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聚灿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PDF(30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w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新庆路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
2、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3、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
4、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6,433.00 万股,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9 月 28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5,733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华荣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华荣承诺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
5、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在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6、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3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本承诺人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对外转让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5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
7、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在公司任董事的股东徐英盖、殷作钊承诺(二)在公司任董事的股东徐英盖、殷作钊承诺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8、长 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在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4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9、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本承诺人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每年对外转让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10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0、 (三)公司自然人股东孙永杰、法人股东京福投资承诺(三)公司自然人股东孙永杰、法人股东京福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 本承诺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本承诺人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10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11、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四)公司自然人股东唐菂、郑素婵承诺(四)公司自然人股东唐菂、郑素婵承诺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5 股票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 本承诺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本承诺人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
12、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10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五)公司法人股东知尚投资承诺(五)公司法人股东知尚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
1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本承诺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本承诺人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10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六)公司法人股东知涛投资承诺(
14、六)公司法人股东知涛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6 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本承诺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5、在锁定期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本承诺人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10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通过苏州知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
16、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通过苏州知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7、 7 在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承诺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18、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2017 年 9 月 19 日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8 重大事项提示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
19、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华荣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华荣承诺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
20、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在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如实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1、。 本承诺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本承诺人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对外转让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50%。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9 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22、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在公司任董事的股东徐英盖、殷作钊承诺 (二)在公司任董事的股东徐英盖、殷作钊承诺 在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如实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
23、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在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期满
24、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本承诺人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每年对外转让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 (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 如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的 10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0
25、 (三)公司自然人股东孙永杰、法人股东京福投资承诺 (三)公司自然人股东孙永杰、法人股东京福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 本承诺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本承诺人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10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6、。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四)公司自然人股东唐菂、郑素婵承诺 (四)公司自然人股东唐菂、郑素婵承诺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 本承诺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本承诺人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
27、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10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五)公司法人股东知尚投资承诺 (五)公司法人股东知尚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期
28、间内发生派息、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1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本承诺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本承诺人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10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六)公司法人
29、股东知涛投资承诺 (六)公司法人股东知涛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本承诺人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本承诺人已充
30、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的 10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如实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
3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通过苏州知尚投资管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2 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承诺人通过苏州知涛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
32、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在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
33、股份在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 年 6 月 30 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产品的生产、 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
34、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预计 2017 年 1-9 月营业收入区间为 47,200 万元至 47,700 万元, 相比上年同期增长 39.13%至 40.0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9,098 万元至 9,498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 187.37%至 200.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3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7,643 万元至 8,045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389.94%至 415.71%。(前述 2017 年 1-9 月
35、财务数据系本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二、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草案)的议案,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36、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
37、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4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38、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39、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40、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5 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
41、-2018)”,对上市后的股利分配作了进一步安排。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所作出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 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 “十六 股利分配”的相关内容。 三、稳定股价预案三、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现公司及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启动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
42、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 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起两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3、停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
43、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6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44、(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各措施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当年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45、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潘华荣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潘华荣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当年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公司股票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分红总额,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
46、政法规的规定。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公司股票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及其子公司所获工资薪酬总额,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未履
47、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而控股股东未能实际履行,则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履行其增持义务。 (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际履行,则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个自然日届满后,公司有权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予以截留,直至其履行其增持义务。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
48、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5、其他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继续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18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方面的承诺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方面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一)公司承诺: 如果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
49、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 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将依照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或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以孰高者为准。 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且非因不可抗力原因, 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
50、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暂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得现金分红。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华荣承诺:(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华荣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