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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北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依据海上突发事务分级标准,将海上突发事务分为四级。 4.1.1 特殊重大海上突发事务(级) (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务; (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平安的海上突发事务; ( 3)客船、危急化学品船发生严峻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平安的海上突发事务; (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务; (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平安造成威逼的海上突发事务; (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务; ( 7)其他可能造成特殊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务
2、。 4.1.2 重大海上突发事务(级) (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务; (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平安的海上突发事务; (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务; (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急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平安造成威逼的海上突发事务; ( 5)其他可能造成严峻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务。 4.1.3 较大海上突发事务(级) (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务; (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平安的海上突发事务; ( 3)500总吨
3、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急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平安造成威逼的海上突发事务; (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务。 4.1.4 一般海上突发事务(级) (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务; (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平安的海上突发事务; (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急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平安构成威逼的海上突发事务; (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务。 4.2 海上突发事务信息核实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海上突发事务报警后,通过
4、各种渠道尽可能收集核实以下信息: ( 1)常规信息:船舶或航空器名称、国籍;当前位置、联系方式;全部人、经营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救生器具数量和状态。 ( 2)事务信息:事务发生时间、地点;事务性质和初步缘由; 船舶的状态和损坏状况 ;载货状况(货物种类和数量、国际海上危急货物IMDG编码、包装绑扎系固状况);污染状况。 ( 3)船员、旅客信息:船员、旅客数量;伤病、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数量和状态,船上医疗救助实力。 ( 4)救助状况:已实行的自救、医疗救助措施和效果,外来力气的救助状况,救助需求。 ( 5)现场信息: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能见度、水深、海底底质。 ( 6)现场
5、旁边救助力气信息:事发觉场旁边的商船、公务船、渔船、军事舰船、设施、航空器状况。 4.3 海上突发事务信息报告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核实确认险情后,根据一般、较大海上突发事务接报后 30分钟内,重大、特殊重大海上突发事务接报后5分钟内电话报告;书面报告2小时内的时限要求报告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须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刚好通报。 5 海上突发事务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分级响应 依据海上突发事务分级标准,响应等级分为四级:级、级、级和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殊重大海上突发事务。当海上突发事务发生在重要海疆、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务,可
6、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1.1 级、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较大海上突发事务,经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授权人员同意,刚好启动、级响应,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成员单位救助力气开展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5.1.2 级应急响应 5.1.2.1 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海上突发事务,经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或授权人员同意,刚好启动级响应。 5.1.2.2 响应行动: ( 1)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进入指挥位置,指挥救助力气开展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依据海上突发事务的性质和搜救应急行动的须要,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成员、搜救专家参加搜救应急行动。 ( 3
7、)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到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搜救应急行动。 ( 4)相关成员单位成员、搜救专家组执行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指令,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1.3 级应急响应 5.1.3.1 启动条件: 发生特殊重大海上突发事务,经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指挥长或授权人员同意,刚好启动级响应。 5.1.3.2 响应行动: ( 1)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员进入指挥位置,指挥救助力气开展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成员、搜救专家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 3)副指挥长到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搜救应急行动。 ( 4)北海市人民政府在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成立海上突发事务
8、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组织召开应急处置会商会,并依据海上突发事务的性质和搜救应急行动的须要成立综合协调、应急指挥、新闻舆情、专家询问、医疗救助、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成员、搜救专家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 ( 5)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驻守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搜救应急行动,指定各工作组联系人、协调各工作组有序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5.2 应急处置 5.2.1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 ( 1)根据海上突发事务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响应位置。 ( 2)依据险情评估结果,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和详细措施。 ( 3)调集相关海上搜救应急力气和装备、物资等,执行搜救任务。 ( 4)向实施海
9、上搜救的力气明确告知海上突发事务概况、搜救任务及目的和已指定的现场指挥、现场通讯要求等事项。 ( 5)驾驭事发觉场动态状况,协调旁边船舶参加搜救。 ( 6)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与现场指挥及各海上搜救应急力气之间牢靠的通信联络。 ( 7)依据现场搜救和处置的须要,指定现场指挥。搜救行动起先后,在未指定现场指挥的状况下,由最先到达现场或担当主要任务的搜救船舶船长自动担当现场指挥职责。 ( 8)必要时,协调相关医疗急救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海上远程医疗询问和接收救治伤员等应急打算工作。 ( 9)必要时,协调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
10、管制。 ( 10)亲密跟踪搜救应急行动进展,查明海上突发事务因素,限制危急源,刚好分析评估应急措施和方案,并进行调整完善。 ( 11)因海上突发事务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设施和人员,要实行告知、疏散、撤离等平安措施。 5.2.2 现场指挥 ( 1)执行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海上搜救应急力气开展行动。 (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保持与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各搜救力气间的联系,刚好反馈现场搜救动态状况。 ( 3)支配人员收集现场搜救和处置行动的照片、录像等资料,并刚好向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传递相关资料。 ( 4)依据现场状况,对搜救方案、措施和搜救行动中(终)止提出参考看法或建议。 5
11、.2.3 海上搜救应急力气 ( 1)根据北海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刚好抵达事发觉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 2)向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本搜救力气的名称、位置、动身和抵达时间等信息。 ( 3)抵达事发觉场后,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 4)保持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络,刚好反馈有关信息。 5.2.4 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中止 受气象、海况、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无法接着进行,或者接着搜救可能严峻危及搜救人员、船舶、航空器、设施等自身平安的,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可以确定中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中止条件消逝后,应当马上复原搜救应急行动。 当作出中止或者复原搜救应急行动确定后,应将该确定向
12、参加搜救应急行动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通报。对较大等级(级)以上海上突发事务作出中止或者复原搜救应急行动的确定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备广西海上搜救中心。 5.2.5 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可以确定终止海上搜救行动(必要时,报请北海市人民政府确定): ( 1)全部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搜寻完毕。 (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 3)海上突发事务应急反应已获得胜利或紧急状况已不复存在。 ( 4)海上突发事务的危害已彻底消退或已限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2.6 信息发布 (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新闻
13、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授权人员担当,负责一般或较大海上突发事务信息发布工作。 ( 2)重大或特殊重大海上突发事务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制度执行,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供应发布口径,市委宣扬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予以协调协作。 5.3 后期处置 5.3.1 伤病员救治 由海上突发事务发生的区、县(委)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5.3.2 获救人员安置 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一般由获救人员所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全部人、经营人以及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海上突发事务发生的区、县(委)帮助安置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外事办(港澳事务办)、市台办
14、等部门协调安置。必要时,由市民政局赐予救助和临时安置。 5.3.3 死亡人员安置 由海上突发事务发生的区、县(委)民政部门处置遇难者遗体,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市外事办(港澳事务办)、市台办帮助协作外国或港澳台遇难人员的处置。对死因持有疑义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单位、个人的托付进行检验。 5.3.4 船舶、民用航空器残骸打捞 现场处置后须要对船舶、民用航空器残骸进行打捞的,由其全部人、经营人根据有关程序聘请专业打捞队伍打捞;对航行平安具有风险隐患的,海事、港口管理部门可按规定强制打捞清除。 5.3.5 归还与补偿 (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在搜救应急行动中紧急征调的单位和个人船舶、航空器、设备、
15、设施应当刚好予以归还;造成损坏(耗)或无法归还的,依据有关规定赐予合理补偿。 ( 2)对参与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气,根据北海市海(水)上搜救嘉奖和补偿管理实施暂行方法赐予嘉奖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平安防护 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平安防护。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对搜救应急行动进行平安防护工作指导,平安防护装备不足时,要刚好协调解决。涉及载运危急化学品船舶的搜救行动,要做好搜救人员的现场出入登记、医学检查等防护工作。 6.2 应急资源保障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海上搜救应急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南海救助局北海救助基地、北海海警局、北海海事局、北部湾拖轮公司北海分公司、中海石油(中
16、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北海市海上搜救志愿者协会等所属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可以用于海上搜救的船舶、设施和民用航空器。 6.3 通信保障 ( 1)北海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根据职责,协调电信企业保障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配备保障海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设备;各成员单位、有关应急力气要将通信方式告知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并保障与其联系畅通。 6.4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应指导海上紧急医学救援中心配备适应海上医疗询问、医疗救援、医疗转移和伤病员收治任务的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加强与海上紧急医学救援船的演习演练,确保必要时快速出动开展海上紧急医学救援行动。 6.
17、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供应治安保障,包括支配警力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和维护海上搜救应急现场治安秩序等。 6.6 经费保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其次十九条、北海市海(水)上搜救嘉奖和补偿管理实施暂行方法第五章执行。 6. 宣扬、培训与演练 6. .1公众信息沟通 公众信息沟通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平安学问,提高公众的平安意识,增加应对海上突发事务实力。 (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突发事务预防、应急等平安学问宣扬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平安学问宣扬工作。 ( 2)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务的常识。
18、 ( 3)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状况,开展有关突发事务应急学问的宣扬普及活动和必要应急演习。教化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中小学生海上突发事务应急学问的学习,培育学生海上公共平安意识和自救互救实力。 ( 4)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上突发事务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学问的公益宣扬。 6. .2培训 (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驾驭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学问。 ( 2)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气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平安学问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6. .3演练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应开展必要的海上搜救演练与演习,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务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
19、实力。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批准、备案 ( 1)北海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订,预案经征求有关部门看法后,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2)本预案报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7.2 预案评审、修订 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依据预案运行状况组织人员不定期对预案进行评审,当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改变、评审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刚好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说明 本预案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说明。 8 嘉奖与责任追究 8.1 在参与海上应急反应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北海市人民政府,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赐予抚恤优待;致残
20、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赐予抚恤优待。 8.2 对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报请北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赐予嘉奖。 8.3 对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搜救力气,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按规定赐予适当的嘉奖或补偿。 8.4 对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或现场指挥的协调指挥存在推诿、有意拖延、不听从、干扰,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北海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赐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 1
21、)海上突发事务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急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务。 ( 2)搜救责任区是指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担当的处置海上突发事务的责任区域。 (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4)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9.2 客船与搜救中心合作安排、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安排 已经与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制定了合作安排的客船在发生海上突发事务时,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可参照合作安排有关内容执行。须要马上撤离船上人员数量超过 100人的,还可参照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安排有关内容执行。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3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的北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北政办20232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