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14篇 档案管理的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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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14篇 档案管理的标准下面是我共享的国家标准档案管理方法14篇 档案管理的标准,欢迎参阅。国家标准档案管理方法1第八条编制国家标准的安排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国家科技发展安排、标准化发展安排等作为依据。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第十条各技术委员会或技

2、术归口单位依据编制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9月底提出国家标准安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家标准安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安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12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国家标准安排项目下达。第十二条执行国家标准安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安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二)确属特别状况,可以对安排项目的内容进

3、行调整;(三)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第十三条国家标准安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一)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必需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标准安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三)当调整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需依照原定安排进行工作。第十四条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爱护和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安排,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

4、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组织实施。应常常检查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的进展状况,督促并创建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安排完成任务。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安排执行状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看法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

5、的对比;(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四)采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状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状况;(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举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方法等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对须要有标准样品比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征求看法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

6、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运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看法。国家标准征求看法稿征求看法时,应明确征求看法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可列出征求看法的表格,以利对看法的综合、整理。被征求看法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看法,如没有看法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看法,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八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看法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探讨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看法汇总处理表”,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批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看法。第十九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

7、,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其次十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与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运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运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纳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看法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确定。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看法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与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

8、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提交给参与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其次十一条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样。如需表决,必需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与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与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需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与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与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会议纪要应照实反映审查状况,内容包括对本方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负责起草单位,应依据审查看法提出

9、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其次十二条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样,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1份;(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1份;(三)“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看法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2份;(四)如系采纳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1份。国家标准档

10、案管理方法2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安排。第七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安排应当明确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第八条 卫生部依据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安排和食品平安工作须要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安排。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须要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安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

11、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根据优先依次进行排序。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法其次十条规定。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依据食品平安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探讨,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安排的询问看法。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实施安排及制(修)订安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第十三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安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据实际须要进行调整。依据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平安监管中发觉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国家标准档案管

12、理方法3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第三十三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说明工作。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说明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国家标准档案管理方法4国家标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对须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

13、互换协作要求;(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平安、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运用中的平安、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平安、卫生要求,环境爱护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八)国家须要限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举荐性国家标准。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

14、国家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运用中的平安、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平安、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平安国家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平安、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须要限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四)环境爱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连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六)国家须要限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七)互换协作国家标准;(八)国家须要限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其他的国家标准是举荐性国家标准。第四条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举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的

15、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依次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GBGB/T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主动采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平安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爱护环境;充分考虑运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平安牢靠、协调配套。第六条产品质量标准,凡须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第七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安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

16、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其次章国家标准的安排第八条编制国家标准的安排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国家科技发展安排、标准化发展安排等作为依据。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第十条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依据编制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的

17、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9月底提出国家标准安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家标准安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安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12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国家标准安排项目下达。第十二条执行国家标准安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安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二)确属特别状况,可以对安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三)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第十三条国家标准安

18、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一)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必需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标准安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三)当调整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需依照原定安排进行工作。第十四条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爱护和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安排,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组织实施。应常常检查国家标准安排项目的进展状况,督促并

19、创建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安排完成任务。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安排执行状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看法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

20、经济效果;(四)采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状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状况;(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举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方法等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对须要有标准样品比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第十七条国家标准征求看法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运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

21、征求看法。国家标准征求看法稿征求看法时,应明确征求看法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可列出征求看法的表格,以利对看法的综合、整理。被征求看法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看法,如没有看法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看法,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第十八条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看法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探讨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看法汇总处理表”,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批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看法。第十九条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其次十条国家标准

22、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与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运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运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纳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看法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确定。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1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看法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与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提交给参与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其

23、次十一条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样。如需表决,必需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与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与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需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与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与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会议纪要应照实反映审查状况,内容包括对本方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负责起草单位,应依据审查看法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其次十二条国

24、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样,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1份;(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1份;(三)“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看法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2份;(四)如系采纳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1份。第四章国家标准的审发其次十三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

25、发布,并将批准的国家标准1份退报批部门。其中,药品、兽药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爱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其次十四条制定国家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其次十五条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药品、兽药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另行支配。在国家标准出版过程中,发觉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

26、标准出版单位刚好与负责起草单位联系。如国家标准技术内容需更改时,须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须要翻译为外文出版的国家标准,其译文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标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其次十六条国家标准出版后,发觉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需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经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审核,报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文并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4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按其次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第五章国家标准的复审其次十七条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须要,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

27、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国家标准的复审可采纳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与过该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与。其次十八条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状况分别处理:(一)不须要修改的国家标精确认接着有效;确认接着有效的国家标准,不改依次号和年号。当国家标准重版时,在国家标准封面上、国家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二)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安排。修订的国家标准依次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其次十九条负责国家标准复审的单位,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看法,复审结论。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

28、查同意,一式4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按其次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第三十条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嘉奖范围,予以嘉奖。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说明。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总局1982年2月4日颁发的关于国家标准的安排编制、制定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国家标准修改、补充的暂行方法、原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2日颁发的关于报批国家标准工作若干补充要求的通知和1986年10月15日颁发的制定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试行)即行废止。国家标准档案管理方法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

29、国家标准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对须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协作要求;(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平安、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运用中的平安、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平安、卫生要求,环境爱护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

30、要求;(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八)国家须要限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举荐性国家标准。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运用中的平安、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平安、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平安国家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平安、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须要限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四)环境爱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连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六)国

31、家须要限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七)互换协作国家标准;(八)国家须要限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其他的国家标准是举荐性国家标准。第四条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举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依次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GBGB/T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主动采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平安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爱护环境;充分考虑运用

32、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平安牢靠、协调配套。第六条产品质量标准,凡须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第七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安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档案管理方法6第三十五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修改单。第三十六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接着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须要修订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刚好纳入食品平安国家标准修订立项安排。第

33、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状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看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国家标准档案管理方法7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管理方法国家标准档案管理方法8其次十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根据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步审查;(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其次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托付协议书的一样性。其次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看法。公开征求看法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其次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

34、集到的反馈看法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看法进行探讨,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接受的看法应当说明理由。其次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好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实行协商一样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样的状况下,应当在充分探讨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探讨过程、重大分歧看法及处理状况。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看法。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审查原则通过但须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依据审查看法

35、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依据详细状况确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其次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看法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其次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看法。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看法,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审议确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依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看法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其次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须要的全部材料。其次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其次十九条

36、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根据专业分委员会审查看法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看法,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看法并反馈秘书处。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第三十条 遇有特别状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看法的期限,并可干脆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第三十一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根据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国家标准档案管理方法9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管理方法为规范食品平安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管理方法,该方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安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

37、共计四十二条。方法规定了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安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看法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亮、平安牢靠。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工作供应询问看法。审评

38、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第四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安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第五条 激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其次章 规划、安排和立项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安排。第七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安排应当明确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第八条 卫生部依据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安排和食品平安工作须要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安排。第九条

39、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须要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安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根据优先依次进行排序。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法其次十条规定。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依据食品平安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探讨,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安排的询问看法。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规划、实施安排及制(修)

40、订安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第十三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安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据实际须要进行调整。依据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平安监管中发觉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第三章 起草第十四条 卫生部实行招标、托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担当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第十五条 提倡由探讨机构、教化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第十六条 担当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平安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托付协议书。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风

41、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须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化调查探讨,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运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看法,征求看法时,应当供应标准编制说明。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托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看法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刚好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第四章 审查其次十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根据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步审查;(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三)

42、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其次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托付协议书的一样性。其次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看法。公开征求看法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其次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看法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看法进行探讨,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接受的.看法应当说明理由。其次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好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实行协商一样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样的状况下,应当在充分探讨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

43、通过审查。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探讨过程、重大分歧看法及处理状况。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看法。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审查原则通过但须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依据审查看法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依据详细状况确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其次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看法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其次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看法。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看法,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审议确定

44、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依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看法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其次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须要的全部材料。其次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其次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根据专业分委员会审查看法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看法,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看法并反馈秘书处。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第三十条 遇有特别状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看法的期限,并可干脆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第三十一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草

45、案根据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第三十三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说明工作。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说明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第三十五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平安国家标准修改单。第三十六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接着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须要修订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应当刚好纳入食品

46、平安国家标准修订立项安排。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状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管理。第三十九条 发布的食品平安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依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依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看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国家标准档案管理方法10国家标准管理方法?国家标准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对须要在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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