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制度的现状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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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救助制度的现状调查报告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社会冲突日益增多,少数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有的身体残疾没有履行实力,有的年老体衰丢失履行实力,有的被判处刑罚短期内缺乏履行实力,有的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种种客观缘由,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而执行申请人又属特困群体,生产生活也极其困难,期盼解决基本的生活费用,有的甚至干脆影响到人的基本生活。不得不多次上访,有的甚至实行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敦促法院执行,严峻影响了社会稳定。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救助制度。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进入执行

2、程序后,因有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有的被执行人本身就缺少固定经济来源,甚至衣食无着,根本没有履行实力;有的被执行人身患重病或残疾,自身都须要救济等缘由,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无法兑现或很难兑现造成执行难。特殊是在有意损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死或伤或残,许多家庭因此遭遇重大经济损失或完全丢失经济来源,从而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同时由于大多数罪犯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家属或其他亲属也不情愿代为赔偿或的确无实力赔偿,致使有的被害人父母无人赡养,子女无人抚养,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保障申请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增加能动司法,彰显

3、人文关怀,于是,执行救助制度应运而生。一、执行救助制度的成因及意义(一)执行救助制度的概念和形成缘由执行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确无实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因遭遇侵害且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丢失劳动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生活困难属于急需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在肯定条件下,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赐予适当资金予以救济、补助的司法救助行为。执行救助制度从广义上讲属于司法救助的范畴,对于它的分析和探讨离不开司法救助制度的范畴,不能孤立地和割裂来分析。司法救助(Access to J

4、ustice)又称为诉讼救助,有的学者称之为诉讼费用豁免制度,最早的术语叫“穷人规范”(Poor Persons Rules),我国一般称为司法救助。它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也是社会民主与法制进步的表现。在历史上,司法救助最早产生于英国,其建立的理论依据源于公民同等的诉讼权,核心内容是对于穷人、弱者的诉讼救助。从该项制度所指向的对象来看,司法救助制度,事实上是对弱势群体的爱护,是对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救助对象、范围、主体等作出详细规定,有力地爱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999年最

5、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补充规定第4条第2款正式提出了“司法救助”的概念,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雏形。2023年12月26日,中心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提出,探究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方法。202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供应司法保障的若干看法提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推行执行公开,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加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供应便利和帮助。”

6、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3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执行救济程序,建立执行救助基金。2023年上半年开展的全国性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中心政法委员会多次提到要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供应便利和帮助。执行救助制度是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有益的尝试性措施,部分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长期积压,得不到刚好有效的执行,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进而危及党的执政根基,其后果是非常严峻的。为此,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改革措施,执行救助基金及救助制度在此时应运而生。(二)建立执行救助制度的意义1、化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行执行程序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没

7、有履行实力的,占历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25%以上,甚至更高比例。这些案件的大部分被执行人通常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财产,有的长期下落不明,有的在监狱服刑,而申请执行人因受害或其它缘由,有的因患病急需治疗,有的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急需经济帮助。甚至有少数当事人因权利得不到实现,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实行极端方式,围堵法院,上访闹访等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严峻损害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面对特困申请执行人案件大量存在、冲突较为突出的状况,执行救助制度是法院必需实行的对策,能缓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的惊慌关系,有效防止因执行不能而诱发新的社会担心定因素。2、缓解执行难

8、,体现司法为民。执行案件中,有一部分涉及赡养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执行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服刑、下岗、重病、残疾,没有实力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因此陷入生活、生产逆境,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这种状况下,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保障,特殊是一些生活困难的申请人,执行目的的实现与否往往关系到其正常的生产、生活。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在肯定程度上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肯定程度上是帮助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摆脱生存危机的有效途径,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3、实现社会公允正义的须要。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同等&rdquo

9、;的原则,公民具有政治、文化、社会、家庭等各种权利,国家权力机关虽制定了各种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保障,但“在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贫富差距仍在扩大的状况下,假如没有对困难群众特殊的制度爱护,法庭就简单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就很难获得正义的平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弱势群体,请不起律师、交不起诉讼费,权利无法得到爱护,即便是打赢了官司,也会因面对被执行人也是特别困难群体,执行难以到位,权益实现不了,同样使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陷入困难,不能同等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行执行救助,不仅仅是帮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保证有理有据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更重要的

10、是要实现他们的权益。因此,建立涉诉特别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同等原则制度化的阐释,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同等原则”在司法上的价值体现,通过协调和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权益,体现公允正义。二、执行救助制度的现状(一)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执行救助制度尚无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完备,分别规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中心政法委下发了中心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23)52号)、202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供应司法保障的若干看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3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

11、革纲要中,关于救助条件、救助主体、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都没有统一、明确、完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依据执行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性质,也可将民事执行救济分为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受到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两种,一是因执行方法、措施、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程序上的利益,二是因强制执行侵害到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实体法上的权利。对前者,法律上给予当事人的救济称之为程序上的救济,而后者,即为实体上的救济。从执行的启动、实施以至结束,执行救济包含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及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提起的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执行错误的执行回

12、转等。本文择取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三项制度运行状况进行实务上的分析,希望能够为执行体制与机制改革供应一些实务工作者的看法。(二)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详细做法1、执行救助的条件及对象。目前司法救助有三个方面的条件限制:(1)案由,限制为赡养、抚养、抚育、劳动酬劳、人身损害赔偿;(2)申请执行人必需为特困群体;(3)被执行人确无履行实力。救助对象。一般而言,申请人必需是特困群体,仅指自然人。如何理解特困群体,在目前制度尝试过程中,有些法院以申请执行人存在“特别困难”、“生活困难”、“严峻困难”为条件;有些法院以“生活贫困

13、”、“无法正常生活”为条件;也有的法院以申请执行人“极度贫困”、“非常贫困”、“家庭经济困难”为条件。2、执行救助金的来源。目前,对执行救助金的资金来源上,一般是财政拨付、社会捐赠和法院筹集,以财政拨付为主,以社会捐赠、法院筹集为辅。一般限制每人每案只发放一次。3、执行救助的审批、发放程序。执行救助金的发放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案件承办人审查材料、合议庭合议、分管领导审批、政法委审批、财务部门发放的流程管理。申请执行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同时供应附有证明其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

14、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申请执行人证明自身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证明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案情、家庭收支状况等;二是申请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及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等。案件承办人审查材料,一方面要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将案件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方法的调查材料整理附后,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合议庭合议、分管领导审批,然后由财务部门支付资金。三、现行执行救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执行救助资金来源无保障、数额不平衡。执行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担当

15、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是对司法救助制度更深层次的相识,但这样的社会责任仅仅靠人民法院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目前许多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专用账户,有的是由财政拨付,有的是财政拨付、法院筹措相结合等等,但由于没有固定的来源和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作后盾,许多时候,司法救助只能停留在和善愿望的层面上。经费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执行救助工作深化开展的瓶颈。(二)执行救助的案件类型不统一,甚至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虽然目前救助的案由主要为赡养、抚养、抚育、劳动酬劳、人身损害赔偿等民生案件,但因没有法定限制,只要出现执行不能、申请人生活困难,均可申请执行救助。许多时候,一部分当事人通过缠访闹访,

16、盲目的诉求,企图得到救助。政府、法院有可能在没有健全制度的状况下,把执行救助作为一种安抚申请人的手段,进而引发执行救助资金滥用,须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导致新一轮的不公允。从救助金实际运用的状况来看,执行救助制度设立给某些当事人造成了错觉:只要到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实现债权,即使债务人无履行实力,法院可用执行救助金垫付。有的当事人在债权短暂无法实现时,便实行种种方式要求法院从救助金中给付,一旦要求无法得到满意,便到处上访,法院迫于无奈只得拿钱买平安,导致了救助金发放条件放宽,违反了设立执行救助制度的初衷,所以必需建立一套严格的救助金发放制度。(三)执行运行程序不统一,导致审批周期过长。目前司法

17、救助处于探究阶段,全国各地执行救助金审批发放手续不同,没有统一的运行流程,导致执行救助金审批周期较长。资阳市的执行救助金制度的审批流程是:各基层法院初步审查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委政法委审批。区委政法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执行,由区财政局拨付救助金到法院,法院收到救助金后发放给救助对象。上述审批流程从当事人提出救助申请到救助金发放,耗时5-6个月以上。繁琐的审批程序及冗长的审批周期难以刚好解决当事人的困难,有违执行救助金救急、助困的宗旨,个别身患重疾的当事人甚至因此而得不到刚好的医治。(四)执行救助系垫付性质,尚未建立向被执行人接着追偿监督机制。因监督和管理

18、制度的不完备,在实践操作中,申请人得到肯定救助款后,不再闹访,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人员不再关注被执行人履行实力,不会主动复原案件的执行,致使救助资金很难收回,导致很难循环运用,只能是越来越少,而不断地要求财政拨款,造成被执行人的债务由国家买单。四、对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的几点构想(一)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执行救助法,将目前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的内容集中起来,对执行救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费保障等重要问题加以明文规定。这是保障执行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根本前提,是我国浩大弱势群体的共同渴求,是推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

19、须要,是司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二)保障救助金来源。执行救助制度的经费保障问题是执行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根本条件,没有牢靠的经费保障,执行救助工作无从谈起。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缺乏社会保险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气的参加,不利于减轻国家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参照国外比较胜利的模式,救助资金来源可从以下几个途径获得:一是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可依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和各级法院在历年执行案件中所需救助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将执行救助金设立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二是刑事犯罪案件中追缴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罚金、没收的财产等资金,根据肯定的比例提

20、取给法院,用作执行救助标的款的充溢。三是慈善机构募集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款、捐赠。拓宽救助金的募集渠道,广泛宣扬和呼吁,动员全社会关爱涉诉特别困难群体,广开资金募集渠道募集资金。四是被告人服刑期间的劳动所得提取肯定比例。五加大对救助案件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以便垫付的救助金收回后循环运用,减轻财政负担。(三)统一救助标准。目前没有统一的救助标准,救助金审批机构主观自由裁量权过大,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救助标准,实现相对公允的救助。笔者认为,执行救助的首先应具备的几个基本条件应是,1、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申请人生活困难,急需医疗费、生活费等且难以

21、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3、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实力,穷尽了全部的执行措施,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然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然后按生效法律文书未执行到位金额确定5%-10%的救助比例,同时限定每一个案件的最高救助限额,而这个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地按当地生活水平及执行救助金的保障状况予以确定。(四)规范救助运行程序。执行救助应依职权或申请人申请两种方式启动,首先应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确认看法后提交执行救助部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确认,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不予救助的事实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救助条件,依旧缠访、闹访并造成肯定后果的,要实行惩罚措施,

22、保障救助程序的正值性。在规范救助运行程序上,应当有三个问题须要着重解决。一是审批部门,目前实践中,有的是由法院一家审批,有的是由法院和政法委两家审批。我认为后者,法院和政法委两家审批,是一种两家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二是要限定审批时间和操作流程。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审批时间限制,导致有的执行救助款6个月到1年才审批下来,当事人的困难难以刚好有效解决。三是执行救助金的募集和管理部门。建议募集到的执行救助款由审批机关以外的第三方机构予以监管,比如可由省高院设立专项救资金,专款专用,便于刚好拨付。(五)建立完备的监督制度执行救助制度作为解决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方式值得提倡,但是设立执行救助制度应理

23、顺关系,形成法院参加,政府监督的格局,设立科学的监管制度,使执行救助制度真正实现社会公允正义。执行救助助监督制度,应从两方面予以设立。一方面是审批程序的监督。按救助助标准和条件,先由法院审批后,然后报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比如政法委)予以审批。同时还可建立执行救助第三人异议制度,对拟批准的司法救助案件向社会公布,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有异议的第三人,可在公告后法定期限内干脆向法院提出异议,使司法救助接受来自于人民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法院接着执行的监督。明确司法救助资金性质为垫付资金,执行救助后,要接着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建议在每年年底对接受执行救助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一次调查和评估,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实力向执行救助金募集和管理部门报告。对刚好发觉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将执行所得资金优先纳入执行救助资金,以保障执行救助资金的足够性。总之,执行救助制度作为当前化解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项有效措施,作为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使其不断完善,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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