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借款合同7篇 贷款循环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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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循环借款合同7篇 贷款循环合同下面是我收集的循环借款合同7篇 贷款循环合同,供大家品鉴。循环借款合同1编号:出借人(甲方):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因经营周转的须要向甲方申请循环借款,在自愿、同等、互利、诚恳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样,当事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供应循环借款,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循环借款限额一、甲方赐予乙方的循环借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在循环借款有效期内,乙方在完善担保条件后可在限额内循环运用该借款。二、乙方不得将该资金用于双方约定外及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三、该循环借款限额是指在借款的有效运用期限内甲方赐予乙方在同一时点借款余额的

2、最高限额,并非指期间内历次运用金额的累计额。四、甲方赐予的上述借款限额并非构成甲方必需按上述借款限额足额发放的义务,乙方运用借款,须要逐笔申请,经过甲方逐笔同意后发放。其次条 循环借款有效期循环借款的有效期为 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宽限期为个月,即循环借款项下的全部借款到期日不能超过 年月日。该“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借款的实际发生期,即在该有效期内乙方均有权提出用款需求,借款发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合同和对应的借据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利率及费用循环借款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单笔借款的利率和收取方式由借款合同确定。第四条 还款本循环借款协议项下的借

3、款偿还方式由单笔借款合同确定。第五条 担保条款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与保证,乙方需与甲方另外签署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乙方应偿付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对乙方躲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息、供应虚假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运用借款的,甲方有权实施制裁,有权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催收;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及乙方应付的利息,或者停止发放本协议项下乙方尚能运用的借款金额:1、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

4、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3、担保人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担保实力受到严峻损害的;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实力或乙方有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的;三、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实行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乙方逾期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息超过30日的,除按上述约定支付罚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供应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均应按借款总额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状况下,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

5、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送达乙方即生效。3、因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托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方式催收借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担当;4、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表明甲方情愿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1、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2、为确保乙方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的全部借款向公证处申请给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发生违约状况下

6、,甲方可干脆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管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承诺,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债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样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构成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及 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年月 日循环借款合同2借款人:_居处:_联系电话:_贷款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居处:_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协商一样,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种类:循环借

7、款。其次条最高额:人民币金额(大写)_.第三条用途:_.第四条最高额循环借款有效限期,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该期限内发生的贷款均视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第五条贷款的发放5.1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和循环借款有效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对外营业场所取得贷款,并由支付行干脆介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卡号为_金鹿卡主帐户内。若借款人持有的金鹿卡发生卡号改变,贷款人可将贷款介入新的金鹿卡内。5.2借款人临柜凭金鹿卡、身份证、输入贷款金额和卡密码,取得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款借据进行确认。5.3每笔贷款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及金鹿卡内数据为准。

8、5.4在本合同约定的循环期限和最高额内,借款人可分次循环取得贷款,无须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第六条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第四条规定的有效期限的到期日。第七条贷款利率及计息还息方法7.1月利率:_.7.2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7.3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依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7.4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最终到期时利随本清。第八条借款人运用金鹿卡内的贷款时,不但要按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还应遵守贷款人制定的金鹿卡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九条还

9、款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的还款日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的记载为准。9.2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本金并制服利息,不得逾期,但可以随时提前归还。提前归还本息,合同利率不变。9.3借款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的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的存款帐户中扣划到期贷款本息。第十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10.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管理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10.2借款人保证协作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状况,刚好、完整、真实、精确地给贷款人供应所需的状况和相关材料。10.3借款人人必需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

10、)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改变;(2)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3)抵押物发生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削减;(4)质押物的权利价值明显削减;(5)保证人的资信发生重大不利改变或不能归还向金融机构的贷款;(6)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实力的事务;(7)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第十一条债权担保本合同由以下担保人供应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1)由_(保证人)供应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温银()年高保字_号.(2)由_(抵押人)供应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银()年高抵字_号.(3)由_(质押人)供应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银()年高质字_号.第十二条违约事务12.1下列任一

11、事务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务:(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2)借款人有拖欠本金或利息的行为;(3)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供应虚假材料;(4)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涉嫌犯罪;(5)借款人发生第10.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实力的;(6)借款人经营发生严峻亏损或不能按时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7)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供应新的有效担保措施的;(8)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12.2有违约事务发生或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贷款人提前行使担保权利时,贷款人有权实行下列措施:(1)停止发放新的贷款;(2)单方面宣布本合

12、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马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3)实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条款,贷款人有权按12.2条实行措施。13.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13.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13.4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

13、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担当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拆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_第十五条其他条款15.1本合同在履行中的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贷款人(包括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申请_仲裁委员会仲裁。15.2借款人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并将产生的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15.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等宽机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

14、组成部分。15.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按指印)后生效。15.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15.6请借款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尤其是带有符号的条款,在确认无异议后签署本合同。借款人(签字)贷款人(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负责人: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循环借款合同3借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居处(地址)邮政编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联系电话及传真:贷款人(全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居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传真: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同等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

15、一条 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其次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第三条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大小写不一样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额内,借款人可以对借款循环运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限制。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上,借款人的循环借款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借款余额。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一样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

16、同项下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每次提款的运用时间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本借款不得展期。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项:5.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利率为 %.5.1.2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浮) %,利率为 %.5.1.3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调/下调) 百分点,利率为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5.2.1

17、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5.2.3 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 (月/季/ 6个月/年)调整,分段计息。按月调整时间为每月21日,按季调整时间为每季首月21日,按6个月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3.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5.4.1 不调整。5.

18、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5.5 借款人运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犹如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运用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5.6 计息和结息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5.6.2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

19、20日。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第六条 提款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意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6.1.1 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实行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抵押权或质权已依法设立且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6.1.3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20、。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供应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6.2 借款人每次用款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6.3 借款人因特别缘由不能根据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 日提款。6.4 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开户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第七条 还款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项约定偿还借款本金:7.1.1 购贷销还,但最终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7.1.2 还款安排如下:7.1.2.1 年 月 日,金额

21、(大写) (小写RMB );7.1.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7.1.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7.1.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7.1.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7.1.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内,本借款由借款人循环运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限制。7.2 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根据还款安排的相反依次还款。7.3 借款

22、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干脆划收。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下列第 项:8.1 实行信用借款方式。8.2 实行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8.2.1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8.2.2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8.2.3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8.2.4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第九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9.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运用借款。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

23、款展期。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供应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状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供应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9.6 根据贷款人要求每 个月向贷款人供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接受和协作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状况、借款运用状况的检查和监督。9.7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居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

24、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供应保证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9.10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峻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状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立、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减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

25、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或供应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实行上述行为。9.12 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峻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惩罚等情形,或借款人控股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有重大不良记录,或上述人员出现异样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

26、产被扣押或冻结,或者被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实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可能使贷款人遭遇严峻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状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实行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措施。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状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根据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供应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9.14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纳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改变,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

27、人的要求另行供应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9.15 应当担当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第十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10.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借款的运用等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人每 个月供应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10.2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干脆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10.3 对借款人躲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峻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10.4 应

28、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供应借款,但因借款人缘由造成拖延的除外。10.5 应当对借款人供应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状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变更名称、居处、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拖延违约金。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

29、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供应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拖延违约金。1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11.5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干脆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干脆划收所欠借款本息,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11.6 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运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

30、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接着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11.7.1 向贷款人供应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供应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11.7.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6款约定;11.7.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8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峻影响或威逼的;11.7.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9款约定;11.7.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0款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平安的;11.7.6 违反

31、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逼或遭遇严峻损失的。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担当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2.2 本借款合同签订后,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作任何提款,合同即行终止。12.3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危及贷款

32、人债权平安的;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峻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遭遇严峻损失的;12.3.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约定;12.3.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约定;12.3.5 连续 (月/季)或累计 (月/季)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12.3.6 其他严峻的违约行为。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样,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13

3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3.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114.214.3第十五条 附则15.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全部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借款人。15.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15.

34、4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供应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运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15.5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特殊提示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留意对本借款的提款条件、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法定

35、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循环借款合同4贷款人:负责人: 联系人:居处(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借款人:负责人: 联系人:居处(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借款人、贷款人经同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样,特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运用。其次条 循环借款额度和运用期限2.1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样时,以大写为准)。2.2 本合

36、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运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运用上述借款额度,但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且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2.3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但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不少于 ,最长不超过 ,且任何一笔提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循环借款额度运用期限届满日。第三条 利率、利息和费用3.1人民币借款利率为下列第 种:(1)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2)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该笔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

37、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 (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其次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假如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终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3)其他:3.2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按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3.3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3.4除利息外,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承诺费按下了第 种方式支付:(1)按循

38、环借款额度的 %,在本合同生效日一次性支付给贷款人。(2)对循环借款额度按 %得年费率,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及该日在每一年的对应日按年分次支付,并在循环借款额度运用期限届满日结清全部承诺费,不足一年的仍按一年收取。(3)本合同生效后,在每 (月/季/半年)的20日,按循环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已提款项(计费周期内日均余额)的差额和 %的年费率,分次向贷款人支付,并在循环借款额度运用届满日结清全部承诺费。(4)第四条 提款借款人按下列第 项提取本合同项下的借款:(1)干脆向贷款人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提取借款。(2)通过网上银行自动提取借款。第五条 还款5.1 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39、5.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符合本合同约定,提前还款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第六条 账户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或指定下列账户作为提款以及还款的专用账户:第七条 担保7.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7.2 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合同为: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担保人:第八条 财务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 适用 不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遵守下列财务指标约定:第九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 :(1)将争议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

40、诉讼方式解决。第十条 其他10.1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提款通知书(格式)其次部分 循环借款合同条款第一条 利率和利息1.1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1.2 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原利率执行。其次条 借款发放和支付2.1 借款人提前借款必需满意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1)在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仍旧真实、精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

41、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状况;(2)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供应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担保为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改变;2.2 借款人满意提款条件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第三条 还款3.1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还款日和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协作办理有关划款手续。假如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确定清偿依次。3.2

42、借款人申请提取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并根据本合同约定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3.3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于提前还款日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齐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3.4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仍执行原借款利率。第四条 担保4.1 借款人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供应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4.2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改变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

43、改变,借款人应刚好通知贷款人,并另行供应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4.3 经贷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以应收账款供应质押担保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马上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或追加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1)应收账款出质人应付款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个月上升;(2)应收账款出质人应付款方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付款方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3)应收账款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或债务纠纷,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5.1 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实力。5.2签订本合同已获得全部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联营协议、合伙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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