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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一般纳税人办法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鞍山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1079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是除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第三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 (一)项规定以外
2、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 (一)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四条 凡鞍山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均应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但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道湾工业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和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第六条 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认
3、定为正常一般纳税人(需要报市局审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批,下同),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七条 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会计核算健全,即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对其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八条 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自办理完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九条 注册资金
4、在500万元(含)以上,人员在50人(含)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十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
5、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十一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第十二条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按正常一般纳税人予以认定。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税款计算 第十四条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有
6、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在次年一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 第四章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七至二十条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
7、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
8、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第五章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大中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下列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资料复印件: (一)经营场所资料。自有房产土地提供自有产权证书或土地证书;租赁经营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二)生产设备证明(仅限工业企业提供)。外购设备需提供原始发票;自制设备需提供自制证明; (三)财务报表及税收缴款书(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提供); (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企业工
9、资手册(仅限大中型商贸企业提供); (五)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仅限出口企业提供)。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规程应按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工作规程(试行)(鞍国税发20232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一般纳税人转正 第二十四条 对暂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其经营满一年后应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
10、税行为;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六条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常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二)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三)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四)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七章 一般纳税人的取消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常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 凡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六个月直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地区,由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一般纳税人办法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纳税流程 申请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申请 一般纳税人申请 申请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