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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ingfeng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 48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发行概况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8,0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1年1月2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2、发行后总股本 44,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
3、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若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 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4、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领航投资、世纪投资以及自然人股东马漫烨、马越波、马雅萍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5、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东互赢双利、旭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5、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叶根、 余永炳、 朱立钢、 周湘望、王调仙承诺:(1)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
6、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年1月12日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声明与承诺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
7、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
8、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
9、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10、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 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11、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3、公司股东领航投资、世纪投资以及自然人股东马越波、马漫烨、马雅萍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
12、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东互赢双利、旭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叶根、余永炳、朱立钢、周湘望、王调仙承诺: (1) 在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 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
13、相应调整);(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浙宇控股、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4、2 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浙宇控股及傅双利、马颖波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为限: (1) 浙宇控股及傅双利、马颖波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合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5%,各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在减持前由前述各方协商确定; (2)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浙宇控股及傅双利、马颖波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通过集中竞
15、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浙宇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傅双利、马颖波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领航投资、马越波分别持有公司 10.52%、5.79%的股份,其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领航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领航投资
16、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在不违反领航投资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领航投资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领航投资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 领航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领航投资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17、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但领航投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如违反上述承诺,领航投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2、马越波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马越波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在不违反马越波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马越波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 (1)
18、马越波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可减持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 (2) 马越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马越波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但马越波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如违反上述承诺,马越波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19、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拟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
20、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1、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提交股东
22、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3、。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
24、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
25、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其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 2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
26、,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 10 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董事将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 (如有) ,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止。 2、在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27、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其除基本工资外的薪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酬、津贴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
28、并自其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其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四、关于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 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29、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批批准回购方案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回购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2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
30、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迎丰科技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迎丰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公司/本人承诺督促迎丰科技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31、1、 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迎丰科技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因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32、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3 (六)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天元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评估师承诺 因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五、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摊薄即
33、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积极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等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1 1、积极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加大、积极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加大产品产品技术研发,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竞争技术研发,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和抗风
34、险能力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加大公司的研发投入,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延伸产业链,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回报股东。 2 2、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将在此基础上积极地、创造性地研究、优化、提升管理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以集约化、规模化、统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4 一化为方向,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模式。以精干高效为标准,加大
35、人力资源整合力度,积极探索激励方式,为提质增效奠定坚实基础;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支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积极开拓市场,建立合理销售格局,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新产品,完善品种规格,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实现公司快速发展。 3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领域,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发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 4、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为公
37、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5 5、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
38、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5 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制订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1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若本公司/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
39、本人将对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给予充分、 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 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未来公司如
40、实施股权激励, 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 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6 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
41、司制定的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公司将在未来上市后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六、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42、个月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4)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本公司/本人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3)本公司/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同时本公司/本
43、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4)本公司/本人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发行人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
44、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7 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予以赔偿; (4)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酬或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七、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19 年 5 月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
45、持股比例共享。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如无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累计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46、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中所指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下述情形之一: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8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47、、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4)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
48、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但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 公司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
49、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9 3、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50、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则还需经 2/3 以上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