五条 卫生新闻宣传的主要渠道包括: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各级党报党刊;各级党委、

3、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信息刊物;庐江县政府网 、 庐江县卫生局网以及其他官方网站;本单位设置的卫生信息刊物或网站。第六条 报送卫生新闻信息要突出“新” “实” “快” “精” ,即信息有新情况、新内容;内容要真实,主题明确,文题相符,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反馈信息要及时、快捷,重、特、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文字精炼,数据准确。第七条 实行卫生新闻宣传工作领导负责制。(一)凡以县政府或县卫生局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举行重大活动等,由局人秘股提供会议或活动的相关材料,拟定报道计划,报局主要领导审阅把关,局人秘股负责邀请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工作。(二)以县卫生局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举办各

4、种活动,需进行新闻报道的,由承办股室提供会议或活动的相关材料,报局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由承办股室联系落实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三)各单位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要活动,需进行新闻报道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阅把关。(四)各单位通讯员提供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由本单位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审阅把关。(五)对突发事件、敏感事件的新闻宣传报道,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管理,有效运作。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送或发布。(六)严禁未经审核私自对外报送新闻宣传信息,否则文责自负。第八条 实行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制度。 卫生新

5、闻宣传工作考核采用积分制,分基本得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一)基本得分。向县卫生局报送卫生新闻信息的基本任务分别为:局机关各股室和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合管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妇幼保健所每月不少于 2 篇,其他县直卫生单位和各镇卫生院每月不少于 1 篇。当月完成报送任务的得 10 分,未完成报送任务的不得分。每月得分的累计数即为全年基本得分。(二)加分。各单位报送的卫生新闻信息、正面新闻报道、典型事迹、经验总结、调研报告、图片新闻等被庐江卫生信息 、 庐江县卫生局网采用的每条加 5 分,被县及县以上各类媒体或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加 10 分。但不包括宣传广告、科研论文、科普作

6、品等。(三)扣分。瞒报、漏报、迟报紧急信息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发生一例扣 10 分;在国家级媒体上每出现一次负面报道扣 30 分;在省级媒体上每出现一次负面报道扣 20 分;在市级媒体上每出现一次负面报道扣 15 分;在县级媒体上每出现一次负面报道扣10 分。第九条 实行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一)表彰。先进单位:领导重视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有专(兼)职通讯员或联络员,报送的信息数量多、质量高、时效性强,无重要信息漏报和失实、失密现象,全年考核得分位于全县前三名的,由县卫生局授予“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当年出现两次以上负面报道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先进个人:热爱新闻宣传工作,积极报送信息,完成报道任务;信息意识强,遵守新闻纪律,全年无一篇失实、违纪报道;积极撰写有深度、质量高的稿件,被采用的新闻信息数量多的个人,经单位推荐、卫生局研究后,由县卫生局授予“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先进个人”称号。(二)奖励。通讯员或联络员撰写报送的卫生新闻信息被庐江卫生信息 、 庐江县卫生局网采用的每条奖励 30 元,被县及县以上各类媒体或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奖励 50 元。奖金由各单位支付。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庐江县卫生系统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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