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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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Menovo Pharmaceutical Co., Ltd. (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 999 弄 1 号 1406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杭州市杭大路杭州市杭大路 1 号号)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 3,000 万股 预计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3,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2017 年 3 月 2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美诺华控股、实际控制人姚成志承诺:美诺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美诺华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美诺华股份,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等股份。本公司/本人所持美诺华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3、定作相应调整, 下同) 不低于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美诺华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公司/本人所持美诺华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美诺华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持有的美诺华股份总数的 25%;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成志不再担任美诺华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人持有的美诺华股份。 股东宁波银源和熊基凯承诺: 美诺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美诺

4、华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美诺华股份,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周君明、陈为人、石建祥、沈晓雷、姚波、焦华和李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5、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其他股东分别承诺: 美诺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美诺华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美诺华股份,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等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3 月 7 日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

6、-4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

7、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9,0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2,000 万股,均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美诺华控股、实际控制人姚成志承诺:美诺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美诺华股票上

8、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美诺华股份,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等股份。本公司/本人所持美诺华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美诺华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美诺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本人所持美诺

9、华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美诺华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持有的美诺华股份总数的 25%;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成志不再担任美诺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人持有的美诺华股份。 股东宁波银源和熊基凯承诺: 美诺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美诺华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美诺华股份,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周君明、 陈为人、 石建祥、 沈晓雷、姚波、焦华和李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

10、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其他股东分别承诺: 美诺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美诺华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美诺华股份,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等股份。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

12、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

13、,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 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 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4、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公司回购股票;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5)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如董事会审议确定以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将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15、过后实施。 2、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 12 个月内,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以首次发行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回购股票。 3、控

16、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2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

17、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四)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四)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

18、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并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时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若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9、1-1-9 括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则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完成上述方案的实施。 2、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时, 若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公司回购股票的,则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1)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20、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 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

21、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或者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5 个工作日内, 如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则控股股东应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承诺的内容在 12 个月内履行增持义务,并就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或者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5 个工作日内,如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中包括董事(独立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

22、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各自承诺的内容在 12 个月内履行公司股票增持义务。 三、三、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一)发行人的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

23、大会。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 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 2、如因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

24、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公司/本人也将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及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本人承诺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

25、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 2、如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 ,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三)

2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 ,同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各

27、中介机构的承诺(四)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保荐机构的承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美诺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2 资者造成损失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的承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为美诺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

28、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美诺华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证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持有公司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实际控制人及控股

29、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一)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美诺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美诺华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姚成志以及美诺华控股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美诺华股份,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等股份。 自在上述 36 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 姚成志以及美诺华控股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减持。 (二)宁波金麟的持股及减持意向(二)宁波金麟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美诺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自美诺华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宁波金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美诺

30、华股份,也不由美诺华回购该等股份。 在上述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宁波金麟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减持。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3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策 公司于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最新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草案) 将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其中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利润

31、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32、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A、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固定比率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4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33、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

34、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

35、金分红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5 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 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

36、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A、未

37、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B、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C、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

38、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6 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6、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定

39、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鉴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在未来三年仍处于成长期, 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全部完成,未来仍存在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因此,公司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于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在实施分红后,公司留存未

40、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项目投资等投入。 (三)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三)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本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决议:公司在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所有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7 六、特别风险因素六、特别风险因素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下列事项: (一)单一客户份额较高的风险(一)单一客户份额较高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化学原

41、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类别为特色原料药及中间体。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发行人对前五名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78%、89.39%和87.74%,其中发行人向 KRKA 的销售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9.96%、67.57%和 66.17%。 经过长期的业务合作,目前发行人与 KRKA 之间形成了稳定密切、互惠共赢的长期战略合作模式。为了实现长远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正积极开拓新客户,已与 TEVA、Sandoz、Servier、Amerigen、PHARMSOL、ACTOVERCO、PHARMOLAM

42、B.V.和 MEDSYN B.V.等客户建立了初步的合作关系。 公司将在继续扩大与现有的优质客户合作规模的同时, 同时与全球知名医药企业洽谈战略合作。因此,发行人预计未来单一客户份额将降低。 虽然目前发行人与 KRKA 之间的合作模式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管理水平、研发能力,提升发行人药物销售的毛利率和经营业绩,但是不排除未来可能会出现发行人与 KRKA 的合作关系不能持续,或者 KRKA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二二)环保风险)环保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是国家环保监管要求较高的行业, 国家相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制药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随着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

43、制实施,涉及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中药类、生物工程类和混装制剂类等医药制造企业环保压力加大。环保治理不仅技术要求高,而且投入大。解决环保问题要从调整产品结构入手,从工艺改进入手,建设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品,向医药行业的高端产品进军,实施精细化管理,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8 展之路。 公司产品生产过程涉及各种复杂的化学反应,会产生氨氮、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 若处理不当, 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三废)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排放,并积极引进先进环境保护设

44、备与技术措施,加强回收和综合利用,进一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虽然发行人及子公司已经依法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但曾存在因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并受到环保处罚的情形和污水总量排放超标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曾存在产品结构调整后未及时履行环评审批的情况下生产的情形,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及子公司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已整改完毕。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出具承诺: “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的瑞舒伐他汀、 坎地沙坦等产品曾存在未履行环评审批的情况下进行生产的情形,如因上述行为受到环保

45、处罚,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姚成志自行承担。 ” 虽然发行人已经加大了环保投入, 但如果环保部门后续对发行人做出行政处罚,将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三)无法如期获得制剂生产文号的风险无法如期获得制剂生产文号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之一为年产 30 亿片(粒)出口固体制剂项目,药品种类包括心血管类药物、肠胃类药物和中枢神经类药物等类别。其中:心血管类药物主要包括缬沙坦、培哚普利、氯吡格雷、阿托伐他汀和瑞舒伐他汀,肠胃类药物包括埃索美拉唑,中枢神经类药物主要包括抗抑郁症药物文拉法辛。除拟安排上述市场前景良好的制剂品种外,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优选其他制剂品种在本项目生

46、产线生产。 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在上述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已就中间体、原料药的研发、生产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在与境外客户的合作过程中逐步积累了境外药品注册、GMP 认证的经验,浙江美诺华、安徽美诺华均已完成相关原料药的境外注册与 GMP 认证。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9 募投项目涉及制剂产品主要用于出口。根据关于对部分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目录管理的通告 (国食药监办2008595 号) ,生产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品种目录 (以下简称监管目录)内出口药品的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依照

47、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依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药品 GMP 证书 ,出口前应按规定申请药品销售证明书 。募投项目除阿托伐他汀钙片涉及监管目录所规定的监管品种外,其余拟生产产品暂未纳入 监管目录 。 天康药业目前具有 药品生产许可证 和 药品 GMP证书 ,出口阿托伐他汀钙片前还需取得相应的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销售证明书 。 募投项目涉及的制剂产品中部分属于代加工产品。根据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 ,境内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加工药品的,应当持有与该加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 GMP 证书 ,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48、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天康药业目前具有生产片剂、胶囊剂的药品 GMP 证书 ,进行相应委托加工时还需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募投项目涉及的制剂产品主要拟出口至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天康药业的制剂生产、销售活动除需满足境内监管要求外,还需要符合进口国当地药品监管要求,天康药业需通过进口国药品监管部门的 GMP 认证,相关制剂产品需完成进口国药品注册。天康药业已经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计划,计划在 2017 年申请欧盟及美国 FDA 的 GMP 认证。 制剂药品取得批准文号前需经过研发和注册两个阶段。 研发阶段包括前期准备、处方工艺筛选、小试、中试、稳定性研究、工艺验证等多个环节。

49、注册流程包括申请注册及递交材料、形式审查、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技术评审、颁发批准文号等多个步骤。 尽管发行人拥有丰富的药物研发和注册经验, 且已根据募投项目主要制剂产品的不同情况拟定了研发和获取文号的计划,并据此积极推进,但是制剂产品取得文号前需经过多个环节,经历较长周期,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募投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0 目产品存在无法如期获得制剂生产文号的风险。 (四四)行业相关许可、认证重续风险)行业相关许可、认证重续风险 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从事医药生产经营须向有关政府机构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及执照,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

50、 GMP证书(含欧盟各成员国的 GMP 认证) 、药品注册批件(含欧盟原料药 CEP 认证)等。 前述证书均有一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届满时公司须经过有关部门重新评估合格后,方可延续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如果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药品再注册批件, 或者无法在相关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换领新证或更新登记,公司将无法继续生产、销售有关产品,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但由于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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