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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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路 1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号)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

2、,600 万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16.26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6 月17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4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6 月16 日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2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3、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

4、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

5、四节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承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

6、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7、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4 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8、 (3)如因自身经济需求和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减持的,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和在博汇股份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博汇股份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不影响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如本人在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拟转让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前,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博汇股份公告减持意向。如违背上述承诺减持

9、股票,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博汇股份所有。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3、关联方金月明承诺、关联方金月明承诺 关联方金月明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宁波博汇

10、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5 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律、尤丹红、项美娇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

11、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3)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博汇股份股份总数的 25%; (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博汇股份股份;如本人在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 (三)其他持有公司(三)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洪淼松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6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

13、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3)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四)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14、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一)发行人的承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15、 3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 包括回购股票数量、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7 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

16、损失。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和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 “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博汇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博汇股份及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

17、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夫妇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夫妇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 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8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三)公司

1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19、接经济损失。” (四)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四)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承诺: “如因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20、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9 定 (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所承诺: “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21、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经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议案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

22、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0 (二)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程序(二)稳定股价措施

23、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重启与终止情形(三)稳定股价方案的重启与终止情形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仍

24、未能实现,或出现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如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 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四)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承诺约束措施(四)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承诺约束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

25、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回购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在形成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 决议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

26、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

27、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出现股价稳

28、定措施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文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2 魁集团将继续增持股份,除非启动条件是在文魁集团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如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的现金分红,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现金分红,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

29、司、投资者损失的,文魁集团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和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三分之一,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

30、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出现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3 司董事、高级管

31、理人员将继续增持股份,除非启动条件是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同时,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董事、 未来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 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三分之一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

32、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薪酬(税后)和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三分之一,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以上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一)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拟长期持

33、有博汇股份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博汇股份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每年减持最高比例为本公司所持博汇股份的 25%。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4 3、本公司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

34、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股份总数的 5%;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博汇股份所有。”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35、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作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博汇股份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博汇股份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每年减持最高比

36、例为本人所持博汇股份的 25%。 3、本人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5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股份总数

37、的 5%;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博汇股份所有。”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 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 (二) 其他持股(二) 其他

38、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以上股东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的承诺诺 公司持股比例 5%以上股东洪淼松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博汇股份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博汇股份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每年减持最高比例为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 3、本人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6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39、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股份总数的 5%;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如果在锁定期

40、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收益归博汇股份所有。”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 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 (三)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三)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意向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律、尤丹红、项美娇就

41、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7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8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自相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

42、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剩余的全部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执行如下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

43、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44、: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8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

45、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

46、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第(三)项规定的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9 的资金用途,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

47、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

48、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根据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上述填补措施经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一)

4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1、加大研发力度,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大研发力度,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经过十多年的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整体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已经具备了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20 全面的创新能力,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科研人员,目前拥有多项专利。公司十分注重人才培养,根据员工的特点和岗位需求,制定了全方位的员工培训体系,全面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创新能力,并且努力为技术骨干创造对外交流和学习的机会,让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未来公司将在现有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芳烃类产品优势地位,同时加强环保芳烃产品的投入。通过扩大产品系列,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

50、,提高产品质量,使公司在市场中以高技术、高质量、高性价比获得竞争优势,提升经营业绩。 2、提高公司日常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日常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不断优化、持续改进公司业务流程,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同时,通过不断提升公司供应链管理水平,实现采购成本优化;通过不断提升制造技术水平,优化产品制造成本,提高公司的制造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同时,公司将对市场反应机制进行改进完善, 使信息反馈速度更快、 执行力更强, 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公司将通过精简管理层级,优化管理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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