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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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2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8358011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 电子信箱: 目 录 目 录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2、条件 .10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16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16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18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18 六、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2六、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2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0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0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40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40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4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4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8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8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62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62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

3、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6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6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8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8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0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0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5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5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83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83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5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85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

4、股资金的运用.87十八、关于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87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91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91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1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1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3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3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94二十二、关于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94 二十三、结论意见 .95二十三、结论意见 .95 3-3-2-1-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

5、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许平文律师、陈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6、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 言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简称的含义 一、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上海监管局: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3、发行人、公司:指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为上海巴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4、发起人:指张春霖、张巳、马玉英、张斌、丁兴江、陈磊、王贤、杨征、刘延付、彭孟成、邹国祥、钮李、张旭军; 5、亨通投资:指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6%的股份; 3-3

7、-2-1-2 6、诚鼎创投:指上海诚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5.8%的股份; 7、宝升投资:指上海宝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3%的股份; 8、硅谷天堂:指上海硅谷天堂阳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 1%的股份; 9、南京汇投:指南京汇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0.8%的股份; 10、平安证券:指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众华沪银:指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2、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13、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4、 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3 月 31

8、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61 号) ; 15、 章程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3 月 16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证监公司字200638 号) ; 16、 股东大会规则 :指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3 月 16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发200621 号) ; 17、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01 年 8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 号) ; 18、本次发行:指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面值为 1元的 1,670 万股人民币普

9、通股(A 股)股票的行为; 19、 审计报告 :指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18 日出具的沪众会字(2010)第 3844 号审计报告 。 3-3-2-1-3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1、律师事务所简介 1、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编号为 23101199910373490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本所系从事股份改制、股票发行上市等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为: (1)金融证券法律业务; (2)公司法律业务; (3)外商投资法律业务; (4)诉讼、仲裁法

10、律业务等。 2、签字律师介绍 2、签字律师介绍 许平文,男,大连理工大学毕业,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产权界定、股份改制、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增发、债券发行、资产重组、股东大会见证、法律顾问等公司、证券、金融方面的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电话:02158358011 传真:02158358012 手机:13601953201 E-mail:陈洁,女,复旦大学毕业,本所合伙人。主要从事股份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资产重组和收购、 股东大会见证、 法律顾问等公司、 证券、 金融方面的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电话:02158358013 传真:02158358012 手机:15900931080 E-mail:

11、 三、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三、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1、本所的工作范围及义务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事项的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 ,本所在本次发行 A 股并上市事项中所涉及的工作范围主要为: (1)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并上市整体方案的设计;(2)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并上市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核查、验证; (3)审阅本次发行 A 股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4)起草、修改或审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 A3-3-2-1-4 股并上市有关的重大合同文本; (5)依法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工作过程 自 2008 年 5 月,

12、本所与发行人正式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后,正式以发行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到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中的。 本所律师先后数次赴发行人住所地, 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各项法律问题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沟通交流, 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对发行人开展规范运作的辅导工作,并协助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具体工作过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尽职调查及核查阶段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出具了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要求发行人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从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出发,对发行人提供的所有工商登记资料及身份证明材料、财务会计、资产

13、情况、经营情况、重大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税务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慎地审查与核对, 并要求发行人就某些特定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补充材料,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基础。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本、会议记录等文件,对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平安证券主持的历次中介协调会, 与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与为发行人进行审计的众华沪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就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 (2)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起草阶段 本所律师审核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有关材料、文

14、件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同时, 本所律师查阅并研究了与发行 A 股并上市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草稿。 3-3-2-1-5 (3)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定稿阶段 在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之前,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及必要的讨论,并审阅、验证了招股说明书、承销协议、发行方案以及与之有关的各项文件。 在经历了上述阶段后, 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的条件已经具备。 三、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三、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

15、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核查判断,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

16、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4、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于 2010 年 10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3-3-2-1-6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

17、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 、 关于根据拟订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本次董事会的提议和召集,发行人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分别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 A 股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决议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内容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

18、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本次计划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规模为 1,670 万股的 A 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创业板股东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4)发行方式: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发行。 (5)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最终股票发行价格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本次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

19、月内有效。 以上发行方案尚需有关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实施。 2、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3-3-2-1-7 向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同意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如下项目: (1)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2)水处理系统设备集成中心建设项目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 公司将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等途径自筹资金来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20、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上市地等。 (2)授权董事会根据可能发生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作适当调整。 (3)授权董事会与相关中介机构协商决定本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

21、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相关事宜。 (4)授权董事会批准、签署与本次公开发行 A 股有关的各项协议、合同等重大文件。 (5)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审核过程中与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3-3-2-1-8 反馈意见回复等事宜。 (6)授权董事会在本次 A 股发行完成后,按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7)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办理聘请参与本次公开发行 A 股的中介机构相关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具体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未尽事宜。 (10)

22、本次股票发行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 4、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确定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为:若发行新股成功,本公司在发行前实现的累计滚存未分配利润, 由本次发行新股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5、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拟订的议案 根据 章程指引 , 发行人拟订了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以下简称“ 章程草案 ” ) 。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23、” )的规定,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二)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审核,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为本次发行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3-2-1-9 (三) 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 A 股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宜。本所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本次 A 股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24、的申请尚须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照法律程序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 1999 年 3 月 22 日成立的上海巴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巴安水处理”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0 年 2 月 5 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31022900044386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为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 3424 号 1 幢 3 层 A 区 305 室,法定代表人为张春霖,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2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5,000 万元。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年工商年检报告和年检情况,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依法有效存续,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之规定,具备本次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申请

26、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的境内上市内资股, 且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符合 公3-3-2-1-10 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已经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发行人设立以后已经参照章程指引 、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对章程做出必要的修改,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众华沪银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众华沪银于 20

27、10 年10 月 18 日出具的沪众会字(2010)第 3846 号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意见 (以下简称“ 非经常性损益意见 ” ) ,发行人 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2.11%、30.02%、36.37%、19.81%,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众华沪银对发行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国家颁布的企

28、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股本总额为 5,000 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A 股 1,67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4%,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三)对照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系由巴安水处理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

29、营时间 33-3-2-1-11 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2、根据众华沪银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意见 ,发行人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 1-9 月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564,524.47 元、11,103,802.06 元、20,376,672.81 元、19,912,098.23 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为 31,480,474.87 元;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291,034.47元

30、、10,679,933.81 元、19,365,429.36 元、19,259,307.54 元,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为 30,045,363.17 元;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3、根据众华沪银出具的审计报告 ,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总额 208,460,653.10 元、 负债合计 85,266,369.

31、98 元、 净资产为 123,194,283.12元,其中:未分配利润为 25,661,879.87 元;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4、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股本总额为 5,000 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规模为 1,670 万股的 A 股股票,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6,670万股,股本总额为 6,670 万元;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 5、根据众华沪银出具的沪众会字(2010)第 0541 号验资报告 ,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认缴的出资已足额缴纳, 发

32、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除商标权证和部分专利权证更名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外)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环保工程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环保、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及维护,环保水处理、污水处理、饮用水处理系统工程设计,3-3-2-1-12 咨询及设备安装、调试,销售水处理设备、城市污水处理设备、饮用水设备、中水回用系统设备、凝结水精处理设备、锅炉补水处理设备、含油废水处理设备、电气控制系统设备、自动化设备、阀门、泵、仪器仪表、化工产品(除危险品、

33、监控、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7、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及“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

34、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

35、作报告“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意见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3-3-2-1-13 第十五条的规定。 10、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1、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2、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36、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 ,且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3、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

37、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4、根据众华沪银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5、根据众华沪银于 2010 年 10 月 18 日出具的 3845 号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规范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

38、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3-2-1-14 1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7、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8、根据发行人与平安证券于 2010 年 3 月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 ,平安证券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市辅导,并经上海监管局验收。辅导期间,平安证

39、券对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方面法律法规的授课,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9、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能够忠实、勤勉地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40、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20、根据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3-2-1-15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

41、态。 21、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2、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发行人系由巴安水处理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42、司,其发起人为张春霖、张巳、马玉英、张斌、丁兴江、陈磊、王贤、杨征、刘延付、钮李、邹国祥、彭孟成、张旭军 13 名自然人。 2009 年 12 月 20 日,巴安水处理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巴安水处理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上述发起人签署了关于上海巴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以下简称“ 发起人协议书 ” ) 。 2010 年 1 月 15 日,众华沪银对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沪众会字(2010)第 0541 号验资报告 ,确认各发起人的出资均按照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全额到位。 2010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

43、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3-3-2-1-16 2010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1022900044386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 2009 年 12 月 20 日,张春霖、张巳、马玉英、张斌、丁兴江、陈磊、王贤、杨征、刘延付、钮李、邹国祥、彭孟成、张旭军等 13 名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明确约定了公司的设立、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股份总

44、数、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债权债务的承继、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对发起人协议书的审核,本所认为, 发起人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众华沪银对巴安水处理截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审计,并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沪众会字(2009)第 4215 号审计报告 。经审计, 巴安水处理于审计基准日 2009 年 11 月 30 日的净资产为 60,893

45、,538.63 元。 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巴安水处理截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于 2009 年 12 月 20 日出具了沪银信汇业评报字(2009)第 B1322 号 上海巴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上海巴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 。经评估,巴安水处理于评估基准日 2009 年 11 月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66,311,879.54 元。 2010 年 1 月 15 日,众华沪银对发行人截至 2010 年 1 月 15 日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沪众会字(2010

46、)第0541 号验资报告 ,确认各发起人的出资均按照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全额到位。 3-3-2-1-17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第一次股东大会 发行人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议案 、 关于的议案 、 关于选举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关于选举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并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

47、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从事的主营业务为“水处理技术服务、水处理系统集成设备销售以及水处理系统相关的土建及设备安装服务” 。发行人拥有自己生产经营所需的场所、生产设备、独立的原材料采购渠道和销售渠道,拥有独立于其他第三方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自主开展业务,其主营产品及项目的研发、生产、销售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

48、其他关联方的业务依赖关系;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情况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有关资产产权证明文件的审查, 发行人对其资产均拥有3-3-2-1-18 完整的所有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产权上有明确的界定与划分,资产产权明确,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发行人拥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新练塘镇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 ,但已与上海市

49、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之中。除此之外,发行人的专利、商标已取得独立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和专利权证(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商标和部分专利的更名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发行人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均拥有合法有效的权利证书或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土地为出让取得,发行人可以合法使用。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以无偿占用或有偿使用的形式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供应、生

50、产、销售系统的独立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水处理技术服务、水处理系统集成设备销售以及水处理系统相关的土建及设备安装服务” ,发行人的设计、采购、集成、销售均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独立完整地采购集成所需配件、组织装配和向客户提供产品和劳务,取得经营收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发行人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装配集成系统、 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发行人拥有自己的装配车间,发行人装配的产品的工艺流程在发行人内部完成,由发行人的人员运用设备进行集成,能装配出完整的产成品。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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