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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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三篇2023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三篇 在生活中,报告的运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法学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法学报告应当怎么写才合适呢?那你知道有哪些吗?下面是我整理的2023法学的实习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法学的实习报告1 我在高校学的是法律学,毕业后当然希望能够当一个律师了。可是现实的条件是当律师越来越难了,学法律的人太多了。我只好到外边去实习,当一个见习律师也是好的啊。 最终找到了实习地点了,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已经很不错了,我觉的。等一切打算好了,我就到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起先实习了。 实习期间的时间过的是很快的,一个星期结束了,我在第一周里主

2、要完成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熟识,帮助处理了事务所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对资产评估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 其次周一起先,起先进入审计业务的实际练习操作阶段,主要是在注册会计师老师的指导下做一些测试工作,帮助完成工作底稿。起初,比较生疏,就先自己翻看客户供应的各种资料,包括凭证,总分账,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表等等。然后起先进入抽查凭证工作,起先由老师写出须要抽查的内容和项目凭证号,我们实习生只负责查找凭证是否相符,尤其是涉及大额支出项目,计提折旧项目以及涉及税金项目。抽查凭证工作是审计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许多问题都是在抽凭时发觉和暴露出来的。在我们渐渐熟识抽查凭证的原则和方法后,便独立完成抽查工

3、作,确定抽查的项目并签署审计抽查看法。在此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凭证号不相符合,原始凭证不完整等等,在经过老师确认指导后我们写下自己的看法建议。在完成这一工作中,虽然抽凭并不难,但查找比照比较烦琐,而且责任重大,让我有对工程造价的体会。 之后几天,事务所多数老师都出外勤了,恰好又有两个业务须要很快完成,主任会计师便领着我们几个实习学生一同工作,同样是惊慌而又有条不紊,最终根据要求完成了对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和全国工商联中华珠宝业协会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这样,我在北京会计师事务全部限公司为期两周的实习就结束了,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让我受益很深。 通过这次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使我

4、在即将毕业前学到了许多东西,许多课本上没有而工作以后又必需具备的东西。明白事务所工作的主要职责范围,机构构成,学到了一些必备的办公室事物处理,了解了最近的会计政策法规,并渐渐熟识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流程以及要害步骤。体会到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职责的重要性,无论从社会发展还是企业生存,完善的财务制度是最好的。 我想在我步入社会之前,肯定更要努力将律师证件都考全,这样才不会在毕业后即面临失业。我信任我能够完成,因为这一次实习真的是激励了我学习的主动性,假如没有这次实习,始终待在学校的话,我毕业后真的不知道怎么办呢。 实习对我们高校生真的很重要,我们肯定要努力的学习,在毕业前也要进行肯定的实习,这是

5、必需的,信任你只要实习了就会感受到实习的必要性的。我也奉劝那些不打爱学习的同学们,肯定要努力的学习和到外面实习,我们的将来才会更加的美妙。 2023法学的实习报告2 为进一步巩固所学理论学问,提高实际操作实力,丰富实际工作和社会阅历,培育良好的职业操守,依据学校教学支配,我于20_年7月5日7月16日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培育实践实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现将详细状况总结如下: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唐山市建设路西侧。该法院下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其次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其次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庭、审执监督庭、执行局、立案庭等十一个

6、业务部门及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法警支队、探讨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技术室等十个行政部门。唐山市中院依法受理和审判唐山市辖区内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我主要在刑事审判其次庭进行实习活动。刑二庭主要受理刑事二审案件以及一些减刑认定的案件。实习期间我的岗位是见习法官,主要任务是帮助审判长、审判员整理并装订积压已久的卷宗。此外,也对来访群众赐予服务性帮助以及其他诸如接电话等琐碎工作。 二、实习过程概述 由于实习时间的短暂与相关阅历的欠缺,本次十天相识性实习工作相对简洁,主要可分为以

7、下三类: 一是帮助审判长、审判员整理二审与减刑卷宗。我将卷宗根据肯定依次整理成册,然后用打码器打上页码并装订上封皮。过程虽然不算繁琐,但对于我这样浮躁的人着实是个考验。 二是接待来访者。审判长平常工作都很忙,不常常待在办公室里,一些来访者由我来负责接待。来访的人目的多样,素养凹凸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待他们须要针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看法与策略,这对我的待人处事实力是一种极大的熬炼。此外也负责一些接电话、打扫卫生等小事。 三是参与庭审,在实践中了解法庭上的状况。这部分主要是实习后最两天做的。旁听刑事案件的审判,真实地感受法庭的庄重与肃穆。当然更重要的是可以将平常课本上的理论学问真正地与实际相结合

8、,进一步深化对理论学问的相识。 三、实习主要状况及体会 第一次实习,对单位以及工作的期盼都很高,可是志向与现实却存在着很大差别。中院的条件远没有想象中那么优越,相关硬件设施都不算完备。自己的工作也仅仅是整理一些案件的卷宗以及其他零碎的小事。但是随着自己对相关工作的了解,起先相识到这些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自己在相关方面的不足。即便是看起来很微乎其微的事情,也不是天经地义就能够做好的,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耐性、 有恒心。实习的岗位再不起眼,对我来说都是一个熬炼与提高的机会。我应当做的是不断利用类似不起眼的跳板为自己将来的腾飞做好铺垫,而不是停留在原地做无谓的埋怨。在中院的实习过程中,主要从事整理卷宗、接待

9、来访者、接听电话、旁听庭审等工作。不仅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程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自己也在这些工作中总结出了一些为人处世、应对工作的阅历。 (一)整理卷宗过程中,要踏实恳切、仔细细致、重视细微环节 在实习期间,我每天都会接受一些新的任务,可能有时候过于繁重,可是肯定要顶住压力,保持勤恳踏实的看法。能不能完成任务是实力问题,努力不努力则是看法问题。卷宗的厚重不是我懈怠的理由,要时刻努力保质保量地完成每一个任务。整理卷宗虽然不要求太高的理论学问与实践实力,但是要求我们时刻保持细致仔细的看法。每天都要面对密密麻麻的文字,时间久了就简单厌倦与疏忽。但是,哪怕仅仅是一两个字的误写或漏写都会对

10、整个卷宗产生很大影响,不利于以后对案卷的审查。因此要时刻保持精神集中,以求对卷宗的整理肯定精确无误。填写卷宗书目的时候,要仔细核对相关页码与内容的一样性,不能出现漏页的状况。在填写卷宗封皮的时候,要看清原审法院的相关判决以及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了解案件的大体状况,以免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细微环节确定成败,许多人就是因为忽视细微环节而终不能成大事。在应对日常工作时,我们要时刻保持对细微环节问题的高度敏感,不遗漏任何微小的方面,以求精益求精。 (二)接待来访者,接听电话过程,要做到解除外界干扰,恳切、公正、公允待人 在实习期间我接待了一些来访者。他们并不是都通情达理,可是我时刻都努力保持一个平常

11、心,平和地对待每一个人,耐性的听取来访者的陈诉并做好相关记载,不因别人的干扰而影响自己的心态。有时候来访者的过多询问也极简单激起烦躁的心情,但是此时我们肯定要提示自己保持正确的心态,不厌其烦的回答每一个问题,尽量做到最好。接待过程中,要做到不偏不倚,不能因为个人的主观意识而产生对来访者的看法不同。或许有的来访者的看法不够好,但是我们要一如既往的保持恳切的看法对他们进行答疑,做好普法工作。接听电话也是一门学问,每个来电的号码与目的都要做好相关记载,以便利领导回来时进行相关处理。接听电话语气要平和,以便对方能够不受影响地说明状况,精确的反映事实。能够在各种状况下都保持一颗恳切、公允、公正的心,这对

12、于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必不行少的。实习虽然不涉及到评优评先的问题,但是我们应当做到做一行爱一行,努力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优异的成果。 (三)旁听庭审过程中,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在实习期间,旁听了刑事庭审。庭审过程中涉及的很多专业理论学问已被渐忘,干脆导致对庭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理解,旁听庭审的效果不佳。理论学问是实践实力腾飞的基础,只有理论过硬,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发挥出高水平。尤其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每个看似微小的规定都凝聚着立法者深刻的思索,其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对这些学问的娴熟驾驭,是更好的实施法律的必定要求。因此,我要时刻注意对理论学问的学习,不断充溢学问框架,为以后的飞跃做好铺垫。 实践出真

13、知,只有在不断地实践中才能真正知道自己对书本学问驾驭到何种程度。参与庭审的过程中,发觉课本上有的程序过于程式化,缺乏真正的指导性作用,不能体现法制的真谛。可是,法官们奇妙地依据案件与当事人现实状况,恰当的适用程序,既能够为双方当事人带来便利,又能够体现法制的内涵。这一点是课本上所不能学到的东西,它来自于对现实状况的充分把握,是在日积月累的实践中培育出来的实力。我们高校生往往忽视这一点,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学历达到了,实力就会自然跟上了。可当我们走向社会往往会到处碰壁,不能适应社会须要。我们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肯定要时刻将课本上的学问与实际相结合,深刻的理解其内涵。并常常走出校内参与一些社会活动,提

14、高自己的实践实力。 四、自我评价 在这次实习过程中,我充分地利用实践工作熬炼了自己,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习惯,坚持每天按时上班,仔细完成每天的工作。对于法院的工作我也有了肯定了解,并且在实践中巩固了自己的理论学问。实习是熬炼实力、培育毅力的过程,在实习期间我仔细完成所安排的工作,努力让自己时刻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在实习的过程中,暴露出我很多不足之处,使我有机会不断完善自己,在实力上得到很大的提升。在实习期间我主动与法官们沟通,明白了处理好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倾听他们的训诲,为我以后的奋斗供应了珍贵阅历。与他们沟通,使得我增长了见识,加深了对社会的相识,同时明白了只有付出才有回报。本次实习使我受益匪浅

15、,我坚信只要付出就会有回报,这对于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都会有很大帮助。 短短的十天实习结束了。望着整理好的整整齐齐的卷宗,以及那一张张熟识的面孔,心里满是对法院生活的不舍与眷恋。感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这个实习机会,更加感谢刑二庭全部工作人员对我的照看。 2023法学的实习报告3 实习报告法学类 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高校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支配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其次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

16、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化的探讨,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详细状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_年4月29日作出(20

17、_)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_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状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_ 托付代理人: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 托付代理人: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18、):_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_ 托付代理人: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_ 托付代理人:_,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_, 托付代理人:_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_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知至法院,

19、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担当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托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爱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觉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

20、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_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

21、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_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觉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_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_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22、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马上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赐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担当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恳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爱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托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

23、。此后经贸公司于20_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_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_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_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

24、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爱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安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托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

25、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运用。 20_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状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限制。 20_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

26、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全部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样,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全部,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权。20_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托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_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_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

27、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全部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运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看法和理由 依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恳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爱护。

28、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爱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托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

29、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须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全部人,并由产权全部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爱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全部。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全部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

30、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改变,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全部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全部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

31、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爱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32、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困难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看法在内的合议庭看法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看法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探讨实行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恳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

33、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_)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化探讨,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

34、,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看法:1其次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恳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恳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复原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缘由,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爱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当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爱护,而且增加诉累,奢侈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高校生活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经验,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行分的,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实力也受到了熬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驾驭;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挚友,我们在一起相互沟通,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挚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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