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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答辩状精选范文2篇 答辩状范文 民事纠纷下面是我整理的民事答辩状精选范文2篇 答辩状范文 民事纠纷,供大家赏析。民事答辩状精选范文1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街42号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xx。被答辩人: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果答辩事项:答辩人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恳求。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自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二、“城市
2、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自然气管道已根据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自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自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自然气运用权。“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自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三、假如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自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自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自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自然气未增压)。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开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3、;造成损害的,应当赐予赔偿。)的规定相违反。“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自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自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赐予便利。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立、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需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供应必要的便利。)的规定。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南充自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自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
4、型管径输送的自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区自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运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南充自然气公司始终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确定。其中,确定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事实上,过非常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自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自然气管道”。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
5、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担当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此致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民事答辩状精选范文2答辩人:SJX,男,37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1XXXXXXXX,住盐城市XXXXX室,电话:XXXX。答辩人:CRJ,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城市¥,电话:¥。被答辩人:ZSH,女,40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都区*,电话:*。SJX因自己的叉车皆在工作状态,无法抽调,于是介绍ZWJ派叉车去TC公司。ZWJ随即指派其次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其次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该公司仓库进行装卸、整
6、理作业。由上,可以得知:其次答辩人CRJ是ZWJ的雇员(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2320号)第9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雇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责任。雇主担当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依据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被答辩人便上去用手推锌合金料的底部
7、,未及松手,放下的锌合金料将被答辩人的右手压伤”,请留意,此处被答辩人自己陈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是被答辩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辩人自己存在严峻过错——疏忽大意、反应不够灵敏所致,CRJ并无“严峻过失”,更非“有意”,因此,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工作人员”,CRJ在此事故中都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既然雇员CRJ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ZWJ也顺理成章地无任何民
8、事赔偿责任。因为既然其次答辩人无“严峻过失”及“有意”,那么,作为其次被告的雇主ZWJ更不存在“严峻过失”或者“有意”! 故,ZWJ依法也就不应担当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不管怎么说,无论CRJ、ZWJ有无过错、是否担当民事赔偿责任,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不应由其他人代为担当有关民事责任。至于第一答辩人SJX,在本案中,仅仅是一名业务介绍人,属于居中介绍的性质,而且是免费、义务为TC公司帮忙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将第一答辩人列为被告,应为不适
9、格。即使如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第一答辩人是TC公司临时雇请帮忙装卸、整理,因此,在此事务中,TC公司与SJX之间亦同样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此,仍旧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其次答辩人无“严峻过失”及“有意”,那么,作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严峻过失”或者“有意”!故,在此事务中,作为TC公司临时雇请的雇员第一答辩人SJX依法也就不应担当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说,假如须要第一答辩人担当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仍旧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此民事赔偿责任仍旧应由第一答辩人的雇主TC
10、公司最终担当!因此,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向二答辩人主见民事赔偿是于法无据的,所提交民事诉状将之二答辩人列为被告,是为诉讼目标当事人指向错误,主体不适格。因此,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此该起诉驳回!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要求人身赔偿,即使认为二答辩人有过错须要赔偿,那么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就应由最终雇主TC公司担当。鉴于被答辩人确因在工作中遭遇生产事故致伤,而在该事故中,二答辩人又和被答辩人一样不行避开地与TC公司发生牵连、联系,而被答辩人因在工作中遭遇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
11、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侵害的;……”干脆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该用人单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请工伤保险金给付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即使被答辩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那至少亦应是其雇员,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那么,TC公司仍旧应当担当此起生产事故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我们恳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或者依职权将TC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将TC公司列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以利此起
12、由生产事故引起的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顺当、彻底解决。最终,二答辩人再次慎重提请法庭留意的是:第一,被答辩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因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属于工伤,而被答辩人的因工伤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与二答辩人无关;其次,二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严峻过失”及“有意”第三,被答辩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过失。总之,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本次生产事故中不应担当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同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二答辩人及ZWJ情愿分别补偿被答辩人人民币三百元(假如被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之前不撤回对二答辩人的起诉或者不服一审假如驳回其原起诉恳求的判决,二答辩人有权随时撤销此补偿意向);同时,为利本案的彻底解决,我们恳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辩人所提诉求一并增列TC公司为诉讼当事人(被告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决为盼。此致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