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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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机场内机场宾馆附楼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机场内机场宾馆附楼 2-3 层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号(新盛大厦)12、15 层层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发行股数:不超过 4,05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人

2、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2018 年 2 月 1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40,05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控股股东华夏航空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承诺:华夏航空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

3、空回购该部分股份。华夏航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华夏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股东在华夏航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华夏航空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航空的股份总数的 25%;上述股东从华夏航空离职后半年

4、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且在上述股东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华夏航空的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有华夏航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晓军承诺:胡晓军承诺: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间接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华夏航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2 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5、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所间接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华夏航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票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华夏航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且在本人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人所持有和控制的

6、华夏航空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公司股东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瑞成环境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华夏通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公司股东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瑞成环境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华夏通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华夏航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 (如果因派发现金

7、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华夏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合伙人在华夏航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华夏航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航空的股份总数的 25%;上述合伙人从华夏航空离职后半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且在上述合伙人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华夏航空的股

8、票数量占本企业所持有华夏航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3 本公司股东新疆金风创投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股东新疆金风创投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本公司其他股东庄金龙、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烟台金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永麟、北京银泰嘉福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莲英、朗泰通达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承诺:庄金龙、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烟台金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周永麟、北京银泰嘉福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莲英、朗泰通达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承诺: “本人/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 “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间接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 华夏航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

10、(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所间接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华夏航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票每年

11、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华夏航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且在本人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4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8 年 2 月 5 日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5 声明及承诺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12、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

13、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6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 一、本公司此次发行前总股本为一、本公司此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 40,500,000 股股 2016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6 年 11 月 29 日公司 2016 年度第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公司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

14、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低于 10%,且不超过4,050 万股,不进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2017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7 年 10 月 31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有效期延长一年。 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夏控股的相关承诺(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夏控股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

15、夏控股承诺: “1、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华夏航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华夏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股东在华夏航空担

16、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7 职务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华夏航空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航空的股份总数的 25%;上述股东从华夏航空离职后半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且在上述股东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华夏航空的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有华夏航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本公司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

17、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夏航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夏航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不出售。”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晓军承诺: “1、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间接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

18、份。华夏航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所间接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华夏航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票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和控制的华

19、夏航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华夏航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8 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且在本人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人所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本人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

20、益归华夏航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夏航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间接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不出售。”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三)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股东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瑞成环境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华夏通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21、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华夏航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华夏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合伙人在华夏航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华夏航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航空的股份总数的 25%;上述合伙人从华夏航

22、空离职后半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且在上述合伙人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华夏航空的股票数量占本企业所持有华夏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9 航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本企业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夏航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 5日内将前述

23、收益支付给华夏航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不出售。” 本公司股东新疆金风创投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24、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 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华夏航空所有, 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夏航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不出售。 ” 本公司其他股东庄金龙、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烟台金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永麟、北京银泰嘉福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陈莲英、朗泰通达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承诺: “1、本

25、人/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0 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不出售。” 同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 “1、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间接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自华夏航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华夏航空回购该部分股份。 华夏航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 (如果因派发

26、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所间接持有和控制的华夏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以当日为基准前复权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华夏航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票每年转让的数

27、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从华夏航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且在本人申报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华夏航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本人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夏航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28、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夏航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1 任。 4、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间接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份不出售。” 三、持有公司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夏控股作出下述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夏控股作出下述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丧失对华夏航空控股股东地位、不违

29、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华夏航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持有华夏航空股份总数的5%;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其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拟减持华夏航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夏航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所持华夏航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

30、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拟减持华夏航空股份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夏航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夏航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夏航空指

31、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2 (二)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瑞成环境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下述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二)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瑞成环境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下述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华夏航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上年末持有华夏航空股份总数的5

32、%;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其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拟减持华夏航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夏航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企业所持华夏航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拟减持华夏航空股份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

33、夏航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企业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夏航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夏航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重庆华

34、夏通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出下述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三)重庆华夏通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出下述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华夏航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华夏航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华夏航空股份总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3 数的 25%;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其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华

35、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拟减持华夏航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夏航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企业所持华夏航空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拟减持华夏航空股份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夏航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企业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36、,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夏航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夏航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新疆金风创投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作出下述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四)新疆金风创投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作出下述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公司所持华夏航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根据本公司的实

37、际需要,有意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华夏航空全部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拟减持华夏航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夏航空并予以公告(减持时本公司持有华夏航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并在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本公司承诺将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4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

38、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华夏航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华夏航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华夏航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2016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16 年 11 月 29 日公司 2016 年

39、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

40、、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5 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

41、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4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

43、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6 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44、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

45、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46、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7 五、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五、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就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一)发行人就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7、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夏控股就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

48、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夏控股就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果华夏航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对判断华夏航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利用华夏航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华夏航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回购及购回价格为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华夏航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致使投

49、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个交易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华夏控股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华夏航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夏航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华夏航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华夏航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及华夏航空按承诺采取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1-18 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

50、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晓军承诺: “如果华夏航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对判断华夏航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本人将利用华夏航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华夏航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回购及购回价格为华夏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华夏航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华夏航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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